强检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办理流程暂行-济宁计量测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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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计量测试所
强检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办理流程(暂行)
一、停止征收计量收费的强检计量器具范围
对2017年4月1日后受理的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的下列强检计量器具停征计量检定收费: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二、本所受理强检业务的服务对象范围
1、济宁市范围内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原由济宁各县(市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济宁各县(市区)取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授权资质的,由该机构承担授权项目的检定工作;非济宁辖区内单位和企业的强检计量器具,请送当地计量技术机构检定。
三、强检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向本所申请检定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强检计量器具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送检(或现场检定)手续。
1、在本所网站()强检专栏下载《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按要求填报齐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申报单位名称)。
2、本所综合业务部在每周五(节假日顺延),对邮箱内收到的《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集中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本所将对申报表进行编号并予以回复。
3、申报单位收到带有编号《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的回复邮件后,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与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本所综合业务部(鲁南质检中心5层515室)进行书面审核确认。
4、所申报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在本所资质授权范围,超出本所资质授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对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完善的单位,本所将暂不予受理强制检定的相关业务,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受理。
6、经本所审核确认符合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器具,检定时不收取检定费;对于经审核确认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本
所不予受理强制检定申请,但可按非强制检定业务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四、申报时应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1、申报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应提供有效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计量标准器的有效检定证书原件。
2、申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应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原件。
3、申报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时,申报单位应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报送“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情况报告,并持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的受理函和强制检定委托函,向本所办理申报手续。
4、申报新增、更换的强检计量器具首次检定时,需到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所属计量检定机构无检定能力证明和强制检定委托函,到济宁市质监局计量科办理指定检定手续,而后向我所申报检定事宜。
申报时,应按强检计量器具所属类型,提供的如下证明材料:(1)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如结算票据等。
(2)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使用地点图片等。
(3)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如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4)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如资质,监测数据等。
5、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地和单位注册地一般均需在本市,如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需提供强检计量器具在本市使用的相关证明。
五、强检计量器具送检流程
本所对申报的强检计量器具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在《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加盖审核章,使用单位持盖章的《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到仪器收发大厅办理送检手续,或到本所业务科室办理申请现场检定登记手续。
1、送检时,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强检计量器具均经审核确认。
2、送检的计量器具包含非强检计量器具时,应分别办理强检计量器具和非强检计量器具的登记手续。
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应按规定缴费。
六、检定工作完成期限
1、常规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报检后检定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本所标准器送检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2、需到现场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报检后,由我所根据现场业务调度情况,一般5个工作日内确定检定时间,现场检定完毕
后10个工作日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3、根据送检量的大小,温度计每月上旬集中检定2-3次,标准热电偶、声级计每逢双月上旬集中检定1-2次;
4、大批量以及非常规、多参数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5、同一份委托单的送检计量器具检定期限有不同的,以最长的期限为准;
6、对因送检较为集中造成工作量太大或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期限完成检定、确需延长期限的,由本所相关检测部门提前1-2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作好说明工作,并告知延长的期限。
七、现场检定的要求
根据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不能提供相关条件的,应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
八、个人自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
个人送检自用的民用四表、个体商贩用于贸易结算的台案秤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不需办理申报确认手续,请直接到本所收发大厅办理送检登记手续即可。
九、开展非强制检定、校准的有偿服务
在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的同时,本所对非法定强制检定、校准、检测项目,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提供非强制检定、
校准、检测的有偿服务。
非强制检定收费参照原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校准收费按我所公布的标准执行,数量较大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其他相关事宜均以省、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本所上述规定与今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本所综合业务部电话:3291153
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稳清
地址:洸河路16号鲁南质检中心5层515室
济宁市计量测试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