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7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艳琼
【审理法官】纪艳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铁军;《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当事人】张铁军《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当事人-个人】张铁军
【当事人-公司】《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代理律师/律所】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温利
【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铁军
【被告】《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张铁兵之上诉主张不能改变其诉讼请求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可按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人事争议的范畴,故张铁军前述
上诉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
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铁军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追索进京落户指标去向、支付退休补偿
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张铁军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铁军上
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认为,张
铁兵之上诉主张不能改变其诉讼请求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可按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人事争议的范畴,故张铁军前述上诉理
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张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
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28:4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铁军(曾用名:张体军)于1991年调入中华英才画报社(后更名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工作至1995年。
自1996年起,张铁军未再为中华英才刊社提供劳动,中华英才刊社也未再向张铁军发放工资。
2003年9月16日,中华
英才刊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通告,通知张铁军自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劳动关系等事宜,逾期不到,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现张铁军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
退休手续、落实进京落户指标、支付退休补偿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军的起诉。
二审中,张铁军将以下十二份证据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1.相关中央机关批复文件,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的属性;2.干部调动介绍信,用以证明干部调入情况;3.工作证,用以证明张铁军是国家调入的正式干部;4.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调整工龄津贴的通知,用以证明工龄津贴情况;5.一九九三年工改事业单位管理专业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用以证明工资套改情况;6.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通知,用以证明1993年新闻出版系列中级职称资格通知情况;7.干部申请调动审批表,用以证明对方让我自行填写申请调动表;8.中华英才画报社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找工作;9.中华英才画报社通联部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找工作;10.中国劳动保障报通告,用以证明张铁军2021年10月27日才见到通告;11.答辩状,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把我当成合同制工人对待;
12.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证明律师发函情况。
中华英才刊社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铁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责成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上诉人1991年正式调入被上诉人工作单位,是单位事实上的工作人员。
在1996年被上诉人声称我没有完成广告创收任务,我被要求自行解聘,自行离职。
我的人事档案至今由中华英才刊社掌控着。
1996年我离开被上诉人的时候,被上诉人给了我几个盖有章的空白介绍信、三封盖章的红头文件,让我自行解聘。
不是我擅自离职,是单位让我自己辞职的。
综上,张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张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47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
号海育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栗玉亮,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铁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以下简称中华英才
刊社)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2178号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铁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责成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
围。
上诉人1991年正式调入被上诉人工作单位,是单位事实上的工作人员。
在1996年
被上诉人声称我没有完成广告创收任务,我被要求自行解聘,自行离职。
我的人事档案
至今由中华英才刊社掌控着。
1996年我离开被上诉人的时候,被上诉人给了我几个盖有
章的空白介绍信、三封盖章的红头文件,让我自行解聘。
不是我擅自离职,是单位让我
自己辞职的。
原告诉称张铁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华英才刊社为张铁军办理
退休手续;2、追索张铁军进京落户指标去向;3、判令中华英才刊社支付张铁军退休补
偿金60万元;4、判令中华英才刊社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
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铁军(曾用名:张体军)于1991年调入中华英才画报社(后更名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工作至1995年。
自1996年起,张铁军未再为中华英才刊社提供劳动,中华英才刊社也未再向张铁军发放工资。
2003年9月16日,中华英才刊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通告,通知张铁军自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劳动关系等事宜,逾期不到,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现张铁军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落实进京落户指标、支付退休补偿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
的争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军的起诉。
二审中,张铁军将以下十二份证据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1.相关中央机关批复文件,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的属性;2.干部调动介绍信,用以证明干部调入情况;3.工作证,用以证明张铁军是国家调入的正式干部;4.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调整工龄津贴的通知,用以证明工龄津贴情况;5.一九九三年工改事业单位管理专业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用以证明工资套改情况;6.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通知,用以证明1993年新闻出版系列中级职称资格通知情况;7.干部申请调动审批表,用以证明对方让我自行填写申请调动表;8.中华英才画报社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找工作;9.中华英才画报社通联部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找工作;10.中国劳动保障报通告,用以证明张铁军2021年10月27日才见到通告;11.答辩状,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把我当成合同制工人对待;12.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证明律师发函情况。
中华英才刊社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铁军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追索
进京落户指标去向、支付退休补偿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张铁军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铁军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认为,张铁兵之上诉主张不能改变其诉讼请求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可按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人事争议的范畴,故张铁军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张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纪艳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静静
书记员刘姊婕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