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丹政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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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正文:
---------------------------------------------------------------------------------------------------------------------------------------------------- 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和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助推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5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8家,其中东港市、凤城市、振安区、合作区各3家,宽甸县、振兴区、元宝区各2家;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30家,争取达到50家,其中重点企业20家。
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政策扶持。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70%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区域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设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作为企业上市周转资金,用于补充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
每户拟上市企业使用上市准备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由企业凭中国证监会企业上市行政受理通知书申请使用,待企业上市后再行归还。
3.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市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市级扶持资金视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4.拟上市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申报。
5.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市金融办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并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
(二)分类指导。
按照现行政策以及市场和企业要求,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培育方法。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推荐在主板上市;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推荐在中小板上市;对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推荐在创业板上市;对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效益高的企业推荐境外上市。
(三)分批推进。
1、实现上市一批。
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经济带动力强、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每年保证有4家通过发行核准。
2、辅导报备一批。
对全市优势产业和企业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力争每年有4家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3、改制培育一批。
力争每年有10家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业绩。
(四)优化服务。
建立“全程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证明,市上市办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减免规费、特事特办,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有特殊情况的拟上市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排忧解难。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战略规划、工作目标和激励政策;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研究企业改制上市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考核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完成情况。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国资委、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房产局)、环保局、科技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办,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职责。
市金融办:组织贯彻执行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拟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日常管理;向拟上市企业推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全市股份制公司改制和设立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市经信委:负责市直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上市办,纳入上市后备数据库,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市国资委: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和受让国有资产的拟上市企业合规性审查等相关文件,积极培育和支持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负责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企业上市;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及兑现对有关部门的奖励,对于已经设立的企业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拟上市企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国税局、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人社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住建委(房产局)、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交纳河道维护等费用的,符合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减免。
市科技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上市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市上市办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拟上市企业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批准单位收回。
(二)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家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