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迁徙自由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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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 、 障人权 的 需要 保
自由” 删除 , 而且在 之后 的 18 宪法 及 以后 的宪 9 2年
法修正案中也都没有有关“ 迁徙 自由” 的条文规范。 从 15 98年 1月 9日施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户 E登记条例》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了对人 l , 口自由流动 的严格 管 制, 一 条 例 的通 过使 我 国正 这 式 开始确立 城乡分 离 的二元 户籍 制 度 。 该条 例第十 条 规定 :公 民迁 出本户 口管辖 区 , “ 由本人 或者 户主 在 迁 出前 向户 口登 记机 关 申报 迁 出登 记 , 领取迁 移 证件, 注销 户 口。 民由农 村迁 往城 市 , 公 必须 持有城 市 劳 动部 门的录用 证 明 , 校 的 录取 证 明 , 者城 学 或 市 户 口登记 机关 的准予 迁 入 的证 明 , 向常住地 户 口 登 记机关 申请办 理迁 出手 续 。公 民迁 往 边 防地 区 , 必须经过 常住地 县 、 、 辖 区公 安 机关 批准 。” 市 市 从 这些规定 我们不 难看 出 , 不论 是 户 口的迁 出还是迁 入, 都必须要经过政府相关部 门的审查和批准。因 此从 这个 意 义上 说 , 我 国 , 徙 自由权作 为 一想 在 迁 基 本 的人 权是 没有得 到有 效确 认 和保 障 的 。 ( ) 二 户籍制度弊 端 的评 价 从 客观 上来 说, 国传 统 的户 籍 制度 在 一定 时 我 期 曾产 生过 积极 效应 , 于 国 民经 济 的恢 复 和发 展 对 起 到过 重要 作用 。但 是 , 制 度 的弊 端也 是 明显 这一 的, 具体表 现在 : 首先 , 户籍 制 度 阻 碍 了 人 才 的 自由流 动 , 利 不 于经济 和社会 发展 。众所 周 知 , 产力 中最 基本 的 生 要素是 人 , 只有放 宽对 劳 动 力 和人 才 自由流 动 的 限 制, 才能实 现人力 资源 的有 效合 理 配 置, 能促 进经 才 济发展 。而对人 口流动 的过 多 限制 , 然造 成 人才 必 的浪 费, 利 于人力 资源 的合理 配 置 。 不 其次 , 户籍制度人为地拉大 了城乡之间的贫富 差距 , 不利 于城 乡共 同发 展 目标 的实 现 。 在我 国 , 城 镇居 民享有 最低 生 活 保 障 、 业 保 险 、 老 保 险 以 失 养 及 由城 镇 户 口所 带 来 的优 越 的 升学 和 就 业 机会 , 享 受经济 和社会 发展所 带 来 的一切 成 果 。 而在 过去 的 很长 时期之 内, 农村 居 民除 了土 地 什 么都 没有 。这 种状况 的持续, 加剧 了城乡差别 , 化 了农 民的社 弱 会地位 , 也严 重背离 了社 会 主义原 则 。 最后 ,户籍制度 导致 了公 民之 间的不平等 , 违 背 了宪法 所赋予 的公 民平 等权 的原 则 。 因为在 我 国长期 的社 会现实 中 , 籍 的作 用 已经并 不 只在 于 户 用 作人 口的登 记和管 理 , 而是 直 接关 系到 附加 在户 籍 制度上 的一 些劳动 权益 保护 、 就业 、 子女 就 学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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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活 动所 能涉 及 的局域 , 也 就是 所谓 迁徙 自由 这 的范畴 。[ 3 1
二 、 国公 民迁 徙 自由权 面 临 的障碍 我
会保 障 、 住 的差别或 不平 等 。 由此往 往造 成城 市 居 户 口拥 有者世 代 为 “ 民 ” 市 , 村 户 口拥 有 者 只能 而农 世代 为 “ 民” 农 的状况 。
第 3卷 第 4 期
21 0 1年 4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nl f h e g nvri si c orao in ie t c ne&e ua o ) Cf U sy( e d ct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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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 规 定 公 民 迁 徙 自 由权 的 必 要 性 我
( ) 国公 民迁徙 自由权 的历 史 变迁 一 我
纵观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的宪 法,只有 在 15 94年 宪法 的第九 十条规定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居
住 和迁 徙 的 自由。 ”9 5年 宪 法 中将 公 民的“ 徙 17 迁

国内不同国籍的人( 包括无国籍人) 的迁徙 自由权
权, 它一直受到国际社会 的普遍关注并被载入许 多 国家 的宪 法 和重 要 的国 际人 权 文 件 之 中。 而在 我 国, 府基 于政 治 因素 考 虑所 采 取 的户 籍 制度 是 实 政 现公 民迁 徙 自由的 主要 障碍 。随着 “ 尊重 和保 障 人 权” 已经顺利写入宪法, 标志着我们 国家人权状况 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因此, 我国公 民迁徙权入宪 也是 大势所 趋 。

迁徙 自由权 概述
( ) 一 迁徙 自由权 的 内涵界 定
迁 徙 自由是 经 过 联合 国确 认 和 保 护 的基 本 人 权之一 。 世界人 权 宣言 》 1 《 第 3条第 l 规定 : 人 款 “ 人 在各国境内有权 自由迁徙和居住 。《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在第 1 条和 1 条也作了有关规 2 3 定。第 l 条规定: 、 2 “ 合法处在一 国领 土内的每一 1 个人 在该 领 土 内有 权 享 受迁 徒 自由和选 择 住 所 的 自由。2人人有 自由离开任何国家 , 、 包括其本 国在 内。 、 述权利 , 法律所 规定 并 为保 护 国家 安 全 、 3上 除 公 共 秋序 、 共 卫 生或 道 德 、 他 人 的权利 和 自 由 公 或 所 必 需且 与本 公 约 所 承认 的其 他 权利 不 抵 触 的 限 制外 , 应不受任何其他 限制。4任何人进入其本 国 、 权利, 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该条规定主要确认 了个 ” 人 的迁徙 自由权 , 包括 在一 国领土 内的迁徙 自由以 及在国与国之间的迁徙 自由。第 1 条规定 :本公 3 “ 约缔约国境内合法居 留之外国人, 非经依法判定, 不 得驱逐出境, 且除事关国家安全必须急速处分者外, 应准其提出不服驱逐 出境之理 由, 申请 主管当局 及 或主管 当局 指定 之人 员 予 以 复判 , 为 此 目的委托 并 代 理人 到场 申诉 。” 条 确认 的是 合 法居住 的外 国 该 侨 民在所 居住 国的迁 徙 自由权 。 这两 个条 文分别 对
讲, 迁徙 自由权既包括在 国内任意 自由地旅行或移 居, 括享有 国际迁徙 的 自由。 也包 ( ) 二 迁徙 自由权 的性 质 对 于 迁 徙 自由权 的性 质 的界 定 , 术界 有 不 同 学 的观点 ,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种 : 一 , 第 把迁 徙 自由权 界 定为人身 自由权, 理由是迁徙是人的身体活动 的 表现, 因此迁徙 自由是人 的身体 自由或者人身 自由 的扩展, 是人身 自由权利 的一项 内容。这种观点被 视作 我 国宪法 学界 通行 的观 点 。 李步云 教授 就在 其 著作 中将 迁徙 自由权 列人 人 身 自由的一个章 节 。 第 二, 把迁徙 自由权界定 为政治权利 , 持这种观点的 代表学者是“ 贺卫方”理 由是迁徙 自由可以保护公 , 民摆脱一定 的政治压迫 , 寻求更适应 自己发展的环 境的基本权利。 三 , 睇 把迁徙 自由权界定为经济 自 由权 , 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卢布信喜为代表 的一些 日 本宪法学者们 ,他们认为迁徙 自由权与择业 自 由、 劳动 自由、 营业 自由等权利一样都属于经济 自 由权 。第四, 把迁徙 自由权界定为人身 自由权的范 畴, 同时也具有其他社会权利性质。这种观点认为 迁徙 自由权具有社会权利属性 的理 由在于迁徙 自 由与个人的劳动权 、 受教育权等一些社会权利紧密 联系。本文支持第一种观点 , 认为迁徙 自由权是人 身 自由权 的当然扩 展 , 因为 人身 自由就其 本来 意义 而言 , 自由的界 限主要 包括 三 个方 面 : 其 自身 , 宅 住
略论迁 徙 自由权及其 实现
胡亚慧
( 南大 学 湖

法 学院 ,湖 南 沙
401) 102
要: 迁徙 自由权 作 为现代 社 会公 民基 本 的 宪法权利 , 是现 代 文 明社 会 的一 项基 本人 权 , 正 由于 也 也
迁徙 自由权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 当今世界各 国宪法和 国际人权公约中普遍存在有关迁徙 自由权的保障与

做 出规 定 , 组成 了完整 的整 体 。刚 因此 , 一 般 意义 上 说 , 徙 自 由权 是 指 由宪 从 迁 法 和法 律 所 赋 予 的任 意 自 由离 开 原 居 住地 到外 地 旅行 或定 居 的权 利 。狭 义 上讲 , 般 指公 民在 国籍 一 所 在 国 的领 土上 自由旅 行 和定 居 的 权利 。广 义 上
限制的相 关规 定 。但 是在 我 国, 迁徙 自由权 受到许 多方面 的限制, 已经严 重影 响到 我 国的 经济 社会发 展 。 本 文在界 定 迁徙 自由权 内涵的基 础 上, 过 分析 我 国 目前 迁徙 自由权 保护 存在 的 障碍 , 而进 一 步提 出保 通 从
障 迁徙 自由权 的具体 思路 。
( ) 认和 保 障 迁徙 自由权 是 实现社 会 公 平 二 确 的本 质要 求
公平是指公正 、 平等, 它要求 每个人 的地位均 等 、 会 均 等 , 能被 人 为地 制造 不 合 理 的差 别 或 机 不
实行 歧 视待遇 。 市场 经济 客观上 形成 的劳动力 自由 流 动 , 外来人 口流人城 镇后 无法 与 当地 居 民享受 与
平等待遇 , 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带来本 地 居 民与外 来 人 口、 城镇 居 民与 农 村 居 民 , 在公 民 基 本权 利 和工作 生活实 际待 遇上 的 巨大差 异 , 形成 了许多 方 面的不公 平现 象 , 导致城 乡收入 差距 越拉 越 大 、农 民工 ” 体 问题 突 出 、 会 阶层 割 裂 等社 “ 群 社 会 和谐 问题 。 明确 规 定迁 徙 自由权 , 定个 人 追 求 肯 幸福 的 自由, 能形 成 人 人平 等 、 平 竞 争 的 社 会 才 公 和谐 局面 , 也有利 于实 现社 会公平 。 ( ) 三 迁徙 自由是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合理 配置 劳 动 力资 源的 需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实现人力、 物力资 源 的合 理 有效 配置 , 而人 的 自由流动 是 基本 的前 提 条件。规定公民的迁徙 自由有利于人才的 自由流 动, 必将能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迁徙 自由 通过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 可以实现人 尽其才 、 人尽其力的 目的, 迁徙 自由是市场经济发 展 的 内在 必然 要求 , 力 资源 的市场 配 置模式 必 然 人 要求法律明确保障劳动力的 自由流动 , 必然要求人 口迁 徙 的 自由状态 。
关 键词 :迁徙 自由权 ; 权 ; 人 户籍 制度 ; 宪 入 中图 分类 号 : 9 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3 3 ( 0 1 o — 1 9 0 17 — 2 l2 1 )4 0 0 — 3
迁 徙 自由权 是 公 民 的一 项 不 可 剥 夺 的基 本 人
人 身 自由权是公 民参 加各 种社 会 活动 、 与 国 参 家政 治生 活 和享受其 他权 利与 自由的基础 条 件 。 我 国作 为一 个社 会 主义 国家 ,推 行 广泛 的 民主政 治 , 因此 保 护公 民的人身 自由权理 应 受到 重视 。 目前 ,
我国宪法对公 民人身 自由权的保护 , 主要集中在保 护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尊严 、 住宅 、 通信 自由和通 信 秘密 四项 内容 ,而对 迁徙 自由没 有 予以规 定 , 这 样 的人 身 自由权 是不完 整 的。 以我 国宪法 应尽 快 所 规定公 民的迁徙 自由权 。同时 , 迁徙 自由权 作为 公 民 的一项 基 本人 权也 应 当予 以明确 保 护 。2 0 0 4年 宪法修正案将“ 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 ” 写入宪法 , 所 以尽快 将公 民的迁徙 自由权 人宪 也顺 应这 一精 神 。
改革 开 放 以后 ,随着 市 场经 济 体 制 的逐 步建 立 , 限制 人 口流 动 为 主要 目的 的户 籍 制度 , 经 以 在 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受到冲击 , 口的 自由迁徙 人 是不 可逆转 的潮 流 。我 国相 关法 律 明确 规定 “ 徙 迁
自由权 ” 是大 势所趋 。 也 ( ) 复 迁徙 自由权 是 完善 我 国公 民人 身 自 一 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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