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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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管理行为,推动村级发展,保障村民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村全体村民和村级组织的管理,包括村民自治、村级公共事务、集体经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的遵守和实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操作程序,确保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管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自治
第五条村民享有自治权,有权参与村级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级事务的决策应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少数意见,形成多数决策。
第七条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讨论,村级组织应主动接纳并认真考虑。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定期向村民公开村级事务的决策情况和执行进展,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级公共事务
第九条村级公共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电力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合理规划、管理和维护村级公共事务,优先满足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应确保公共事务的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应建立一套公示制度,向村民公布公共事务的管理规章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集体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由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应向村民公示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不得滥用集体财产和权益,不得向个人或组织提供私利。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村民或村级组织成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村民或村级组织成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处罚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村级组织制定并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村级组织。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村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村庄秩序,促进村民自治。
第三条村级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村民参与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村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村级干部。
第六条村民有参与村级事务的权利,可以提出建议、意见和投票决策。
第七条村民有知情权,村级事务的决策和运作必须及时通知村民,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村民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
第九条村民有承担义务的责任,要遵守村级管理制度,维护村庄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三章村级干部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村级干部是村级管理的执行者,必须以服务村民为宗旨,以法律和法规为准绳,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村级干部的职责包括:村级事务的决策与执行,村民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村庄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村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与指导等。
第十二条村级干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村级干部必须遵守纪律,服从上级指挥,接受上级监督,不能私自决策,违背上级决定。
第四章村级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村级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民议事决策,倾听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村级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不得偏私偏颇。
第十六条村级管理委员会是村级管理的重要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产生,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村级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XX年,届满后必须进行重新选举,不得连任。
第十八条村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听取汇报,解决问题,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村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村级管理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村级管理制度必须公布在村庄的显著位置,向村民宣传,使之知晓。
第二十二条本村村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改。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组建村级管理委员会
1.1 为了保障村级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村根据实际情况,由居民选举产生村级管理委员会。
1.2 村级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委员由主任和副主任任命。
第二条村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2.1 村级管理委员会是村级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村级管理规定。
2.2 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2.3 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村级财务,保障财务公开透明。
第三条村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3.1 村级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讨论并决定相关事项。
3.2 村级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居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3.3 村级管理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第四条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4.1 村民有权参与村级管理事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2 村民有权了解村级财务状况和村级工作的进展情况。
4.3 村民有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遵守村级管理规定。
4.4 村民有义务按时缴纳村级公共事业费用。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
5.1 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村级财务,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5.2 村级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专业机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5.3 村级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监督。
第六条村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6.1 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村级管理规定,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6.2 村级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村级管理委员会的评估和改进
7.1 村级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居民进行工作评估,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批评。
7.2 村级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居民的建议,进行相关工作的改进和调整。
第八条补充规定
8.1 本制度范本为村级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村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村级管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任:XXX
副主任:XXX
委员:XXX、XXX、XXX、XXX、XXX等
以上为村级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村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____、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____(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卫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创卫工作实行政府____、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村级领导应当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镇和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创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卫会)。
创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参加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级创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____贯彻实施有关创卫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卫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____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____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执行上级创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第九条
创卫会下设办会室(以下简称创卫办),是同级创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____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创卫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遵守"十不"规范。
第十四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杀灭四害,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创卫会应当____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____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九条
创卫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各级创卫会通过____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创卫工作。
创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可以聘任创卫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创卫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