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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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填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要素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本书赞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要素说观点。

在法律构成要素种,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主要区别:内容不同,性质不同。

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的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选举权的保障。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7.被授权组织主要有:群众自治性组织,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性团体,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8.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民政府。

9.行政许可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国务院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4.不得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机构。

10.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通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地域的效力的规定。

11.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12. 犯罪未遂特点三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3.犯罪中止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2.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4.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时考虑其所处的地位,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5.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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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法的产生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他的产生以阶级的出现为前提。

2、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4)两者实施的保证力量不同;(5)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3、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指法体现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尽管法通常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或个别人制定的)②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能把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2)法的社会性本质:法在管理种种公共事务中所显现的作用(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①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的阶级性的分量不断减弱,法的社会性的分量不断增强;4、法的其他属性第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行为规范又称为行为规则,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需。

(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第四,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6、法律规范的结构三部分:(1)适用条件部分;(2)行为模式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其中,行为模式部分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7、法律规范的分类(1)根据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可分为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得)、义务性规范(义务、必须、应当)和禁止性规范(禁止、不得、不准)(2)根据对主体的约束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多属授权性规范)(3)根据内容确定的方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绝大多数法律属于)、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8、法的渊源: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具体形式(1)法的渊源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2)法的渊源的种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法律文件,即成文法或制定法)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习惯法或不成文法(注意:判例是一种不成文法)9、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泛指宪法除外的所有法律)(3)根据法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和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分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可分为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与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比如民法、商法和国际私法)(7)法系(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出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所以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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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一、名词解释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简答题1、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背大块就好了不用细)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他们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某些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未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富有义务的人。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

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章宪法简答题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P36)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P38-P39)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照法律纳税⑥其他义务第三章行政法简答题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P50)权利: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获得工资报酬,享有福利、保险待遇④参加培训⑤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提出申诉和控告⑦申请辞职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刑法一、名词解释正当防卫(P77):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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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一、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特征:①.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法具有普遍性2.法律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3.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4.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②.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

③.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但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④.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二、1.宪法的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问题而设立的。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但与一般省不同,它享有高度自治权。

这表明,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法学概论(简答题)

法学概论(简答题)

法学概论(简答题)
法学概论是法学领域的入门课程,旨在介绍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概念。

本文将回答几个与法学概论相关的简答题。

1. 什么是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是一门介绍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课程。

它包括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性质和目的等内容,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学的基础认识。

2. 法学概论的研究意义是什么?
法学概论的研究使学生了解法律是如何形成和运作的,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它培养了学生对法律的敏感性和意识,为后续法学专业课程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3.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 法律的性质和功能;
- 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
-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等。

4. 法学概论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是什么?
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有密切的关系。

它为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提供了概念和理论框架,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并为进一步的研究和研究提供了基础。

5. 研究法学概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研究法学概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 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和热情;
- 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
- 较强的阅读理解和写作表达能力;
- 自主研究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以上是对几个与法学概论相关的简答题的回答。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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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的原始社会的规范是习惯。

习惯是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的。

习惯的遵守主要靠自幼养成的观念,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出现;2、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律的历史类型概念:这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奴隶制法律:是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已发现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等。

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如中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李悝的《法经》。

封建制法律的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

具有如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名词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即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种属性和特征的总和。

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煌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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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即法的普遍适用性。

法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经济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法的作用: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一)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自身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性能。

(1)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模式和义务性模式的规定,指引人们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

(2)评价作用: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与效果。

(3)预测作用:根据人们实际的行为预测国家应对此作何反应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4)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

(5)教育作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和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正反两方面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二)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1)政治作用:调整政治关系,维护政治统治秩序。

(2)社会公共作用: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来的作用,包括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与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保护生存环境和条件等。

3. 权利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关联。

4. 义务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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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1、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5、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6、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7、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10、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2、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3、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法学概论简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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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简答范文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研究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法学的发展历程等。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本质、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并为后续学习深入各个法学专业提供了基础。

法学概论由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及比较法五个主要部分组成。

在法学概论中,首先学习法律哲学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法律的根本任务、目标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其次,学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如法律规范、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以及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等。

在学习法学概论的过程中,也会接触到法律社会学的内容。

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包括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等方面。

通过学习法律社会学,可以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为后续的法律实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此外,学习法学概论还需要了解法律史。

通过学习法律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演变和变革、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等内容。

同时,通过对比法律史,可以更好地理解今天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角度审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最后,学习法学概论还需要学习比较法。

比较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学科。

通过学习比较法,可以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现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为制定和改进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总体而言,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法学的发展历程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为后续学习深入各个法学专业提供基础,同时也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法学概论大纲

法学概论大纲

法学概论大纲
一、引言
1. 法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 法学的重要性和功能
二、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的含义和来源
2. 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三、法学的基本原理
1. 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2.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
四、法律体系和法律体系
1. 国内法律体系的特点和组成
2. 国际法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
五、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1. 法律规范的种类和层级
2. 法律制度的构成和运作
六、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地位
2. 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
七、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认定
2. 法律保护的方式和范围
八、法律学科和法学研究
1. 法律学科的分类和特点
2. 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领域
九、法学发展与未来
1. 国内外法学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2. 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十、总结回顾
1. 课程内容的总结和回顾
2. 对法学的认识和展望。

法学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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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 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
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
公共服务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 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 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三,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第四,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行政主体虽为争议的一方当 事人,但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国家标志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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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定义
1、历史上法的定义 2、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五、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国内法与国际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中央法与地方法 6、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六、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2、法的三种形式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成文法形式下进一步划分)
刑罚



刑罚概述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 刑罚消灭
刑法各论

刑法分则的体系 罪状、罪名与法定刑 几种常见犯罪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盗窃、抢夺与抢劫
第十一章
经济法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特性
经济法分论


宏观调控法 税法、金融法 市场规制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的的表现: 政治方面 经济方面 文化方面 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正确认识法的功能与作用

法无用论 法万能论
克服法律工具主义 克服法律万能论 克服法律无用论

价值问题

价值的概念
所谓价值,指的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在本质 主义的理论视野中,主体是人,因而通俗地说,价 值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所感受到的,客体对于人的需 要的满足性、满足程度。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 实行犯与教唆犯
一罪与数罪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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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是纵向的“扬弃”。

3、法律移植: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是指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

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1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从年龄和神智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13、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1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套用公式:谁依照法律权限按照法律程序做什么每一道刑法案例题如:16-18周岁都应该加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章法理学(第三重要)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一、法的起源(选)原始社会:没有法,有类似于法的习惯奴隶社会:法律自奴隶社会产生;产生了农业、畜牧业,生产力增加了(不强壮的人依附于强壮的人)就产生了奴隶社会;奴隶主要压迫奴隶便产生了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为了保护地主的权力便产生了封建社会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为保护资产阶级而产生了资本主要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保护的所有的人民(一)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以及国家的出现而渐进生产的。

1)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姓)。

2)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a)两者反映的利益不同b)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c)两者反映的意志不同(想法)d)两者的实践结果相同:都是往好的方面发展二、法的发展(选)1.从法的形式上看,法的发展体现为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从法的内容上看,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法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浑然一体到逐渐分离和相对独立的过程。

【了解】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法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英国法学家梅因将法的发展总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直接原因:社会革命「生产力对应矛盾」2.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属于剥削阶级类型。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注意: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过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权利的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2、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在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肯定会有两个的)(2)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享有自然生命的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者中前者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不可以,例如学校和学院)③国家(并不具有普遍性,常常出现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发行国债等,国家与买国债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国际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概念及其基本范畴法学概论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对法学理论、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学基础知识的系统阐述和分析。

法学概论研究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法律的功能与效力等,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法学概论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是以研究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律的特性、法律的规范、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等。

2. 法的本质: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法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

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一种以强制力为支撑的社会规范。

3. 法的分类:法可以根据其制定的对象、立法机关、内容、地域、时间等不同标准分类。

按照法的制定对象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立法机关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法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4.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法律渊源和非传统法律渊源。

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一直沿用下来的法律渊源,如习惯法、宗教法等。

非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在具体法律生效之前可能被利用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欧盟法等。

5. 法律的功能与效力: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一定的程序下确定的、载有国家行为控制职能的规则。

它在社会中具有强制力和调整力,可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法学概论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史学理论、法的哲学理论、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等。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基本要素、法的分类、法的功能与效力等内容。

这些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法学概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和研究对象1.1 法学概论的定义法学概论是法学的起始学科,也是法学的门户课程。

它主要以介绍和讨论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对法学的全面概述,引导学生对法学的全面了解。

1.2 法学概论的研究对象•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2.1 法学概论的基本知识体系•法学的基本概念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包括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体系:包括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包括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2.2 法学概论的基本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

•归纳法:通过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规律,来推断出一般性结论。

•分析法:通过对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剖,从中挖掘出其中的意义和规律。

•实证研究法: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实践中的数据和事实,来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三、法学概论的学科发展历程3.1 法学概论的起源和形成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起始学科,在人们探讨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它起源于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3.2 法学概论的发展历程•古代法学概论:主要以古代法律思想和古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形成了古代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现代法学概论:在现代法学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形成了现代法学概论的基本体系。

四、法学概论的意义和作用4.1 法学概论的理论意义•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内在联系。

•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

法学概论书籍

法学概论书籍

法学概论书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它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也是法学领域的起点。

在法学概论这门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了解法律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规律,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今后的法学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教材之一,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指导书之一。

它集中阐述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介绍了法学的基本内容、基本领域和基本体系,分析了法学的基本问题、基本矛盾和基本趋势,揭示了法学的基本价值、基本精神和基本特点,指导了法学的学习方法、学习思路和学习态度,培养了法学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和学习习惯。

《法学概论》包括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学的性质和任务、法学的方法和体系、法学的关系和差异、法学的特点和趋势等内容。

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介绍了法学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揭示了法学的理论源流和实践渊薮,探究了法学的发展脉络和影响因素。

法学的性质和任务阐明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确立了法学的学科属性和学科地位,明晰了法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

法学的方法和体系讲解了法学的研究途径和研究体系,总结了法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法学的研究原则和研究规范。

法学的关系和差异比较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联和差异,分析了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澄清了法学与法律的关系及其本质。

法学的特点和趋势揭示了法学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走向,指引了法学的学习动向和学习方向,启迪了法学的研究前景和研究方向。

《法学概论》作为法学专业的教材,其内容必须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深刻性和自然性,具有启发性、可操作性、可预见性、可依赖性和可发展性。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学概论》,扎实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提高法学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为今后的法学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学的入门教材,它介绍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本法学的引路书、一本法学的启蒙书、一本法学的指南书。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1. 法的概念:法是一种规范、强制力量和统一性的体系。

它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2.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规律和效用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

2. 权利法与义务法:权利法是指规定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法是指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

3. 国家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的发展与演变1. 法律的历史: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现代法的形成,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渐体现出专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的特征。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四、法律的原理与价值1. 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审判权原则:审判权原则是指裁判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活动。

3. 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指国家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五、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思维方式1. 归纳与演绎:归纳是从个别到普遍的思维过程,演绎是从普遍到个别的思维过程。

2. 分析与综合:分析是从整体分离出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综合是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3. 抽象与具体:抽象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其共同的本质特征进行研究,具体是从抽象的概念中找到具体的应用实例进行研究。

六、法律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建构1. 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组成的,它们之间通过上下位、一般特征、一般性和特殊性等关系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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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规范。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要实事求是,恪守信用。
(五)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的宗旨。
(六)遵守法律、国家政策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及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A把火熄灭,是由于怕被人发现达不到犯罪追求的结果,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
(3)A已经着手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4)A的放火行为没有得逞,没有达到预期烧毁仓库的目的,所以不属犯罪既遂。
2、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名乘客的长途客车由A市驶向B市。当车翻越一座高山后,下山时,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坠入山沟。此时,对面有一辆货车正在爬坡,张某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是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就必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幼儿。
7、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5、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在国家法律赋予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自身的行为进行具体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它一般包括:(1)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通过自身行为控制、处分其财产的能力(3)通过自身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而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囚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土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6、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7、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8、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人实现了犯罪意图,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是犯罪的完整状态。
我国《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所享有的非物质财产权。
16、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问答题
1、请结合犯罪的概念,分析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囚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土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对犯罪概念的高度概括,也是认定犯罪中划分罪与非罪界线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概念,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二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一)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面前平等。
(二)自愿原则。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意志自由,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固有原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是通过商品和货币形式进行的交换关系,因而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需要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行为人达到一定年龄对其实施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刑事责任年龄。一个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身体、智力发育成熟,有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具备负责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另外,刑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因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追究刑事贵任,并不意味着对他们不管,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合法的行为。 (3)张某驾车撞向正在爬坡的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损害两部汽车的手段,来保全客车上30名乘客的生命、健康,这也是更大的社会利益。在当时的情况,这也是唯一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总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这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最根本的是社会危害性,后两个特征是由它所决定的
2、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9、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1、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行为人要有相应的资格
(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请具体回答《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有哪些内容?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无效合同缺乏合同的生效要件,当然不发生法律的效力。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况:
(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12、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3、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14、债:民法上的债的概念远远超出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欠债”之债的概念。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三)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试述犯罪主体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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