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机构名单的公告》2008年第1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6.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关,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14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7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201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
废止。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
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
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
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6号公告•【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等17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5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大连星吉富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注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工业产品实验室检测,工业产品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相关检验检疫和鉴定实验室检测。
(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石化产品、化工品、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建材类商品的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中矿(天津)岩矿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化矿产品检验。
(四)瀚莎测试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子电气设备及装置、信息技术设备、机械产品、电器、灯具、玩具、家具、塑料、木材、电动工具、化学品、纺织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
(五)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包装、化学品、电子电器产品、矿产品、食品接触材料、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进出口危险货物GHS标签、安全数据单制作及分类鉴定业务。
(六)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81号)
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08年9月20日举行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人员
因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延期,此次考试对象为今年已通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格审核的人员,报考人员不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除上述报告人员外不再接受新的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可于9月8日至15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考试模拟题
案情介绍
检验鉴定过程
某公司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纺织品,合同中 约定了多项安全项目要求,如色牢度、甲醛 含量、异味等。
检验机构对出口纺织品进行了全面检测,发 现部分产品色牢度不符合要求,易褪色,甲 醛含量超标,存在异味。
处理结果
经验教训
检验机构出具了不合格报告,要求出口商对 问题产品进行整改或退运,并按照合同约定 向进口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检验鉴定过程
检验机构首先对问题车辆进行了详细检测,对比 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确认问题车 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接着对同批次其他车辆进行 抽查,发现也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经验教训
应加强进口汽车的质量控制,重视车辆的选型和 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避免造成经济 损失和信誉损失。
案例二: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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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考试模 拟题
2023-11-03
目 录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概述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案例分析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 模拟题及参考答案
0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定义和意义
应重视纺织品安全项目的检测和控制,确保 产品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避 免造成退货和违约纠纷。
案例三:进口食品标签检验鉴定案例
01 案情介绍
某口岸从欧洲进口了一批红酒,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标签不符合我 国相关法规要求。
03
02
处理结果
检验鉴定过程
检验机构对红酒标签进行了详细检 查,发现标签上缺少中文标识、原 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且标签格 式不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要求。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适用范围(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专业1. 农食产品检验分专业:从事农林产品、食品、土特产品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分专业:从事化工及化工原料、矿产、金属及金属材料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纺织服装检验分专业:从事纺织材料、纺织品、服装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机电轻工检验分专业:从事电子及家电产品、机械设备、轻工产品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进出口商品鉴定专业1. 包装检验鉴定分专业:从事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包装材料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财产鉴定分专业:从事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其他鉴定业务分专业:从事数(重)量、残损、装运技术条件鉴定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一)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1.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国检务[1996]3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6]37号1996年2月17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一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对外贸易关系人(买方、卖方、承运、储运、装卸等部门)、检验机构、仲裁以及生产等部门委托商检机构对所提供样品进行检验鉴定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二)计收。
委托商检机构对需扦取样品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鉴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计收。
3.委托检测危险品、有毒有害产品的加收应收费用的50%。
4.未列入本办法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其它检验费标准或本标准中相类似的项目收入。
无参照项目的按下列检验成本核算公式核计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注:10%为管理费用5.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8•【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661号•【施行日期】200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6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总局负责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工作质量,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全国获证企业名单。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总局不再办理此项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见附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健全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档案,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要求,明确工作分工,严肃工作纪律,向社会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设立公开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审批及相关工作,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半年向总局上报本辖区新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企业名单。
六、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放时应加盖本机关印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2号――关于公布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2号――关于公布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2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82号)
关于公布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质检总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1155家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了分类考核评价。
现将2013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123家检验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分类考核评价为Ⅰ类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检验机构的良好形象。
附件: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7•【文号】国质检检[2005]308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2005年9月7日国质检检[2005]30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进行了登记、备案、考核工作,共有18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1)。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由上述18家考核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颁发通知书和临时资格证书由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向批准继续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颁发《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总局统一编号制作颁发《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临时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3)。
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 30日。
在其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已发放《临临时资格证书》的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并要求本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可以继续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的名单。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工作中要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确保辖区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督促承担机动车安检任务的机构完善各项技术要求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总局印发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有关规定和检验人员培训教材及考核大纲,督促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规定完善安检设施,抓紧进行计量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9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报检员模拟题48
[模拟] 报检员模拟题48单项选择题第1题:黄热病疫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自接种后第十日起,( )年内有效。
A.5B.4C.10D.9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黄热病疫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自接种后第十日起,十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十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十年内有效。
第2题: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补充内容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定 ( ),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A.报检申请单B.补充申请单C.更改申请单D.变更申请单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补充内容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定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3题: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 )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A.承运人或货主B.承运人或押运人C.押运人或货主D.代理人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第4题: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 )。
A.使用鉴≤B.性能鉴定C.质量认证D.安全认证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5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由所属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员注册,取得《报检员证》后方可从事报检工作。
A.企业工商注册地B.进出口口岸所在地C.报检业务发生地D.外贸业务发生地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6题: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期满前( )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A.3;6B.4;3C.10;6D.3;3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7题:输入( )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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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项检查 , 要求所有生产企
业 加 强 工 艺 控 制 , 证 矿 泉 水 溴 保
19 年世界卫生组织在《 93 饮 菌工艺 , 溴酸盐现象 凸显 出 致使
用水水质准则》 将水中溴酸盐 来。 06 ,国家标准委下达 了 中, 20 年 酸盐含量符合饮用水标准。 ( 来源于《 中国质量新 闻网》 ) 的 限 值 定 为 00 5 gL2 0 . m /,04年 《 2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国家标准修订
定 ,将 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 0. mg L。 01 / 对 于矿 泉 水 中溴 酸盐 限 值 , 定为 00 m / 。 .1 g L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近 , 国家 质 检 总 局开 展 了 据 有关 专 家介 绍 , 常 情 况 国 际食 品法 典 委员 会 ( A 未作 正 C C) 下 , 中不 含溴 酸盐 , 普遍 含有 规 定 , 水 但 其他 国家有 的有 规定 , 的 瓶装水 中溴酸盐 国家监督专项抽 有
露, 修订后的《 饮用天然矿泉水 》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亦规定溴 酸 进行 了多次研究 , 照有关 国际 参
国家标 准 草 案 已上 网 征求 意见 , 盐 限 值 为 00mg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国 家 对 溴 酸 盐 限值 的 规 .1 / 与 L 新 标 准 中 溴 酸 盐 限 值 初 定 为 组 织 的标 准一致 。
4 深圳澜 迪商 品检验 有 限公 司 .
1. 6南通 金滢 纺织产 品检测 中心 有限公 司 1. 州 田 口吉富服 装检整 有 限公 司 7苏 1. 岛吉 富服装整 理有 限公 司烟 台分公 司 8青
l. 9 上海 和协 服装整 理有 限公 司
2 . 江经纬 公证检 验行 有限公 司 0浙
国 质 监 检 检 总 《于 布 事 出 商 检 鉴 家 量 督 验 疫 局关 公 从 进 口 品 验 定 业 资 机 名 的 告2O年 2号 务 格 构 单 公 》 8 第1 O 9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 《 、进 出 口商品检验 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 20 年第 5 号令 )和国家质检总局 20 年第 12 03 8 03 2
号 公告 的规定 , 国家质检 总局 审核许 可 , 经 现将获 得
8 上海 申美商品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9 上海恒信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 1. 0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l. 1北京 蓝海华 盛商 品检验有 限公 司 l. 2 联合 厂商会 检定 中心 ( 海 ) 限公 司 上 有 l. 3伟得 检验服 务 ( 海 ) 限公 司 上 有
( 来源于《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
5 通标标 准技术 服 务有 限公 司顺 德分公 司 . 6上 海祥 诚 商品检验 技术 服务 有限公 司广州 分 .
公 司
7 上海毕 法克 检验有 限公 司义 乌分公 司 .
《 用天然矿 泉水》 饮 新标 准 出台在 即
并 国家质 检 总 局有 关 负责 人 透 修 改为 0 1 g 。 国现行 的《 . m/ 我 0 L 生 计 划 , 对 矿 泉 水 中溴 酸 盐 问题
溴化 物 。 当用臭 氧对水 消毒 时 , 溴 没 有规 定 , 有规定 的也 不尽一 致 , 化物 与臭 氧反 应 ,氧化 后会 生成 如欧盟 规定 为 0 0 m /, 国规 . 3 gL 美 0
查工作 。 在已经进行了检测的 14 0 种瓶装水中, 1 种产品溴酸盐 有 3
溴 酸 盐 。 际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定为 0 1 g 。由于早期我 国很 含量超过《 国 . m/ 0 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限量要求 。 各地质检部门已通 (R ) i c 认为 , a 溴酸钾对实验动物 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 , 因此 , 有致癌作 用 , 溴酸盐对人 的致 我国《 但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国家标准 知这些产品生产企业立即进行整 未制 定溴酸 盐 限量要 求 。但近 年 改。 前 , 目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 癌作用还不能肯定 ,为此将溴酸
4
l. 4 大连 正量检 验有 限公 司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
名单 公告 如下 : 1天 祥 ( 津 ) 量技术 服 务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 . 天 质
司
l. 陆分析 技术服 务 ( 5欧 苏州 ) 限公司 有 2 天祥 ( . 广州 ) 技术 服务有 限公 司 3亚 检产 品质量 信息 咨询 ( . 深圳 ) 有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