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1.【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起执行;2.【持有低值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六个行业扶持力度更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是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政策扩展至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主要内容1.【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出台前未享受的可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2.【扩大政策惠及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在原有六大行业基础上,拓展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3.【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界定】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企业;4.【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选择权】106号文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三、相关政策要点1.【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全)2014-09-26 13:13:59 来源:中华财会网91字号T | T一、固定资产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考虑因素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及年限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会计实务: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国务院2014年9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这样企业每年可以多计提折旧,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资金流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国务院新政策规定: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
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也就是说,超过100万元的,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额,或采取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宽松了。
本条规定没有行业规定,有一个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
用于研发工作。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某企业2014
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
备16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
请问以上两笔业务2014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会计经验: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大全
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大全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关于2014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内容
关于2014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内容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1.年限平均法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原价×年折旧率2.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4.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年折旧率用一个递减分数来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下旬发布了财税[2014]75号(“75号文”),就新政策的具体所得税处理给出了指引1。
75号文发布之后,各方(包括企业和税务机关)针对新政策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明确这些实际操作问题并确保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中旬又迅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64号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给出了明确,并就享受固定加速折旧政策的管理方式和备案要求进行了规定。
详细内容64号公告主要明确的内容64号公告对新政策予以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特定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2。
六大特定行业的企业指的是以六大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口径执行3。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税务总局就64号公告召开的答记者会上,有关主管官员进一步解释这里的“单位价值”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本次新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按照相关规定4,应按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之前有关加速折旧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5,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但一经选择,一般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简析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简析作者:王天如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22期摘要: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飞速发展至今已逐步进入转型期,如何提质增效的实现转型,是当下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本文从必要性、影响等方面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进行了简要解读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必要性;影响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相对于传统上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折旧而言的一种折旧观念,它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为加速其资本投资回收态势,以递减状态分配其成本的一种方式。
具体从税务方面来说,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通过这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折旧,从而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回收速度,冲抵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策明确了以下三点: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实施的必要性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下行压力较大、投资需求不旺,依托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来推动各行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在宏观上“稳增长、调结构”是当下亟需迈出、并将长久坚持的一条路。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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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说明。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折旧提足后,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税收与会计之间差异部分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应当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这样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也与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不冲突。
例1,腾飞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购买一台大型塔吊,入账价值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公司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8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塔吊属于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则实务操作中:(见下表)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根据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这样处理,大大减少纳税调整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讲解
(一)概念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按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 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进行折 旧。
购置的新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9号:企业
可按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固限施定如条资果产长会于计税折法旧规年定
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的%最的低折旧年限,其
购进的全新固定资产 2、 2014年1月1日后
新
购进的非全新固定资产
1、以货币形式购进 2、自行建造
购进
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 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 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 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 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 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 点为准。
信 不包新括投购资者投入、融 誉 资租入进等其他形式。
年度 当年折旧
2015 24
会计 累计折旧
24
账面价值 96
税法 当年折旧 累计折旧
40
40
计税基础 80
应纳税 暂时性 差异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优惠的时间和程序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一、六大行业的认定
二、固定资产范围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只能是购进的或自行建造的,不包括其他形式进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现金流的
总的原则:尽可能不给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附加其他条件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2014年第29号公告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后续管理要注意:回转
为统计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答:有。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二)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解读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新政
解读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新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内容做出了明确的的解释:“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更详细的解读: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
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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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一、列举的6个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列举的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解读】1.六大行业的确定(1)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界定范围。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限定的6个行业的具体范围(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A、以列举的行业收入占比确定的六大行业,不管哪一个年度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B、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50%时才能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C、只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理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1)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超过50%。
【延伸分析1】如果甲企业在2014年购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50%,没有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2015年达到50%,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答:可以。
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延伸分析2】甲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12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块,取得收入3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土地转让收入,收入总额10000万元。
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时,收入总额是否包括土地转让收入?A、8000/10000=80%大于50%B、8000/(10000+30000)=25%小于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收入总额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确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其中,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注: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选择加速折旧的,只能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一。
(二)上述6个行业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3.职工人数:(1)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2)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1)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研发设备折旧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1.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扣除。
3.2014年1月1日后,列举的6个行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可以加速折旧扣除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其中,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减除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的60%,且应当提供已经使用年限的证明资料。
4.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扣除。
(均应当包括自行建造)【延伸分析1】符合条件的新购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扣除,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正确:方法之一: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借:固定资产8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贷:累计折旧80方法之二:会计上仍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申报扣除,相当于纳税调减。
但注意:一旦纳税调减,必须进行会计备查,以后年度该设备提取的折旧额每一年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延伸分析2】单位价值=?T5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单位价值=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与会计准则一致。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
【延伸分析3】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至少确定研发项目的立项,成立研发部门财企【2007】194号:研发项目应当报地市级科委认证(财务规定,不属于税法规定)。
【延伸分析4】如果企业最初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结束后,该设备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扣除成本或按缩短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多扣除的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整?不需要。
【延伸分析5】2013年12月份购进,但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是否可以按上述办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投入使用(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取得发票”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上述部分处理:第一,取得的发票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第二,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
【延伸分析6】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81号或税总发【2014】107号备案或报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国税发【2009】81号: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的,必须在购置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一次性扣除或选择加速折旧、缩短年限法折旧上述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备案。
107号: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办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延伸分析7】文件下发前已经按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改变折旧方法还是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按75号文件执行?答: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改变。
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
如果会计上不改变折旧方法的,不需要调整。
【延伸分析8】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设备应当按每一年折旧额150%扣除。
如果企业选择将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不仅提前扣除成本,而且提前加计扣除50%。
延缓所得税的缴纳的时间。
三、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延伸分析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延伸分析2】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不是变为5000元?【延伸分析3】企业持有的不超过5000元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会计上可以折旧扣除,税收上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扣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延伸分析4】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一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有没有选择权?【延伸分析5】2014年企业没有选择将2013年底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扣除,2015年或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再次一次性扣除?四、程序要求1.事后备案——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报送资料——(1)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2)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3)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