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复议规定流程是什么?

合集下载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司法行政复议范围、管辖及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范围、管辖及程序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

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

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

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

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

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

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与申诉程序

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与申诉程序

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与申诉程序在讨论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与申诉程序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

诉讼流程审批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复议与申诉程序是当事人对审批决定不满意时所采取的救济方式。

一、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程序诉讼流程审批的复议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流程审批决定不满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权利。

复议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明确列明复议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理与决定:上级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理结束后,上级机关将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发至当事人。

3. 审理期限:复议程序一般规定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在上级机关应努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并当事人及时通知审理结果。

复议程序主要是为了审查和纠正诉讼流程审批决定中的错误与不当之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实施的正确性。

二、诉讼流程审批的申诉程序当事人对于诉讼流程审批决定不满意,并认为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仍然不公正或存在错误时,可以继续进行申诉,以便寻求更高一级的机关的复核。

申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提出申诉请求:当事人应向更高一级的机关递交书面的申诉请求,陈述清楚不满意的复议决定以及申诉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理与决定:更高一级机关接到申诉请求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理,并对申诉请求进行审查。

审理结束后,更高一级机关将作出申诉决定,并将决定书发至当事人。

3. 审理期限:申诉程序一般也会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在更高一级机关应尽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理结果。

申诉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再审的机会,进一步审查诉讼流程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便利的原则,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1. 司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分配,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鉴定人员的管理和评估第一节: 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1.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满足规定的资质要求。

2. 鉴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节: 鉴定人员的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工作的独立和客观性。

2. 鉴定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第三节: 鉴定人员的评估1. 鉴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2. 鉴定人员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结果运用第一节: 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2. 鉴定请求人、被鉴定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合法地参与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结果运用1. 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科学,有利于案件的裁决。

2. 鉴定结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及时的运用和告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解决争议第一节: 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鉴定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解决争议1.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性的鉴定手段,其鉴定的目的就决定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并且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嫌疑人的判决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而若对于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话,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呢?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近两年,常有慕名而来的当事人,甚至还有同行向我咨询,怎样才能推翻一份不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

对这一问题,可以说我也是在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法,在此我贡献给大家,以使真实、合法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真实能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可靠的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有四个法条,即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

如何申请法院司法鉴定,都有哪些步骤

如何申请法院司法鉴定,都有哪些步骤

如何申请法院司法鉴定,都有哪些步骤在我国是发鉴定是对案件模糊不清的证物证言进行相应合法的鉴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机制的一种鉴定行为。

那如何申请法院司法鉴定,都有哪些步骤呢。

我国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在我国是发鉴定是对案件模糊不清的证物证言进行相应合法的鉴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机制的一种鉴定行为。

那如何申请法院司法鉴定,都有哪些步骤呢。

我国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2、提交申请书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司法鉴定是公民遭遇人身伤害之后,确定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并不认同,认为鉴定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或实体上的疑问。

这时,人们可以就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复议。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流程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

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提交申请书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相关法规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热门城市:来宾律师朔州律师哈密律师鸡西律师泉州律师新乡律师莆田律师张掖律师唐山律师贺州律师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本身拥有一定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申请司法鉴定时,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国专门出台了有关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条例。

那么▲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呢?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此予以复查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论述。

一、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立案是行政复议程序的起始环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步骤。

立案受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明确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求以及对行政行为的不服理由等内容。

2. 材料审核: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进行材料审核,验证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3. 立案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将作出立案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的关键步骤。

调查核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通知:上级行政机关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机关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2. 申请人陈述与举证:上级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请理由,并确保申请人的陈述完整、准确。

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听证。

3. 被申请机关答辩与举证:被申请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需要,被申请机关也可以提请听证。

4. 调查取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的陈述、举证及答辩意见,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5. 出具调查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被申请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三、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终环节,通过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作出对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法医鉴定的程序具体是哪些-

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法医鉴定的程序具体是哪些-

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法医鉴定的程序具体是哪些?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程序:1、委托2、受理3、初次鉴定4、补充鉴定5、重新鉴定6、复核鉴定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8、出庭。

处理一些刑事案件时,涉及到人物的伤亡,有些时候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医鉴定来得出结果。

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法医鉴定的程序具体是哪些?小编都会为大家一一解答,让大家能够更加清楚,请仔细阅读。

一、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淮司通〔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制定出台《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司法局2021年9月24日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局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接收材料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争议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统一编制案号、确立案件承办人员,并明确主办人。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或者错列被申请人的,报处室负责人同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变更被申请人,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立案的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

第五条对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和理由,提交处室集体讨论后,报局分管局长决定。

第六条受理审查应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受理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是什么?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是什么?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是什么?我国对公民的各项行为都做出了规范,如果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是精神疾病发病期,是可以免除相关处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是什么?按照有关规定鉴定中心会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对犯罪分子的病情做出详细的研究后,会在15日内完成鉴定。

我国对公民的各项行为都做出了规范,如果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是精神疾病发病期,是可以免除相关处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是什么?按照有关规定鉴定中心会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对犯罪分子的病情做出详细的研究后,会在15日内完成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流程包括复议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首先,复议请求的提出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接到行政行为通知书后,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复议请求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要求对涉及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

其次,复议请求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二步。

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请求受理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受理通知书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

然后,复议请求的审查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三步。

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请求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逐项核实申请人的诉求、申请理由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活动,确保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最后,复议请求的裁决是行政复议流程的最后一步。

行政机关在完成复议请求审查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复议裁决。

复议裁决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裁决的结果、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流程的时限是有限制的。

复议请求一般应该在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对于复议请求的审查一般不超过30日;复议裁决一般应该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限,但必须事先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时限的理由。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它的流程包括复议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一、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比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受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机关审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审批。

3. 复议决定及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复议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从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4.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初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5. 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结论一经签字生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做出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司法鉴定复核制度篇一: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应由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实施,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鉴定中如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在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会检,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

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

篇二: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

2、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

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

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

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

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

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4、鉴定书的出具。

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

司法鉴定复议申请格式范文

司法鉴定复议申请格式范文

司法鉴定复议申请格式范文# 司法鉴定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复议受理部门名称]:您好!我叫[申请人姓名],今天写这个复议申请呀,就像心里憋着一股劲儿,不吐不快,全是因为之前那个司法鉴定结果,真的让我觉得太不对劲了,就好像菜里吃到了沙子,特别硌应人,所以我得跟您好好唠唠。

一、基本情况。

我这个事儿呢,是跟[案件相关的事情简单说一下,比如和谁因为什么事产生纠纷,然后做了这个司法鉴定]有关。

在[具体日期],经过[鉴定机构名称]的鉴定,拿到了一份鉴定报告。

可是,这个鉴定结果就像一个乱码,完全不符合我心里预期的事实,感觉就像是有人在我的故事里乱改剧情一样。

二、对原鉴定的异议。

# (一)鉴定程序方面。

1. 通知问题。

我觉得这个鉴定程序就像是一场没有好好通知选手的比赛。

他们通知我参加鉴定相关的事儿时,那通知就特别仓促,就像突然叫人去参加考试,连复习的时间都不给。

比如说,通知的时间离实际鉴定的时间特别近,我都来不及好好准备相关的材料,就像要去打仗,结果武器还没准备好就被拉上了战场。

这不是欺负人嘛!2. 鉴定人员资质。

再说说那些鉴定人员,我都有点怀疑他们是不是真的有足够的本事来做这个鉴定。

感觉就像是找了一群刚学了几天开车的人来当赛车手一样不靠谱。

我也没看到他们特别明确地展示自己在这个鉴定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证明啥的,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做了鉴定,这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二)鉴定依据方面。

1. 事实依据。

这个鉴定报告里提到的那些事实依据啊,就像是建在沙滩上的城堡,一推就倒。

有好多关键的事实,他们就像是没看见一样,或者是故意忽略了。

比如说,[具体举例说明哪些关键事实被忽略或者错误认定了],这就导致整个鉴定结果就像没有地基的房子,歪歪斜斜的。

2. 标准适用。

而且他们适用的鉴定标准也特别奇怪,就好像在篮球比赛里用了足球的规则。

按照正常的[应该适用的标准名称]标准来说,[说明正确标准下应该得出的结论和实际结论的差异],但是他们给出的结果却完全不一样,这不是乱弹琴嘛!# (三)鉴定结论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复议规定流程是什么?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在意外事故中通过司法鉴定给出的结论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材料,我国的法制程度在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增加了不少,对处理这些法律相关事宜也不存在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结论不满,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失,那司法鉴定复议规定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流程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
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

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提交申请书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相关法规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司法鉴定复议申请的但是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复议也要在举证期内,否则过期就申请无效了,近几十年的发展,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