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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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院集体领导作用,依照《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工作体制和决策形式。

学院政之间要明确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政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由学院政领导班子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事项;
(2)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作总结等事项;
(3)研究决定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招生计划、就业指导、德育工作、以及学生教育和管理等事项;
(5)研究决定干部调整和管理、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和人员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要人选等事项;
(6)研究决定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经费的收支等事项;
(7)研究决定绩效工资等有关分配方面的事项;
(8)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等事项;
(9)研究部署安全稳定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事项;
(10)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六条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题,由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除突发事件外,未经政主要领导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提交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准备,供与会者充分讨论。

没有书面材料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1-2天送到与会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九条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政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

一般情况下,研究决定有关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稳定、干部教育管理、精神文明建设、风廉建、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时由委书记主持,研究
决定行政方面的工作时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政联席会议一般超过应到会2/3方能召开,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

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政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务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派专人记录,整理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议题的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无记名投票结果应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学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保密事项由主持人确定。

第六章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对于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但在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不允许任何人擅自修改或否定,更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二十条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根据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必要时向本单位师生员工传达。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下次会上相互沟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院一级组织,所属学科和专业一级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此规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在校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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