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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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等价物、长期存款、汇票保证金是“现金”吗?
目前,有不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对“现金”的概念认识不足,存在一
定的理解偏差,将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完全等同于企业的库存现金、各种银行
存款和现金等价物。
我们可以从一些企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发现这样一个怪现
象:一边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存在大量余额,一边是负债方的应付票据也存在大量余
额。
这让人有些难以理解。
既然企业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又何必开具大量的应付票
据,去承担可能发生的贴现息,增加财务费用。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
正是源于对“现金”概念的理解偏差,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存入银行的汇票保证
金作为“现金”,并在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造成的。
因为,汇票保证金是一种已指
定特定用途的,且有期限限制(一般不会少于3个月)的存款,已不符合可以随时用于
支付的存款的现金定义,也不符合有关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实际上,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的定义,这里的“现金”是特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
价物则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通常是指在3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以内)、流动性强、
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可见,对“现金”的错误理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金”发生额及余额的虚
增,使“现金”的相关会计信息不能完全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现金”的实际情况,
从而影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
这样的结果,将使现金流量表丧失其作为
企业获利能力质量指标的作用,同时不利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和现金流量控制,
并可能对投资人、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等企业相关
人的行为产生误导。
因此,正确理解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含义,区别现金与企业银行存款的差异,才
能正确核算,还现金以真实面目。
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项目需要在核
算时加以注意:一是企业的长期存款,二是企业的汇票保证金。
对企业的长期存款,有不少企业不假思索将其作为一项银行存款,纳入现金进行核算。
对此,笔者认为不妥。
根据财政部2001年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银行存款属于货币资金,是一项流动资产;同时,定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长期存款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
如果强制变现,企业将因此丧失本应该由此取得的存款利息。
由于长期存款的这种流动性限制,根据定义,长期存款不仅不能作为货币资金进行核算,也不能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企业的这种长期存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投资性质的长期资产。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笔者建议在其他长期资产下,单设“定期存款”科目进行反映,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将闲置的银行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时:
借: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贷:银行存款
2.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定期存款到期转为银行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企业的汇票保证金,是企业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根据要求在出票银行存入的,为保证汇票到期支付而垫压的资金。
这笔资金在汇票未到期未获支付之前,企业是无权动用的。
由于这种限制,它明显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关
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对此,企业也不应将其作为现金对待。
笔者建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单列科目进行反映,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存入汇票保证金,开具汇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 汇票到期,用保证金支付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4. 将剩余的汇票保证金转入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