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例分析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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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配送中心与某食品公司签订配送合同,一日,配送中心得到食品公司的知识,将一批货物送往超市,配送中心用自有车队运输,运输途中汽车突然起火,将食物烧毁,事后调查,起火原因是汽车自燃,食品公司向配送公司要求赔偿,配送公司应该赔偿食品公司的损失吗?为什么?
2、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间,中国进出口公司(原告)与韩国某公司签订服装贸易系列合同,由中国船运公司(被告)分期分批向韩国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分批委托被告承运出口服装,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相应正本提单24份,而韩国公司并未付款赎单。2001年11月14日,原告持24份正本提单到釜山港保税仓库处理该批货物时,得知价值576728.06美元的货物已被他人提走。而被告则认为,其从未办理过放货手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则提供了韩国关税法、关税厅告示,其规定韩国进口的货物应储存在保税库,进口货物通关不需要提单正本及承运人的放货指示,还提供了保税运输申报书,证明其已将货物交给保税库,义务已经完成,放货是韩国主管部门的行为。那么,价值五十余万美元,近七千箱货物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提走,究竟是谁之过错?
3、2004年6月某粮油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粮油公司在储运公司储存保管小麦30万斤,保管期间为2004年8月-12月,储存费用为3万元,粮油公司交付仓储物师储运公司交付提货单,并凭单取货,任何一方违约要按存储费的20%支付违约金。合约签订后,储运公司开始清理仓库,并拒绝其他公司在这段时间内的存储要求,同年7月粮油公司通知储运公司由于收购小麦不足10万斤,故解除合同。而储运公司称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应准备,如解除合同,则粮油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20%,共计6000元。粮油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问粮油公司尚未将货物交付给储运公司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2002年韩日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在世界杯期间促进饮料的销售,向中国出口商订购了T恤衫,要求红色的底,并印有“韩日世界杯”的字样,此外不需要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销售饮料赠送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日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15日按质将货物装运出港,并备齐单证向银行议付,结果由于日本止步于16强,日方担心货物可能积压,以单证不符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国内销售,但是货物途径海关的时候,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是国际足联的知识产权,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将货物扣留并销毁了货物,问海关处理的理由和我方应该在这件事情中注意什么?
5、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根据以上材料分析,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为什么?
6、1995年11月6日,原告海南省东方海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海运)与被告海口富
通石油实业公司(下称富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富通公司租用原告东方海运所属的“云油5号”轮,装载90号汽油1600吨自北海港至海口马村港;合同受载期为11月7日至8日;运费为每吨85元,不足1600吨按1600吨计算,超过1600吨按实载吨计算,劳务费每吨5元;如因富通公司原因造成货源落空,则富通公司应按总运费的100%赔偿给东方海运作为落空费;富通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付清运费,逾期则按每天400元交纳滞纳金;装卸允许时间为装港24小时、卸港24小时,装卸时间以船舶抵装卸港锚地抛锚报到之时起算,至装卸完毕拆除油管以及办妥货物手续时止,滞期费率为每小时8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富通公司的货物必须具备合法手续,若因货物手续不合法造成的船方一切损失,由富通公司负责赔偿。
1995年11月9日12时,东方海运所属“云油5号”轮从海南八所港起航,11月10日5时抵达北海港,6时25分靠妥停泊于北海港锚地的新加坡籍“MT.JuremgGurama”轮右舷,9时零5分接管自外轮上驳油,16时30分装油完毕,18时40分移泊至北海港锚地等待启航返海口马村港。11月11日12时,“云油5号”轮被北海市公安局暂扣,理由是该轮所装的1600吨90号汽油没有合法手续,系走私货物。11月17日,“云油5号”轮根据北海市公安局的要求交付了10万元担保金,并将所载汽油卸入公安机关指定油库后获准离北海返航。
1996年4月15日,东方海运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富通公司未依约办好货物的合法手续导致货物装而又卸,“云油5号”被扣导致船舶严重滞期及担保金损失为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富通公司支付其船舶落空费、滞期费、劳务费及赔偿担保金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18000元。分析富通公司应该赔偿吗?为什么?
7、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达货运公司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川A 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公司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签订后,川A 16426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公司托运的货损共计5万元。此后,信达货运公司因与西南农机公司协商货损赔偿问题无果,遂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西南农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龙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刘龙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乙方(刘龙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问西南农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为什么?最终由谁承担责任?
8、1993年5月,粮油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5日,辽宁轮胎厂向铁路朝阳西站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茂名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该厂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6月17日,货物运抵茂名火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6月19日,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茂名火车站办理领货手续时,因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领货手续。6月20日,粮油公司按茂名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供销专线交纳了专线、暂存、卸车等费用,随后去该专线仓库提货时得知货物已于6月19日被人冒领。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粮油公司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专线赔偿货损15.14万元,利息4万元,赔偿金5万元,问供销专线应该赔偿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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