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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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
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4〕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审核2013年社保基金决算过程中,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基金结余不一致、基金账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全省社保基金决算的质量。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财务对账行为,根据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社保基金对账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与银行对账
1.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各自管理的基金总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逐笔查清原因。
属于记账错误的,当月调整账务处理;属于因未达账造成的,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一致。
2.实行五险统一征缴模式的地区,人社部门征缴办应加强银行分账管理,严禁银行压票,导致月末人为造成大额未达账款。
二、完善部门对账制度
1.社保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相互核对账务。
社保经办机构应到财政部门复印财政专户收支凭证、
记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同时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专户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给社保经办机构,双方据以核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当月收支的记账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核对财政专户会计账,发现账务处理不一致的收入和支出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并调整一致。
若确认为收入的两者皆为收入;若不确认为收入的,两者均作暂收。
对于没有进财政专户的收支往来,社保经办机构应提前与财政部门衔接,双方商议账务处理方法。
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特殊情况账务处理有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反映,按上级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达成一致后的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3.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拨款指标的对账工作。
4.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完成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与银行、财政专户出纳账和会计账对账工作后,才能编报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不能上报年报和决算数据。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社会保险基金的对账机制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账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2.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社保基金相关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总结通报情况,解决社保基金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本通知下发前,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因账务处理不一致导致基金结余小于财政专户结余的市县,必须在2014年整改到位。
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社保基金对账工作,加大对对账工作的考核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对账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