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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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国,强制性合同(contrat impose ou contrat force)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中期在学说上出现的。强制性合同是法国“统制经济"(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经济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法国合同法在现代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之予以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众所周知,契约自由是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基于双方的“同意”(consent ement)。正如一位法国学者所指出:“任何人都不可能被一项不符合其意愿的合同关来所约束,这是意思自治最基本的特征。”①亦即如果缺乏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就其价位而言,合同的这一成立条件超过其他条件(缔约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因为订立合同,首先意味着自愿,而这种自愿,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的根本体现。这一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任意性(非强制性),即当事人有权拒绝与他人订立合同,即对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要约有权拒绝承诺;二是选择合同相对方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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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这是当事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具体表现。

19世纪,基于法律上的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观念,上述两项规则被法国当时的法律所严格遵守。但自20世纪初以来,基于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压力,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替代。合同作为调整经济关来和其他社会关来的手段,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因此,在法国现代社会,上述规规则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再被严格遵守。而所谓“强制性合同”的出现,正是这一变化的集中体现。

强制性合同与“附合合同”不同。附合合同的特点是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因而在合同的成立上具有一种强制力量,可以单方面决定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条件。与此相反,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规定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同意的必要性的相对消灭

同意必要性的相对消灭,是指强制性合同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进行任意选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亦即法律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例如,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或从事的职业,法律强制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实施责任保险,包括:汽车驾驶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等。不过,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其相对方当事人(保险人)。

其次,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被取消。如当辜人在于自己毫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纯粹基于对他人的恶意而拒绝订立合同,亦即拒绝某人作为其合同相对人,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例如,雇主并非基于职业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损害某一属于某个工会的工人的自由权的动机而将其解雇(《劳动法》L. 461-3条; L. 412-2条);又如,出租人基于某人的小孩较多而拒绝向其出租住房;再如,出租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订土地租赁合同(《法国乡村法》第837条)或商业租货合同等等;此外,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如果决定将其所有的土地予以出卖,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其必须将之优先出售给愿意纳买该土地的承租人,后者对承租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乡村法》L. 412-1条及Y.C下)。对此,1962年10月20日法令及1967年9月29日、1967年12月9日法令还将类似的权利赋予了“乡村设施及土地规划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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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S. A. F. E. R)。土地所有人如欲出卖其农业用地(无论是否出租),必须将出售条件正式通知该协会。在承租人不行使优先的买权的情况下,该协会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问的关系,也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1975年12月31日法令第10条;1989年7月6日法令第15条)。在这一方面,特别具有代表性的是1972年7月1日72-546号,法律所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涉及到反对种族歧视问题。按这一规定,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如果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种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种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当事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很明显,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合同仍保留着“同意”的因素:在第一种情形,虽然当率人必须订立合同,但他可以和自己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打交道。这样对当事人有一个好处:如果当事人不愿订立合同,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在第二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选择,但是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因而同意的必要性仍然相对存在。

二、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

(一)因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法

律制裁的结果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例如,在符合1948年9月1日法律第59号令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人被强制依照一定条件,“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先前因子女多而被拒绝的家庭,并与之订立至少为期三年的租货合同。”同样,根据《法国乡村法》L. 412-10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承租人有权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受人。这就是说,由于法律制裁的结果,某些未来只消灭选择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合同,有可能转化为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亦即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二)因判例所确定的原则所引起

根据有关判例对某些享有垄断权力的个人或法人而规定的原则,某些当事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其中包括:司法助理人员(如公证人等)及公共服务机构。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信贷机构不得拒绝为顾客开设存款账户;面包店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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