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环境执法专业化人才培训班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领军人才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合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级环保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本令的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以下部门:(一)环境规划与政策研究部(二)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部(三)环境评估与审批部(四)环境执法监察部(五)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部(六)环境与生态司第六条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暂时工作组或者专项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礼聘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预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信息。
第五章督察监督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工作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经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含核与辐射)执法队伍负责人;(三)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人;(四)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县级以上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 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环 办(o 62 2 o )o号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环 境保 护 局 ( )计 划 厅 ,
单 列 市环 境 保 护 局 。副 省 级 域 市环 境 保 护
如环 境影 响评价 审批 和 “ 同时 ” 收人 三 验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 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于 20 年 2 ) 06 月
2 0日由监察部和我局联合 发布施行 。该规 定的颁布实施 ,对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 法、 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 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 ,促进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
境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大局出发 , 严厉 惩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 切实维护环境 安全。
五 、 强组 织领 导 。 加 密切 协调 配 合 , 实 切
各 级 环 保 部 门要 充 分 利 用 报 纸 、 杂
志、 电视 、 电台 、 网络 等媒 体 , 过举办 专 通
题讲座 、 研讨班等多种形式 , 绍《 介 暂行规
三、 肃查 处环 境保 护违 法违 纪行 为 严
组织领导下 , 积极协调 、 主动配合 , 联合监
察部 门认 真做好学习 、 宣传 、 培训 和贯彻执 行《 暂行规定》 的各项工作 , 切实提高环境法
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 坚决纠正当前环境
执法 中存 在的有法不依 、 执法不严 、 违法不
、
认 真 组织 学 习和培 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学习 、 贯彻落实《 暂 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 , 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
政策大纲》综合运用财政 、 , 税收 、 价格等经 济杠杆 , 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 , 限制不
2018年下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下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题及答案解析(1~4/共4题)材料分析题给定材料材料1G省A市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成立于2003年12月,是A市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监测站主要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进行例行监测,负责对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以及各类技术服务监测等工作,分析、评价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测管协同”工作机制。
目前,A市环境监测站已具备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底泥、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辐射等方面的监测能力,能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A市环境监测站所承接的常规监测任务繁重,据不完全统计,监测站每年出具的数据量在10万个以上,为适应环境监测新形势,A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实验室环境,更新监测设备。
同时,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监测力量,近几年累计引进硕士研究生8人,本科生20人,现有工作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到85%。
张俊是个85后,是监测站2013年从某名牌大学引进的硕士研究生。
张俊是校级优秀毕业生,进站后师从王总工程师,目前已迅速成长为监测站的青年骨干。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环境监测评估服务市场化建设逐步成型,加上人员流失,站里的技术力量有限,虽然张俊主要负责的是环境应急监测和水质监测等,但基本上也成了“救火队员”,哪个工作领域缺人,就去哪里。
材料22015年,为了更好地落实《G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12369环保投诉响应机制的通知》精神,A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让监测站加入全省环境保护投诉响应机制,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监测站牵头负责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凡是环境涉诉事件,两部门同时出现场,同时进行结果反馈。
风量计算公式
风量计算风量(Q :所谓风量(又称体积流率)指的是风管之截面积所通过气流之流速,一般在使用上以下式来表示:Q=60VAQ (风量)=m3/minV (风速)=m/secA (截面积)=m2压力常用换算公式1Pa= 1mbar= 1mmHg= 1psi=703mmAq 1Torr= 1Torr= 常用单位换算表- 风量1m3/min( CMM) =1000 l/min = 35.31 ft3/min (CFM) 常用名词说明(1)标准状态:为20 C,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65%。
此状态简称为STP 一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重量为1.2kg 。
( 2)空气之绝对压力:为当地大气压计所显示的大气压力再加上表压力之和,一般用kgf/m2或mmac来表示。
(3)基准状态:为0C,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0%。
此状态简称为NTP, —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重量为1.293kg 。
压力(1)静压(Ps):所谓静压就是流体施加於器具表面且与表面垂直的力,在风机中一般是由於重力与风扇之推动所造成,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c来表示,且可以直接经过量测取得。
而在风机之风管中,任何方向之静压值皆为定值且也有正负之分,若静压值为正则表示风管目前正被胀大,若静压值为负则表示风管目前正受挤压。
(2)动压(Pv):所谓动压就是流体在风管内流动之速度所形成之压力,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c来表示.(3)全压(PT):所谓全压就是静压与动压之和,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c来表示。
在风机中全压值是属固定,并不会因风管缩管而产生变化.风压与温度温度变化会影响空气之密度。
故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温度变化时,其风压必须依下面之关系加以校正,以获得标准情况下之风压值P = P' [(273 + t )/293] (mm AC同样,当空气密度变更时,其风压值可作如下之修正:P = P '(Y)(mm AC式中,等号右侧之值如P'、仁丫等之实测压力、温度与空气密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环办厅[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办厅[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互联网+”绿色生态,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陈吉宁部长要求,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环境信息化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基础设施和系统建设分散,应用“烟囱”和数据“孤岛”林立,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综合支撑和公众服务能力弱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3]34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3]341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和我部党组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办可不办的培训班次列入计划,不得以会代训,不得以训代会。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因工作急需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培训应优先安排在我部北安河、兴城、北戴河三个培训基地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总数的50%。
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努力提高培训实效。
要围绕培训主题加强调研,认真听取培训对象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利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努力提高培训授课水平,努力安排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和一定讲课技巧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授课,鼓励学员互相借鉴学习。
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
三、勤俭节约抓好实施。
培训全过程都要简约俭朴,务求实效。
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花草。
一般不安排合影,如需留资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移动存储介质载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环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做好2013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安排报送我部,请将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张士霞赵莹电话:(010)66556057 66556058传真:(010)66556057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宣教系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秉持环保靠宣教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宣教先行的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环保中心工作,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宣教大格局,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八大精神,是全国环保宣教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
要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意义;广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广泛宣传建设美丽中国和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战略举措;广泛宣传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内涵与实践,切实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让美丽中国在潺潺细水汇聚成的巨大洪流中成为现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4起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4起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环办环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对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4起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11月,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你厅对内江市开展综合督查时发现,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和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隆昌新能源工业园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处罚决定等问题。
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对上述4起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请按照督办要求(见附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在挂牌督办事项完成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核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情况。
同时,请你厅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杨蕾电话:(010)66556451传真:(010)66556444附件:环境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附件环境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一、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基本情况: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39543-3,法定代表人:吴进义)35万吨/年机焦改扩建项目未批先建,2006年建成投产;55万吨/年焦化技术改造项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5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碳酸氢铵)项目及堆焦棚未批先建,且不符合严陵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现有焦化企业产能控制在100万吨/年不再扩大规模”的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号:环办[2002]102号颁布⽇期:2002-08-12执⾏⽇期:2002-08-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步规范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作,逐步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我局决定于2002年8⽉⾄11⽉期间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进⾏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换证范围1990年以来,由我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含世⾏、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
⼆、换证要求1、换证⼈员必须应聘于⼀个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环评⼈员不得以各种名义办理多个上岗证。
三、换证程序1、由持证⼈员所在单位将以下材料交(寄)⾄我局监督管理司:(1)原上岗证书(原件);(2)个⼈⼀⼨彩⾊照⽚两张;(3)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员备案表(附件1);(4)所在单位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环评单位提供法⼈证书复印件);2、由我局验证审核后,对符合上述要求者换发新的上岗证书。
四、时间安排1、2002年9⽉30⽇前,各单位报送材料;2、2002年10⽉31⽇前,完成验证审核;3、2002年11⽉30⽇前,颁发新上岗证书,并在中国环境保护⽹及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上公布持证上岗⼈员名单。
五、新上岗证的使⽤要求1、⾃2003年起,环评⼈员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使⽤新的上岗证书及编号。
2、环评⼈员调⼊新单位或所在单位环评资质变更后,应及时按上述第⼆、三项中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上岗证书的变更,并附相关说明⽂件和证明材料。
与本单位环评资质不符的上岗证书不得以本单位⼈员名义使⽤。
3、本次更换的上岗证书将每五年进⾏⼀次注册登记,注册办法另⾏制定。
⾮环评单位⼈员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2002年7⽉1⽇起,由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期培训班考试合格者,其上岗证书的办理⼀律按上述第三项中要求的程序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22日)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
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
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
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03
•【文号】环执法〔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环执法〔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察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部修订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经2023年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环办环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把监管执法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力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涌现了一批铁腕治污、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先进典型,江苏省泰兴市环保局就是他们的杰出代表。
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执法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环保系统组织开展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的精髓泰兴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牢固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全面从严执法,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环境持续改善。
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就是要学习他们民标至上的执法理念,把人民群众对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作为衡量执法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要学习他们把简单的事情坚持做到极致,用严格监管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就是要学习他们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勇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禁区、不搞特区;就是要学习他们从严管理队伍,用制度保障执法人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二、迅速掀起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的热潮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专题学习、座谈交流、大讨论等形式,组织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进一步立志气、树正气、提士气,着力营造崇德向善、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行业风尚。
要把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与总结宣扬一批身边的爱岗敬业、严格执法、善作善为先进典型结合起来,达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设备管理与维修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监管 执法 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问题 群众健康 科学发展
摘要: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2.03•【文号】环办执法函〔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各项任务落实。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指导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适应新时代新历史方位,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全面、系统、深入部署,是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既坚持中央对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的共性要求,又尽量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特性要求,提出了18条改革举措。
《指导意见》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大力推进《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形成生动实践。
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一)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担当作为。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涉及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纵向的层级执法职责调整,也涉及外部横向的部门间执法职责整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最大限度支持,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要提前做好沟通。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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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环境执法专业化人
才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179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环境执法专业化人才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5]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环办〔2013〕38号),加快推进全国环保人才工程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环办函〔2014〕19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效能,加快推进执法领域专业性、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经研究,我部将联合西尔环境教育举办2015年第二期环境执法专业化人才培训班,培养环境监察专业化人才。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5年11月16日-24日(11月16日报到)。
(二)地点: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见龙巷15号电话:0851-********)
二、培训对象
各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自主推荐。
推荐对象需要在环境执法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环保、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本次培训将采取结构化研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结构化研讨将围绕环境执法领域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设立研讨主题(见附件2)。
课堂教学内容涵盖执法专业技能及素质拓展类课程。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统一组织报名,于2015年11月12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至联系人。
(二)请参训人员根据所选研讨主题准备相关材料,便于培训期间的讨论。
(三)参训人员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西尔环境教育承担。
本次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四)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需接受考核并按要求完成结业。
培训通过者可入选环境监察师资库,担任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讲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郑慤
电话:(010)66556435
(二)西尔环境教育杨君朱炯
电话:(010)64097088转858/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