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
进出口报关单最新电子版
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申报单位
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
备案号
贸易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境内货源地
许可证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
毛重(千克)
净重(千克)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标记号码及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录入单位
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审价
报关员
单位地址申报单位(签章)
邮编电话填制日期
征税统计
查验放行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录入单位
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审价
报关员
单位地址申报单位(签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收发货人
出口口岸
出口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收发货人
进口口岸
进口日期
申报日期
消费使用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申报单位
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
备案号
贸易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
装货港
境内目的地
许可证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要简单知道的政策4月8日开始海淘巨轮撞冰山:4月8日开始实施的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所以波及最严重的就是海淘电商:新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期:调整了行邮税政策,将原有四档税率10%、20%、30%、50%,整合为15%、30%和60%三档税率。
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就是无论你是海淘、代购、邮寄、个人带回商品都需要交的一个税6月1日起代购的小船说翻就翻6月1日开始,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堵住邮政快件渠道: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
对我们的切实影响个人带回或免税店购物的商品你的免税额度:5000元人民币(境外)+3000元人民币(中国境内免税店)超过这个价钱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从6月1日起海关开始增加开包检查的频率,所以大家的包包里如果有太多新的东西,还正好被海关查到,那就交税吧,不交的后果就是物品扣留,严重就是走私~个人邮寄物品回国个人邮寄物品属于正常通过邮政批量清关入境的商品,还是按照原来的行邮税模式进行税费计算,只不过行邮税的标准有所更改。
你享有的免税额:50元人民币超过这个价钱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行邮税是正常税费,并不需要个人另行缴纳,但是有一定的限额:是自用合理数量+单包裹多物品1000人民币以内。
超过限额如被开包,需要报关另行缴费。
如果学生寄回国的非商品类物品被扣押,可以凭借有效的留学证明、毕业文件等到海关领取。
代购物品邮寄回国代购物品邮寄回国和个人邮寄物品一样,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注意事项同上,有一定的限额:是自用合理数量+单包裹多物品1000人民币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doc
XXXX国XXXX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XX国XX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XX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XX的代码(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XX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XX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XX编号XX编号指XX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XX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XX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XX的代码(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XX代码),第5-8位为XX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XX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XX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XX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XX信用代码,没有统一XX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XX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XX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XX企业委托XX企业进口XX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XX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XX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XX信用代码.(三)有XX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XX其他XX企业办理XX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XX企业。
(四)XX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XX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XX,填报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XX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XX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XX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XX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XX名称及代码.在不同XX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XX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XX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
币制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货币代码
51
申报数量
是52Leabharlann 法定数量是53
第二数量
否
54
申报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5
法定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6
第二计量单位
否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保费标志
是
1-率,2-单价,3-总价
38
包装种类代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
39
件数
是
件数(包裹数量)
40
毛重(公斤)
是
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
41
净重(公斤)
是
商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
42
备注
否
清单数据表体
43
商品项号
是
从1开始连续序号,与订单序号保持一致
44
企业商品编号
否
企业内部对商品唯一编号
45
海关商品编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规定的类别标识代码,采用海关综合分类表的标准分类,总长度为10位数字代码,前8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后2位由海关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增设的
17
收发货人名称
是
一般指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
18
报关企业代码
《跨境电子商务》试题及答案
10.在网上贸易磋商过程中,下列关于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说法正确是()。
A.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发出的发盘即刻到达受盘人,发盘到达即生效,撤回发盘几乎是不可能的
B.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则该发盘不能撤销
C.受盘人认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信赖的原则采取行动
7.下列属于买家未收到货纠纷的是()。
A.海关扣关
B.货物破损
C.包裹退回
D.买家拒签
8.适用于各类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
A.FCA
B.CIP
C.DAT
D.FOB
9.在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磋商过程中,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包括()。
A.受盘人可以缄默表示接受
B.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C.受盘人可以在接受的时候提出条件
B.卖出一件商品就清关一件
C.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D.没有卖出的商品可以放置在仓库内不报关
6.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的货物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A.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
B.必须是在财务上作为出口销售的货
C.必须是出口收汇并且已经核销的货物
D.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答案
一、填空题
1.B2B;B2C;C2C
2.1
3.实验法;询问法。
4.头程运输;仓储管理;本地配送
5.9610
6.承兑交单
7.形成期;稳定期
8.装运港船上交货
9.直邮进口
10.同比
二、单选题
1.B2.C3.C4.C5.B6.D7.C8.B9.C10.B
三、多选题
1.ABD 2.ABCD3.ABC4.AC5.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规范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码:海关编码:《报关单填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二、海关编号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四、备案号五、合同协议号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七、申报日期八、经营单位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十、申报单位十一、运输方式十二、运输工具名称十三、航次号十四、提运单号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十六、征免性质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十八、许可证号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二十、装货港/指运港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二十二、批准文号二十三、成交方式二十四、运费二十五、保费二十六、杂费二十七、件数二十八、包装种类二十九、毛重(公斤)三十、净重(公斤)三十一、集装箱号三十二、随附单据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三十五、项号三十六、商品编号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三十八、数量及单位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四十、单价四十一、总价四十二、币制四十三、征免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四十五、录入员四十六、录入单位四十七、填制日期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一、引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销售的进口商品清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零售业的重要趋势之一。
为了方便管理和监督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各国通常需要建立并发布相应的商品清单。
本文档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详细介绍,并提供相应的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信息管理:商品清单可以对进口商品的基本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品牌、产地等信息,方便电商平台和消费者查找和了解商品的情况。
2.商品备案管理: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口商品需要进行备案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商品清单可以帮助电商平台和海关对进口商品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商品符合法规要求。
3.海关监管:海关需要对跨境进口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商品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商品清单可以作为海关监管的重要依据,帮助海关对商品进行核查和审查。
4.信息公开:商品清单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或相关机构进行发布,提供给消费者进行查询和参考。
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清单了解商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品质、产地、材料等信息,增加购买的信心。
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建立和管理对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非常重要。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基本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品牌•商品产地•商品材料/成分•商品包装方式2. 商品分类信息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可以将商品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查询。
•商品分类编码•商品分类名称3. 商品价格信息•商品价格•商品折扣•商品促销活动信息•商品运费4. 商品许可证件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口商品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监管要求(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物流业务的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
的选择。
为了更好地了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我们整理了以下清单。
1.化妆品
化妆品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商品之一。
消费者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到国外
的知名化妆品品牌,例如韩国的爱茉莉、SKII、Sulwhasoo等。
这些品牌在国内的销量一
直居高不下,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则可直接消费国外的原版产品。
此外,日本的药
妆品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热门商品。
2.母婴用品
母婴用品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
跨境电商平台上出售的母婴用品主
要来自欧美、日本、澳洲等发达国家,质量可靠,价格相对国内较优。
常见的母婴用品包
括奶粉、尿不湿、玩具、婴儿床等。
3.食品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主要包括进口牛奶、进口咖啡、进口巧克力、进口葡萄酒等。
这些高品质的进口食品不仅口感好,而且营养价值高,深受消费者青睐。
4.家居用品
跨境电商平台上还会出售欧美、日本等国家的优质家居用品,例如日式香薰灯、欧式
家具、进口地毯等。
这些家居用品风格多样,能满足消费者对不同风格家居的需求。
5.电子产品
电子产品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
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可以选
择国外的热门电子产品品牌,例如苹果、三星、索尼等。
这些电子产品价格相对国内更加
优惠,而且品质也有保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正面清单_第二版_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0416)
713209000
08011100 干的椰子
801110000
08011990 其他鲜椰子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801199000
08012200 鲜或干的去壳巴西果
801220000
08013200 鲜或干的去壳腰果
801320000
08021100 未去壳扁桃仁
802110000
08021200 其他扁桃仁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商品除外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商品除外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商品除外
802620000 802903010 802903090 802909010 802909040 802909090
08039000 鲜或干的其他香蕉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04100043 蜂花粉
410004300
04100049 04100090 05080010
其他蜂产品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食用动物 产品
珊瑚及水产品壳、骨的粉末 及废料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商品除外;仅限网购保 税商品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商品除外;仅限网购保 税商品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脂肪含量≤1.5%固状乳及奶
04021000 油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脂肪量>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未加糖固状乳
04022100 及奶油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脂肪量>1.5%的加糖固状乳
04022900 及奶油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浓缩但未加糖的非固状乳及 04029100 奶油
浓缩并已加糖的非固状乳及 04029900 奶油
810600000 810905000 810909001 810909002 810909010 810909090 813100000 813200000 813300000 813401000 813403000 813409010 813409090 813500000 814000000 901110000 901210000 90122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和进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编号
数量及单位
最终目的地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录入单位ຫໍສະໝຸດ 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审价
报关员
JG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出口口岸
备案号
出口日期
申请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结汇方式
许可证号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境内货源地
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生产厂家
标记唛码及备注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目录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8)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21日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政策(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海关总署2018公告19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
是
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代码(18位)
24
申报企业名称
是
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
25
区内企业代码
否
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
26
区内企业名称
否
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
27
监管方式
是
默认为1210/9610区分保税或一般模式
28
运输方式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运输方式代码。直购指跨境段物流运输方式。网购保税按二线出区
是
人民币(代码:142)
53
数量
是
54
法定数量
是
55
第二数量
否
56
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
57
法定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
58
第二计量单位
否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
33
许可证号
否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34
启运国(地区)
是
直购模式填写
35
运费
是
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运输费用
36
保费
是
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商品保价费用
37
币制
是
人民币(代码:142)
38
包装种类代码
否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 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3.2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20.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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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是
件数(包裹数量)
40
毛重(公斤)
是
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
41
净重(公斤)
是
商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
42
备注
否
清单表体
43
序号
是
从1开始连续序号(一一对应关联电子订单)
44
账册备案料号
否
1210保税进口二线出区业务(必填),支持保税模式的账册核扣
45
企业商品货号
否
电商平台自定义的商品货号(SKU)
46
企业商品品名
否
电商平台的商品品名
47
商品编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规定的类别标识代码,采用海关综合分类表的标准分类,总长度为10位数字代码,前8 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后2 位由海关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增设的
48
商品名称
是
中文名称,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任何一种具体商品可以并只能归入表中的一个条目
是
时间格式:YYYYMMDD
18
订购人证件类型
是
1-身份证;2-其它
19
订购人证件号码
是
海关监控对象的身份证号
20
订购人姓名
是
海关监控对象的姓名,要求个人实名认证
21
订购人电话
是
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
22
收件人地址
是
收件人的地址,实际为运单收货人地址,不一定为个人实名认证的订购人住址
23
申报企业代码
是
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代码(18位)
24
申报企业名称
是
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
25
区内企业代码
否
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
26
区内企业名称
否
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
27
监管方式
是
默认为1210/9610区分保税或一般模式
28
运输方式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运输方式代码。直购指跨境段物流运输方式。网购保税按二线出区
6
电商企业名称
是
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名称
7
物流运单编号
是
物流企业的运单包裹面单号
8
物流企业代码
是
物流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编码(18位)
9
物流企业名称
是
物流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名称
10
担保企业编号
否
需与清单有关企业一致(电商企业或平台,申报企业)
11
账册编号
否
保税模式填写具体账号,用于保税进口业务在特殊区域辅助系统记账(二线出区核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
序号
中文名称
必填项
说明
清单表头
1
预录入编号
否
电子口岸的清单编号(B+8位年月日+9位流水号)
2
订单编号
是
电商平台的原始订单编号
3
电商平台代码
是
电商平台识别标识
4
电商平台名称
是
电商平台名称
5
电商企业代码
是
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编码(18位)
59
单价
是
成交单价
60
总价
是
61
备注
否
33
许可证号
否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34
启运国(地区)
是
直购模式填写
35
运费
是
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运输费用
36
保费
是
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商品保价费用
37
币制
是
人民币(代码:142)
38
包装种类代码
否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 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
12
清单编号
否
海关审结的清单编号(4位关区+4位年+1位进出口标记+9位流水号)
13
进出口标记
是
I-进口,E-出口
14
申报日期
是
申报时间以海关入库反馈时间为准,:格式:YYYYMMDD
15
申报地海关代码
是
16
进口口岸代码
是
商品实际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关区代码 JGS/T 18《海关关区代码》
17
进口日期
29
运输工具编号
否
直购进口必填。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同报关单填制规范
30
航班航次号
否
直购进口必填。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31
提运单号
否
直购进口必填。提单或运单的编号,直购必填
32
监管场所代码
否
针对同一申报地海关下有多个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场所,需要填写区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需要填报
49
商品规格型号
是
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50
条码
否
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没有条形码填“无”
51
原产国(地区)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国家(地区)代码表填写代码
52
币制
是
人民币(代码:142)
53
数量
是
54
法定数量
是
55
第二数量否56源自计量单位是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
57
法定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
58
第二计量单位
否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 《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