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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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2012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采购限额标准
汽车、摩托车、1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10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上的服务、30万元以上的工程、虽在上述限额标准以下但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人采购已纳入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选择确定。
对已纳入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人因工作原因有特殊需求的,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
协议(定点)采购信息见“宁波政府采购网”。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符合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也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市级分散采购(非集中采购)项目
不属于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分散采购(非集中采购)项目。
四、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