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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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7
•【字号】粤卫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
行)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
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
(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
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考核申请表可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所有申请资料应递交纸质版2份。
(二)受理。
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考核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安排现场考核。
(三)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考核要求。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以及《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
2.考核组人员组成。
省考核组由相关专家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管理、监督人员组成。
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评价能力考核。
管理监督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考核内容与程序。
省考核组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1)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抽查相关原始纪录、报告和总结;
(6)采样、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其中(3)—(6)项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附件2)进行。
4.考核时限。
省考核组应在1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不包括技术资料修改和技术评估后的整改时间),出具考核报告,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通过考核的机构将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后续工作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4年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复核一次。
每年可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质控考核。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设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其它资质等内容);
3.申请的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4.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果有)及获批准的检测能力、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
(三)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四)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申请材料受理书。
(五)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复核工作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书、质量文件及运行记录、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2.调阅申请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
3.抽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问询、解答问题或考核;
4.发放盲样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5.派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六)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泄密。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和检验质量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2.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