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放大学 法律与生活 第一次形成考核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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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放大学 2019法律与生活形成性考核作业(1)及答案
学号: ************* *名:***
课程名称:多事的遗嘱
完成时间: 2019.1.
第 1 次任务
共 4 次任务
1、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
”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
不久老人去世。
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答案:D
2、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和继子女
D侄子女
答案:D
3、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被继承人死亡
B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遗产分割的时间
答案:A
4、现代民法中,继承开始的原因只限于()。
A自然人死亡
B买卖
C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
D分家析产
答案:A
5、下列人员中,是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 )。
A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B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C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D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答案:C
6、在我国,不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A
7、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
B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
C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
D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答案:D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是( )。
A限定继承原则
B保留必要份额原则
C清偿债务自由原则
D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答案:C
9、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
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
但胎儿出生后死亡了。
这3000元应当( )。
A 由甲、乙、丙继承,均分
B 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
C 由甲继承
D 由乙、丙继承
答案:C
10、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答案:A
11、黄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
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
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
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
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 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答案:B;C;D
12、王某与赵某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赵某就意外死亡。
可以参加继承赵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王某
B赵某的父母
C赵某的兄弟姐妹
D赵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答案:A;B;D
13、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
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
14、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A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B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答案:A;B;C;D;E
15、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点有以下哪几项()
A效力不同
B继承的顺序不同
C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
D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答案:A;B;C;D
16、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
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
17、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小军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18、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A;B;D
19、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无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
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C;D
20、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
A子女
B外孙子女
C外曾孙子女
D配偶
正确答案:A;B;C
21、案例分析:女儿状告继母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多年前,张先生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扶养。
2002年,张先生与欧女士结为夫妻,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张先生去世,未留有遗嘱,张先生的女儿冯女士找到了欧女士,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一套房屋、一辆车以及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十余万元。
对于冯女士的要求,欧女士断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冯女士将欧女士告上了法庭。
问题:冯女士有权继承张先生的财产吗?如果有,能继承多少?
正确答案: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先生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原、被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
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欧女士于他去世前所有的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将存款的一半分出为欧女士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被继承人欧女士,张先生未设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故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
本案例房屋为欧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并未对其有约定,故房屋的50%的份额系张先生个人财产,50%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欧女士的遗产参与分配,车的50%的份额系张先生个人财产,50%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欧女士的遗产参与分配,外加存款的一办参与分配。
被继承人张先生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原、被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
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欧女士于他去世前所有的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将存款的一半分出为欧女士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22、遗嘱有效,必须具有哪些必要条件?
答案: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
遗嘱的效力。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三)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23、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答案: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4、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
答案:
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