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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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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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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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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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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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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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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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一)形式审查主义 (二)实质审查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 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法院与行 政机关均 为商事登 记机关 (法国)
专门注册中 心和商会为 登记机关 (荷兰)
(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 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 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 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 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 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 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 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 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审查:
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 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 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 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

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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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民商事法律制度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 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 社会。
——胡锦涛同志的十七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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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商事法律制度
其他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组织。包括: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社会团体; (5)法人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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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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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白菜的采光权?
2001年春天,70岁的老人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黄瓜、西红柿、 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 某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 三米高,使杨某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2002年, 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 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 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杨某望着 这些白菜声泪俱下,哀叹“这茬菜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向法院起诉。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 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减少了杨某的收入。法庭依照实 际情况,判定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我国商事登记的完善措施
推行电子化登记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商事登记的电子化, 提高登记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加强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 作,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 息共享和互通互认。
完善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对违规企业 进行公示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信息披露不透明
商事登记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透明, 导致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利于市 场监管和公众监督。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漏洞和 不足之处,导致商事登记在实际操作 中遇到诸多困难。
监管力度不足
商事登记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监管 盲区,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钻空子,违 规操作。
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方向
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如发 生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 要事项变更,需向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终止时,需向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以终止其营 业资格。
备案登记
某些特定类型的商事主体,如 分支机构、代表处等,需向登
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商事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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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包括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 负责人、注册资本等。
经营信息
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 营方式等。
投资人信息
包括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投 资额、投资比例等。
其他信息
如商事主体的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等。

商事登记的程序
01
02
03
申请与受理
商事主体需向登记机关提 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 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规范个人、家庭、财产关系
及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
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民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法:民事法是指规定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
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民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商事法:商事法是指规范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之间或者与其他主
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商事
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3. 民商交叉领域: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问题涉及到了同时适用于民事
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情况,这就是民商交叉领域。

例如,某公司与某个
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交
叉。

4. 民商法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

这些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总之,民商法是对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及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民事法、商事法以及民商交叉领域,并以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

《民商事法律制度》课件

《民商事法律制度》课件
多研究案例,多模拟诉讼过 程
多发挥想象力,多深入了解 企业实践
涉及土地、建筑物、物业等, 包括建筑法、物权法等。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一种以协商为基础,具有约束力的合 法协议。
合同的类型
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 合同、劳动合同等。
合同的要素
包括主体、内容、条款、签字、生效等要素。
合同的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价 格、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破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审判、 破产财产管理等程序.
破产的影响
债务人失去自主管理权,财 产管理人必须公正行使职责。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 都会产生影响。
总结
知识点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学习重点 合同类型、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的起诉标准、判决 标准 公司治理、公司成立流程
学习建议
多看合同范例,多讨论案例
通过规范公司管理和盈利分配 等问题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利益 相关方的权益。
证券法
1 证券的分类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 证券市场
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等,通过买卖证券形成市场价格。
3 证券投资
包括投资策略、分析方法等,需要关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根据法律程序决定清 算或重整。
侵权责任法
1
侵权概念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
侵权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
公司的定义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

商法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两大类。

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如合伙经营法律关系、投资股份法律关系)和外部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如商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股票交易法律关系)。

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营业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如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分支公司与本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商事营业主体之间的人身权法律关系(如商业名称法律关系、商誉权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二、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

表现为:(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
在日常生活中,从一般字义来讲,商即商品的买卖活动。这是人 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人们通常将各种形式的物的买卖活动、交易 活动视为“商”。
在社会学意义上,商是一种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与工业、农 业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在经济学意义上,“商”是生产方式的一种,是生产与消费的 中间环节,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是产品由生产者手中流 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中介。即从生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 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也即一般学者所称之 买卖商。
各国对商事理解(续)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多数大陆法国家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方 式概括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利性营业标准或 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体的商事营业性质。例如《日本商法典 》规定:除商人直接交易、证券票据交易、交易所交易、海商活 动等属于“固有商”之外,其他诸如制造加工、租赁活动、煤气 电力供应、承揽运送、劳务承包、出版印刷或摄影、设置交易场 所、货币兑换、承接保险、承担寄存、居问代办、承担代理等十 二项业务均属于所谓“营业商”;仅在行为人欲以营利性经营为 目的而从事此类营业时方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日本商法典》 第501条、第502条)。
现代商法商事范围—归纳
按照商法学者们的归纳,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大体分为以下四类: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 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 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学说中又称 之为“第一种商”。(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 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 、居问、代理、行纪、包装等。学说中又称之为“第二种商”。(3)虽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 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 、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叉称 之为“第三种商”。(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 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 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 ,学者多称之为“第四种商”。总的来说,固有商与各国商法后来逐渐 确认的其他商事营业具有确定的区别,传统商法中许多基本规则主要是 为规定固有商而设置的。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24
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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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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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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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商事法律》课程
• 主讲人:高志汉(gaozh@,图书馆四楼) • 课 时:32 • 教 材:《经济法概论》,黄少彬著,科学出版社。 • 辅导教材与参考书:《商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
业核心课程教材),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
• 注意:
选用时一定要看出版时间,有关经济法、 商法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变化大。 (出版较早的书籍只能作为“参考”)
• 欧盟委员会日前(2012年9月6日)发布 公告,正式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 调查,这是迄今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 诉讼,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专家 称,欧盟认定反倾销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中国光伏企业将遭受比美国对华光伏 “双反”更严重的打击,2-3年内行业将 进入洗牌煎熬期。
微博一则
• 唐家三少: 看了那个合肥少女被烧案判决结果 后,真是感到无尽的悲凉啊!一名青春少女 被毁了一生,最终结果却是对凶手轻判,凶 手家人背后花了多少钱上供?还记得上学时 学过这么几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现在还管用吗?(法律 现在还管用吗 )
• 平时成绩考核办法与要求:
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课无迟到、早退;回答问题声音洪亮、条 理清晰、内容准确。
– 课堂笔记:记重点、记问题、记心得
– 强化科研与实践:能发现、尝试研究商法学理论或实践中 的真问题。
▲请假制度(病假有病历及医嘱、事假经批准) ▲关于缺课的弥补办法 • 积极主动听课:勤于笔记,勇于发言; • 经常练习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好学多问。
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严重者将
被法院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
史上最牛期末考试选择题
• “我们的逻辑老师是() A金老师B苍老师C赵老 师D施老师”,近日, 名为“暨南大学第一饭 堂”的微博用户发出这 个据传是暨大今年逻辑 学期末考题。(金正恩、 苍井空、赵雅芝)
•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 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
准立法:藐视法庭被禁止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
• 7月31日,最高法院将其制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发各 级法院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征这一过程将于9月中旬结束,并计 划年底正式发布生效,这一对刑事诉讼法这一“人权基本法” 的“司法解释”长达数百条款,已经是体例严密的二次立法。
溯及力
法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有溯及力 无效--无溯及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原则上--旧法,无溯及力 • 新法处罚更轻--新法
例:我 国刑法
• 意义:
学习本课程,有助于我们
1.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 解决经济纠纷、指导法律实践的必要性 和重要性,学会维权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及其体系渊源 •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具有营利性、协调性、技术性、兼容性和国际性的 特点。
• 狭义仅指上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 部门。
完全没有“王老吉”字样的加多宝凉茶 (拥有王老吉配方)有望பைடு நூலகம்快上市
• 【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
• 1.广药与鸿道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 《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 2.鸿道公司(加多宝的母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 3.仲裁费由广药与鸿道公司各负担50%。
• 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私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 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 安全原则
资料显示,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授权香港鸿道集团方面在内地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 2000年双方再签合同,续约至2010年5月2日,这被广药集团方 面称为主合同。其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 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签署补充协议,将商标续约期 限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对于补充协议的合规性问题,双方 各执一词,最终引发“王老吉”商标之争。
• 加多宝剑走偏锋:电视广告中,加多宝着重突出“正宗凉茶加多宝出 品”,户外广告也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改为“怕上火喝正宗凉茶”。
“停用”对策:申请撤销?
目前,王老吉占据中国凉茶市场约70%的市场份额,而这其中大部 分是由红罐王老吉约180亿元的收入所贡献。凉茶的第二品牌何 其正则只占据了约10%。
3.扩大视野,完善知识结构
教学资源
• • •
具商商 体事事 商法法 事律律
法案讲 律例义 文与 件习

本课程学习内容(体系)
•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二章 公司法 •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五章 票据法 • 第六章 证券法 • 第七章 商事仲裁与诉讼 • 关于保险法、海商法

该司法解释中的第249和250条,被法律学者披露后,在中
国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特别是律师界的强烈反对。

该“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
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
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
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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