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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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教育、感化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区法院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

二、【专人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区法院规定:1、指定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元俊同志(女),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办理,并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圆桌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减轻审判压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区法院规定: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了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五、【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规定。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第一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智力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发育,其法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较低。

2.心理特点:未成年人通常心理较为单纯,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往往对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1.立案阶段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警方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警方需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同时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犯罪动机、手段和社会背景等。

2.司法审查一旦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庭将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全面评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同时了解其家庭、学校情况及社会关系,为后续的处理程序提供必要的信息。

3.教育矫正对于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纳入教育矫正体系中进行矫正和教育。

教育矫正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规范培训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4.家庭调解对于一些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会采取家庭调解的方式。

家庭调解主要是通过法官或专业人士对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和协调,帮助家庭解决内部矛盾,化解犯罪行为的根源。

5.保护措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

必要时,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措施,确保其在监管过程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服务。

第三部分: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保障1.法定法庭依法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应当是民事依据普通审判程序的传统法院。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对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管教、管制等。

2.受害人保护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保护问题更为重要。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下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我国法律有着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

这意味着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十四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对宽松的判决标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情况等因素,可以适用缓刑、少年管教所教育、拘役等轻刑或者可以减轻刑罚。

其次,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我国也有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少年犯教育管教条例》,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少年犯管教机构和教育机构,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最后,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律也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程序。

在审判和执行刑罚过程中,法院和相关机构都会特别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确保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重的刑事责任,另
一方面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为规范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审理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以下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五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1.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2.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3.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5.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6.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7.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8.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9.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10.绑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11.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13.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1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15.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16.侵犯通信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1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19.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2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21.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22.拐骗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23.组织儿童乞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2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1.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2.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3.抢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4.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1.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2.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5.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7.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8.组织淫秽表演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六)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1995-10-23执⾏⽇期:1995-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尊重其⼈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员应当具有⼼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章⽴案调查第⼋条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必须⽴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

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课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定罪处刑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均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全国法院还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03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作好少年法庭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宜昌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刑二庭设办公室。

同时,针对全市法院2000年至200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00年至2002年,宜昌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2件522人,其中适用减轻处罚200人,宣告缓刑14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5人。

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奸、贩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且以抢劫等前三种犯罪居多。

从近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宜昌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犯罪性质较严重。

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

未成年人审判理念

未成年人审判理念

未成年人审判理念《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未成年人审判理念是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理念和原则。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

传统上,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观念是以严惩为主,往往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致力于建立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

首先,以教育为本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的限制,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往往不够全面和深入。

因此,在其犯罪行为受到处理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的教育。

通过教育,可以增强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知,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提供机会让他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其次,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社会康复。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往往与其身心发展、家庭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在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康复,可以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改善他们的心理状态,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能力。

总之,未成年人审判理念的建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有助于避免其再次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未成年人审判理念能够得到更多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支持。

青少年犯罪案例法律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青少年犯罪案例法律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青少年犯罪案例法律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法律对待青少年犯罪案例需要考虑特殊情况和保护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处理,以及法律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处理与成年人犯罪案例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但依然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进行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帮助其改正错误。

首先,对于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在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往往难以理解犯罪的后果和行为的严重性。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需将这类儿童送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教育、保护和帮助,以期更好地刺激其健康、全面地发展。

其次,对于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此类案例也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采用特殊的审判程序和刑事处理措施,以兼顾惩罚和教育的功能。

最后,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其刑事责任仍然降低。

法律要求法院应当在判决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状况、家庭状况、认罪悔罪情节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判决并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二、法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原则法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

第一,法律原则上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其错误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其改正错误、改造自己。

因此,法律规定需要采用一系列的教育措施,如教育矫正、心理辅导等,以期使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第二,法律原则上以保护为重,兼顾社会安全。

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不成熟,他们常常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引导,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因此,法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措施应该更多地采取预防为主,保护为重的原则,以减少其危害力和再次侵害社会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一)关于封存的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发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满十八周岁,也应对该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即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对查询的主体、查询的目的进行了限定即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需依据“国家规定”。

该“国家规定”有严格的限定,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是怎样的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法治运作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审理程序的不完善尽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法”)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在实际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被立案之后,审理的时间过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保护义务认识不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审理机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审理的时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题二: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在《未成年人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都应该启动救助机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一机制并不完善。

有些被害未成年人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惩罚等现象。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水平,优化救助机制的运作,确保未成年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三:司法保护措施的不充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被羁押的环境不佳,生活条件不良,甚至遭受到伤害和虐待。

对策:为了加强司法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未成年人犯法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法释[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所遵循的特定程序。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止再次犯罪。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立案阶段与成年人立案程序不同,未成年人立案程序更注重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必须调查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确定案件性质、情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二、侦查阶段侦察工作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侦查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关注。

在侦查阶段,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其他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

必须遵循为未成年人使用的保护柔性措施,如询问方式、时限、地点等方面,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其隐私权等相关条款。

三、审查阶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审查是一个比较严格的阶段,旨在评估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

审查组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综合考虑”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充分的听证权和申辩权。

同时,必须合法取得证明材料、遵守规定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和特殊福利。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法院審理時,不能公开法庭审判的程序,还有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和家长可以要求辩护律师的代理。

此时,法庭必须深入挖掘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鉴定和心理评估,以制定一份合理的判决。

同時,必須注重其保護和監護等特殊身份設定和管轄權限的適用問題。

五、执行阶段判决确定后,才进入执行阶段。

同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也有独特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人命保险措施并保护被判定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也是相对复杂的。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多个环节,例如逮捕、审判、教育改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逮捕和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警察机关负责进行逮捕和取保候审。

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警察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他们暂时可以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审判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

在立案阶段,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提起公诉,就会进入开庭审理的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三、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法院有权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少年管教所、少年收容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最终重新回到社会。

四、帮教程序除了法律程序外,帮教程序也是未成年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帮教的方式,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

帮教团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帮助计划,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

五、社会监护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监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均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六、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审判 绩效考核

未成年审判 绩效考核

未成年审判绩效考核未成年审判是指对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的刑事审判过程。

这个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改造和教育等方面,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解答。

首先,为什么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审判程序?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认知、心理和生理上与成年人存在很大差异,需要特殊的保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较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中受到不当对待,我们需要建立特殊的未成年审判制度。

其次,未成年审判中的绩效考核是什么?未成年审判的绩效考核主要是通过考核评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效果,以评估司法机关运作的效率与效果。

绩效考核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包括案件办理的时效、审判的公正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未成年人改造的效果等。

评估结果将用于指导和改进未成年审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公正、有效的审判。

未成年审判的绩效考核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估?首先,应该评估案件的办理时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确保及时审理,避免过长的审理时间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其次,应该评估审判的公正性。

未成年审判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未成年人在审判中受到不当待遇。

再次,应该评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是首要任务,应该评估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权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最后,应该评估未成年人改造的效果。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审判不仅仅是为了处罚,更重要的是为其改造提供机会,通过评估改造措施的效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未成年审判的绩效考核应该是一个全面、多角度的评估体系,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审判,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最新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精品

最新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精品

最新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精品在法律领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备受关注。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界普遍认为应当采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教育目的。

然而,在最新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却选择了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起因是一桩发生在某城市的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案。

这名未成年人在案发当晚趁着深夜,持刀抢劫了一位路经此处的老人。

老人在未成年人的恐吓下,交出了自己的财物。

随后,案发地附近的一家商店的监控录像帮助警方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于次日将其抓获归案。

在接受警方审讯时,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对受害者的歉意。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案件被转交给了法院审理。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决定采用普通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

普通程序通常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其程序相对严格,程序时间较长。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影响。

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了适用普通程序的理由。

首先,法院认为该案发生时未成年人的年龄已接近刑事责任年龄,说明他已具备了较高的自觉性和理解能力,能够承担正常的刑事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这需要法院采取更严格的审判程序来保障公正。

最后,法院还表示,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是一种教育机会,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刑罚中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采用特殊程序,更注重其教育目的,通过挽救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使其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普通程序更符合法律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众多争议声中,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法庭的判决书,未成年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在判决书中对其进行了教育和警示。

法庭表示,通过判决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有助于减轻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和纵容,同时也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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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
近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安阳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的基础上,注重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强化全方位教育,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坚持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将帮教贯穿审判工作每一个环节
一是庭前统一帮教思想。

开庭前,承审法官主动到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地,在相对保密的情况下,与村委会干部、未成年被告人家属、老师等见面,全面掌握其家庭情况、生活环境、性格特点,分析犯罪原因,统一帮教思想,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有效增强了帮教工作的协同性。

二是庭审全程进行帮教。

庭审时,增设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在合议庭对其进行全程法制教育的同时,积极引导公诉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另外,庭审时还主动邀请关工委、妇联、教育部门等有关人员陪审,在法官引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促使其真诚悔过。

三是判后回访延伸帮教。

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承办法官在判后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教,并定期集中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让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邀请关工委、共青团以及本院离退休老干部进行帮教,促使他们积极改造。

四是全面推行圆桌审判。

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均不够成熟,在法庭
上往往因恐惧而不敢供述犯罪事实或陈述不清的实际情况,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时,全面推行了圆桌审判模式,为未成年被告人参加庭审活动营造了宽松的氛围。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李某某案发时系14岁在校学生,在学校因琐事将同校学生打成重伤,案发后李某某家长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到李某某所在学校以及李某某居住地向李某某的老师、家人及邻居了解了李某某平时的表现,得知李某某自幼为人老实,与邻居相处融洽,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意气用事,认为自己同学被打了,应该帮忙,遇事不考虑后果。

李某某老师反映李某某平时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头脑一时发热走上了犯罪道路,该案发生后,李某某在学校更加不爱说话。

承办人得知此情况后,专门协调老师给予李某某更多的关注和关爱,让李某某在学校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能够得到老师、同学的认可;并专门与李某某的家长进行了沟通,教会李某某家长一些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方法和方式,让李某某时刻感受到家人和老师的关爱。

庭审时,专门采用了圆桌审判模式,没有法警,只有充满温馨和关爱的合议庭人员和李某某父母,让李某某感觉到虽然自己一时犯了错,但是社会和家庭都没有抛弃自己,并认识到自己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庭审时,李某某痛哭流涕,自己表示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学习法律知识,听老师和家长的话,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创新工作机制,邀请心理咨询师走进法庭,帮未成年被告人彻底走出心理阴影,走向新生
为拓宽延伸帮教渠道,彻底治愈未成年被告人心病,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走进少年审判法庭,让心理专家面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消除犯罪心理阴影,帮助其重树信心,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给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矫正了其扭曲心理,同时根据每个人的特点,挖掘其闪光点,鼓励其振作起来,早日重返社会。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一案,孙某某系一名刚满18岁的女性被告人,连续多次到学校实施盗窃。

受理些案后,承办人专门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得知孙某某系被抱养,心理上总感觉得不到母亲的关爱,所以变得虚荣,喜欢穿名牌,所盗窃的钱财在短短时间内全部用于购买名牌服装。

为了能够彻底帮助孙某某走出心理阴影,使她健康地生活,承办人专门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对孙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心理辅导,使孙某某及其家人能够敞开心扉的交流,感受到相互的关心和关爱。

孙某某表示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是内心的虚荣和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通过心理咨询师的辅导知道父母都是疼爱自己的,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出狱孝敬父母。

三、坚持推行法官寄语、投监送行两项制度,拉长帮教链条
法院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未成年犯,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承办法官会结合未成年犯的不同情况,附上一份融法、理、情于一体的法官寄语,通过情深意切的寄语,帮助未成年犯重新燃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同时,该法院还努力协调有关部门,安排他们复学或就业,尽最大努力为其铺平今后的人生之路,唤起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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