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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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2
•【字号】南府发[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
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4〕33号2004年4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一轮有偿使用的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终止(除1997年后新增的部分指标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批复》(桂政函〔2004〕44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车辆挂靠企业经营模式,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方式
(一)原在营车辆的经营权实行定价出让
根据原在营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原在营出租汽车的营运期限最高定为8年,从车辆入户取得行驶证之月起计算。

为照顾原在营还未达到报废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对在营出租汽车剩余的营运时间,其经营权以月计算,实行定价出让,每月每辆15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即取得营运期剩余月份的经营权。

如某出租汽车入户时间为1999年10月,其最高营运期限为1999年10月至2007年10月,若经营权有偿使用从2002年1月实行,其剩余营运期为2007年10月减去2001年12月,剩余70个月,其须交纳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150元/月×70月=10500元。

在营出租汽车营运期满,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同时期满,车辆停止营运,退出市场或办理报废手续,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收回,通过定价出让或公开招标、拍卖重新投入市场。

(二)到期收回的经营权指标,首期定价出让给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我市经营的国内外企业,以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加快重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集约化经营路子,实行车辆公司所有、公司经营。

对在营出租汽车营运期限届满收回的经营权,以100个指标为1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3万元人民币的定价,优惠出让给由本市原出租汽车企业依法组建的、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公司。

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纳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经验,本期经营权有偿使用,拟将部分经营权指标按每个6万元人民币定价出让给市政府招商引资到南宁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的上海市农工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香港灏康(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利企业有限公司(香港)等四家企业,每家企业100个指标。

受让者必须在取得指标签定协议之日起15天内一次缴清有偿使用费,180天内办结相关手续,投入运力运营。

其余的经营权指标均由政府择期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投入营运市场。

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
年。

定价出让的经营权指标一律不得转让。

(三)新增经营权指标,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本方案实施后,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按市区人口每万人25-30辆出租汽车的比例来确定新增指标投放量,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营运市场,均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新投入的经营权指标,均以100个指标为1组,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受让者必须在取得指标签定协议之日起15天内一次缴清有偿使用费,180天内投入运力运营。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除市政府特许批准新进入我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外,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本市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主产权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
(三)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及停车、维护场地;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在其“挂靠”车辆全部营运期满后,不再具备经营资格。

三、经营权优惠定价出让的对象
除市政府特别规定的之外,符合如下条件的公司,可享受政府定价出让经营权指标的优惠政策,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一)公司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共同出资组成;
(二)参与组建公司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在营车辆(挂靠)总数达500辆以上;
(三)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

优惠定价出让的经营权指标每组为100个,参与组建公司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在营车辆(挂靠)总数每达500辆,即可受让100个定价经营权指标。

企业通过虚假手段注册登记或取得经营权指标后不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经营权指标,所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四、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一)除本方案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外,其余新增车辆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车辆,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
(二)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有与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管理所属的出租汽车,保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四)企业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五)企业必须与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六)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每月定期对其聘用的驾驶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承包或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五、其他规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必须经市交通、工商部门审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重新组建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后,才能参与出
租汽车经营权竞买。

(二)为确保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和集约化管理,经营权指标均以100个指标为1组出让,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竞买的企业,其竞买经营权数不得低于100个。

(三)本方案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车辆的不同状况,确定在营车辆的营运期限(最高不能超过8年),认购与车辆营运期限相适应的经营权,并负责对取得经营权的车辆实行管理,直至全部在营车辆营运期满为止。

(四)本方案实施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一律定为6年,从车辆入户时起计算,营运期满,车辆停止营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牌证,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退出营运市场。

正常、因故报废,淘汰或达到营运期限而更新的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原车经营权继续经营,其营运期限至原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期满时止。

如该车所属企业依法继续取得经营权,其更新车辆的营运期限可延长至规定的营运期限。

(五)企业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经营权后,必须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领取经营权证。

经营者取得经营权证后,必须在180天内,组织相应运力投入市场,逾期不投放运力的,不投放的部分,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再退回。

六、实施步骤和措施
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拟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开展和达到预期目的。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3-4月)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市长
副组长:黄伟京市财政局局长
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
李烜市物价局局长
杨少康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小舫市稳定办副主任
唐智伟市外宣办主任
成员: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稳定办、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李朝安副局长担任,联系电话:5878361,5878450。

2、组织相关部门审议和通过市交通局报送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各项具体落实措施。

3、督促财政、物价等部门办结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收费许可和相关手续。

4、进一步完善公开招标、拍卖规则。

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财政、物价、城市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确保规则全面、具体、稳妥。

5、做好在营车辆经营期限的统计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在营出租汽车的经营期按月逐一造册登记,严格把关。

6、做好传达贯彻工作。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领导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落实方案,布置任务。

7、加强宣传。

市委宣传部密切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打好舆论基础。

8、鼓励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进行重组,走企业法人经营路子,提高本市企业的竞争力。

9、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思想工作。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负责做好各自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驾驶员队伍稳定。

10、做好稳定工作。

由市稳定办牵头,公安、安全、交通等部门及各城区政府密切注意收集情报,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处理突发事件预案,一旦发现闹事苗头,及时妥善处理。

(二)实施阶段(2004年5-6月)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经营牌证的发放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时一次性交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持缴费凭据统一领取经营牌证。

2、做好企业重组工作。

组织企业领导学习有关政策,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组建达到资质条件的公司,并按要求、规定办结相关手续,确保运力及时投入。

3、做好首期公开招标、拍卖的准备工作。

落实工作小组,做好公开招标、拍卖的宣传,严格对参加竞买企业的资质以及资金审核,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4、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

(三)善后阶段(2004年6月)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统缴工作。

2、做好营运车辆的牌证核发工作,公安、交通部门在经营权证颁发后,对经营者申请办理车辆变更、入户和营运手续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做好总结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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