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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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内容摘要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

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

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

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

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法逃逸行政法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

据统计,在2014-2018年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

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且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因而需要认真对待。

然而,关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理论研究中也存在很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做专题研究,以期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标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TJFXQN18-002)阶段性成果+感谢张文教授、白岫云老师、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另,邹宏建、侯艳婷、焦璇、陈月、赵星天、熊秦敏、吴梦涵、刘明昱、王雨欢、刘懿丹、张昕怡、龚科羽、余怡、薛碧洁等14位同学协助笔者研读整理了3457份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案例素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tjsj/?Isj/.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为344357份,其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数量为154977份,后者占据前者的45%,检索日期:2020年6月14日+1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一、逃逸的分类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事故逃逸工作总结

事故逃逸工作总结

事故逃逸工作总结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事故逃逸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无论是在道路交通还是在工作场所,事故逃逸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总结事故逃逸工作,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对事故逃逸的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在道路交通方面,事故逃逸往往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或者车辆的故障引起的。

而在工作场所,事故逃逸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安全设施的不完善造成的。

只有深入了解事故逃逸的原因,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事故逃逸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在道路交通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逃逸的可能。

在工作场所,我们可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从而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事故逃逸工作机制。

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事故逃逸处理机制,我们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对事故逃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事故逃逸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之,事故逃逸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我们需要认真总结现有工作,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肇事逃逸讲座心得体会范文

肇事逃逸讲座心得体会范文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肇事逃逸的讲座,主讲人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法规,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肇事逃逸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无尽的痛苦,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肇事逃逸者逃避法律责任,是对法律的亵渎;从道德角度来看,肇事逃逸者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警惕,坚决抵制肇事逃逸行为。

其次,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方面,肇事逃逸者往往在逃离现场时采取危险的驾驶方式,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另一方面,肇事逃逸者逃避法律责任,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外,肇事逃逸行为还会导致社会风气败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次,讲座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深感震撼。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不仅是对肇事逃逸者的警示,也是对全体驾驶员的提醒。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

在讲座中,主讲人还通过实际案例向我们展示了肇事逃逸的危害。

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并非偶然,而是肇事者道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因此,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

最后,讲座让我明白,预防肇事逃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总之,这次肇事逃逸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时刻牢记讲座内容,以身作则,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将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肇事逃逸的危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肇事逃逸的严重性,共同抵制这一恶劣行为。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罪也成为了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况越来越多,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力和典型性。

本研究意在深入分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梳理相关法律问题,寻求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强化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研究目的1.深入了解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法律法规;2.剖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和背后的社会问题;3.探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和适用问题;4.提出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以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述与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收集与分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和相关背景信息,分析逃逸的原因和背后的社会问题;3.针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和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法律解释的适用性、理论依据等;4.提出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包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完善交通监管、强化法律责任等;5.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挖掘与探究。

四、预期成果1.对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掌握;2.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和社会问题的深入分析,具有一定的社会研究价值与实际指导意义;3.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和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供了相关法律适用建议;4.提出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事件之一,尽管颁布了一系列严厉的交通法规,但仍有部分人选择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还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一、肇事逃逸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肇事逃逸,顾名思义,指的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遵守法律规定,逃离事故现场或未及时报警、报告相关部门。

肇事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无视他人人身安全,不顾事故受害人的伤势,迅速逃离现场;2. 不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和车辆信息等;3. 未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交警部门。

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肇事逃逸可能面临的法律惩罚: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可以被判处刑罚;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追责。

对于肇事逃逸者,其故意逃逸行为无疑将被视为加重的犯罪事实,将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加重处罚。

2.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逃逸者的过错程度如何,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损害情况,依法赔偿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

3. 行政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将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逃逸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肇事逃逸的社会影响与道德责任肇事逃逸行为除了会受到法律制裁外,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逃逸行为首先伤害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事故后果;其次,也给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赔偿措施。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底线,更加剧了社会的冷漠与不信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车辆,救护受伤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不过,关于这类义务的性质,通常的理论和判例都认为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留在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对社会治安造成了负面影响。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了解其原因、影响和对策,以促进交通安全和治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有效手段。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是当前交通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这种行为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包括道德淡漠、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等。

因此,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逃逸行为的类型和特征:研究逃逸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包括逃逸行为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

通过分析逃逸行为的特征,可以更好地了解肇事者的心理和行为动机。

2.肇事逃逸的原因和动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包括肇事者逃逸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可能包括恐惧、焦虑、无法面对责任等心理因素,客观原因可能包括法律问题、经济利益等。

3.影响逃逸行为的因素:研究影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

个体因素可能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环境因素可能包括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治安情况等。

4.逃逸行为的社会后果: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包括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对受害者的伤害以及对司法体系的冲击等。

通过了解逃逸行为的社会后果,可以加强对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5.对策和防控措施:研究防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有效手段和政策措施。

可能包括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的追责和打击力度,以及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以上内容仅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常见内容,实际的研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深入拓展。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涉及交通安全、法律、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问题,需要跨学科的合作和研究。

只有从多个角度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才能制定出对策和措施,有效地防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安全隐患,其中逃逸行为更是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危害。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研究,探讨逃逸行为背
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有助于增强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研究将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条解读;
2.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特点和危害;
3. 交通肇事罪逃逸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
4.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打击措施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的目标在于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框架、犯罪特征和社会问题,并对逃逸行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
提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通过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探讨遏制逃逸行为的有效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思路,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一、引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未及时报警、报案,违反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答辩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准备和回答。

二、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1. 为什么选择逃逸而不是留下来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时,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担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选择逃逸,但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2. 逃逸后是否有后悔和自责的情绪?•是的,我深感后悔和自责,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愧疚。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3. 逃逸后是否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是的,我在逃逸后不久,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希望通过自首来承担责任。

4. 是否有考虑过给受害者赔偿?•是的,我非常愿意给受害者赔偿,我会尽全力承担自己的责任。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我愿意通过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5. 为什么逃逸后没有立即报警和报案?•在逃逸后,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应该立即报警和报案,但当时没有做到。

6. 是否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是的,我深刻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

7. 是否有类似逃逸行为的先例?•不,这是我第一次犯下逃逸行为,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我从未有过类似的行为,这次是我犯下的第一次逃逸行为。

8. 是否有意愿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是的,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会从此以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三、结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伤害。

交通安全教育肇事逃逸

交通安全教育肇事逃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人们的出行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肇事逃逸现象更是让人痛心疾首。

为了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文将重点探讨肇事逃逸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此类事件。

一、肇事逃逸的危害1. 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肇事逃逸者往往在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选择逃离现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社会道德风气恶化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损害了社会风气。

这种行为不仅让受害者失去信心,也使得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受到冲击。

3. 增加事故处理难度肇事逃逸者往往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伪造现场,给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还可能导致事故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4. 加剧交通拥堵肇事逃逸者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交通拥堵,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这不仅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不便,还可能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二、防范肇事逃逸的措施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预防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明白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要加大对肇事逃逸者的追捕力度,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3. 完善交通监控设施加强城市交通监控设施的建设,提高监控覆盖率,为事故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车辆追踪等技术,提高肇事逃逸行为的侦破率。

4.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肇事逃逸案件,要优先处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强化道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培养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使其明白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

同时,要弘扬正能量,倡导驾驶员关爱生命、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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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迄今为止,国内有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算得上丰富,其中不少颇具启发性。

然而,此类研究往往存在致命的缺陷,即或者没有找准厘清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争论的关键线索而流于就事论事的论证;或者未能顾及前提设定与分析结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致使所提见解顾此失彼而无法在逻辑上达到自洽。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诸多问题相互纠结在一起,且往往具有逻辑上的呼应性。

比如,倘若将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解读为基于法律追究的目的,则势必得出“逃逸”属于作为的结论。

与此同时,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为涉嫌重复评价而不成立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反之,如果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加重处罚是为防止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则必定要主张从不救助的不作为的角度来理解“逃逸”。

而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也因为与不逃逸并不重合而有成立自首中自动投案的余地。

此外,若是认定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除救助伤者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附属目的(如保护事故现场或防止新的公共危险等),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而“逃逸致人死亡”除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之外,也将包括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他人死亡。

相反,如果认为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仅在于救助伤者的法益,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便需排除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外,而“逃逸致人死亡”必定只能限于因不救助而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

要在一团乱麻中理出头绪,以使与逃逸相关的问题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至关重要的便是找到其中的关键线索。

笔者认为,讨论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最为重要的线索有两条:一是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或加重处罚根据);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

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犹如一条经线,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则犹如一条纬线。

缺乏规范保护目的这条经线,对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的解答便只能是支离破碎的;而没有对其行为结构的分析,逃逸问题的症结也无法被真正破解。

鉴于学界对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问题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本文选择从行为结构人手加以展开。

一、交通肇事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特性?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基准进行分析,逃逸行为具有双重的特点,既服务于法定刑的升格又作为定罪的要件存在。

从逻辑上讲,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意味着逃逸行为具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能够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容,故逃逸行为不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意义。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逃逸,则意味着逃逸行为虽不能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容纳,但可被评价为是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或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既然如此,逃逸行为自然也不具有相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独立性。

对此本文持否定的态度。

首先,逃逸行为无法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所包容。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并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旦事故酿成,危害结果出现,行为的性质即已确定,不可能因为行为人事后留在现场或逃逸而改变行为的定性。

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容。

如同甲基于一般的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伤害,但只造成轻微伤,对此,人们不可能声称如果甲在伤害行为完毕之后留在现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甲在伤害行为完毕之后逃逸,则前述导致轻微伤的行为就要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定处。

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是逃逸还是留在现场;可能只影响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成立,而不可能反过去影响乃至决定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的定性。

“当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因果关系已经形成,肇事是原因,伤害是结果。

……如果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由伤害发展为死亡,那么,致死的原因是肇事行为加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仍然不是逃跑行为。

既然逃跑行为不是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原因,它就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⑴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包括逃逸致人死亡)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因基本犯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出现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

在结果加重犯中必然只涉及一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而加重结果本身乃是由基本行为所造成。

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如果未产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则因未出现加重结果而并无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余地。

一旦出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则该结果显然不是由交通肇事的基本行为所导致,而是由新的独立的行为,即逃逸行为所造成。

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被认为是结果加重犯,那也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结果加重犯,而非交通肇事罪本身的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在肇事后故意不予救助,分明是在新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另一独立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不可能归入结果加重犯的范畴。

刑法理论上不承认基本行为过失加重结果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正是因为在基本行为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加重结果系故意所致,势必突破作为基本行为的过失行为的范围,而要求存在新的独立行为。

而一旦加重结果乃是由独立于基本行为的另一行为所致,便绝无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可能。

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原理,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造成,且必须是基本犯结果的加重,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⑵再次,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从形式上看,现行刑法因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而加重其刑,似乎可以将逃逸行为视为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加重情节。

然而,一般所谓的情节加重犯,其犯罪构成需以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二者具有罪质上的同一性,只不过在法益侵害的量上表现出差异,加重犯因加重或增加法益侵害而致使法定刑升格。

这意味着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任何情节都是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只有属于基本犯罪状内容的情节加重才宜认定为情节加重犯。

⑶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而言,逃逸本身既不是交通肇事行为的情节,也不是其造成的结果。

它本质上是不作为意义上的故意不救助,已然超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后者在罪质上欠缺同一性。

“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情节构成其他犯罪。

这时,应当解决的是犯罪的单复数问题,而不是情节加重犯的问题。

”⑷是故,不能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

最后,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成立转化犯。

有论者提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肇事者基于其先前的过失行为而有义务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当其故意不履行作为义务使结果加重时,可按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处理,只定一个故意罪。

⑸这样的观点存在问题。

人们对转化犯的理解虽不尽一致,但至少在一点上存在共识,即成立转化犯不仅要求是较轻犯罪向较重犯罪的转化,并按转化后的较重犯罪一罪处理,而且要求罪的转化必须存在法律的明确规定。

毕竟,转化犯的概念是学者们对刑法的某种立法形式的理论概括,而并非对现实的犯罪形态的理论抽象。

⑹我国《刑法》第269条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及第238条第2款有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等,均应归入转化犯的范畴。

这意味着如果刑法未就罪的转化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适用转化后的较重罪名,便不能成立转化犯。

刑法中有关转化犯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原本应当适用较轻罪名或需作独立评价的两个行为,在立法上被拟制为一个较重犯罪来处理。

拟制规定与注意规定的区别之处在于:“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⑺因而,论者所提及的前述情形不可能成立转化犯。

按《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不是按后一行为定性,而是仍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本不存在罪的转化问题。

前述情形实际上涉及的是普通的犯意转化问题。

在犯意转化的情形中,如果转化之前的先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后行为,无法为后行为的犯罪构成所包容,则理应对两行为分别作出独立的评价,在二者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需实行数罪并罚,不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便没有得到充分评价。

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既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也不成立转化犯。

从行为结构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交通肇事行为,二是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

逃逸行为则涉及不作为。

行为人因先前的肇事行为而处于保证人地位,对于事故的伤者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在规范上便有被评价为不作为犯罪的余地。

由于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并不存在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余地,在行为复数的情况下,便应考虑成立犯罪复数。

换言之,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如果先前的肇事行为本身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则肇事者必将成立实质的数罪。

若非《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本来应当数罪并罚。

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的见解,根本上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场合所涉及的行为个数作了错误的判断,没有看到逃逸行为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性质。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实质的数罪,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有重复评价可言,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分明涉及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进行分别的评价,何谈重复评价?况且,即使是存在论上的同一行为,也未必不能作出多次评价。

比如,想象竞合犯诚然在存在论意义上只涉及一个行为,但鉴于其造成多个法益侵害且实现复数犯罪构成的事实,从罪刑公正的要求来看,即使作出实质数罪的评价,也未见得就不合理。

⑻这是因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并非绝对禁止对存在论上的同一行为或同一情节要素进行重复使用,其所针对的是对本质上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情节要素的重复考量。

⑼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形中,传统刑法理论基于一行为的前提而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规则,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存在缺陷,它“不但使得其他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无由共同参与法律效果的决定,更因法律效果的吸收关系,使得反应实现复数规范的一行为,其可罚性之具体内容,变得格外模糊不清,连带也使得复数构成要件所共同决定的不法内涵,丧失其非价判断的意义。

”⑽竞合论的根本目的是要对行为人的所有行为作出充分而不过度、不重复的评价,过度或重复评价固然应当禁止,评价不足同样有违竞合论的宗旨。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与理解(一)“逃逸”的含义与成立条件交通肇事罪的法条共有两处涉及“逃逸”概念的使用:一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二是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逃逸”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对两处的“逃逸”是否应作不同的解释?对此,有学者提出,《刑法》第133条第二档与第三档分别规定的两个“逃逸”在性质和作用上并不相同,二者虽然文字相同,但含义却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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