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解读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分享的代表法讲义,期望对你有用。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
代议法的基本内容(1)一样规定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4. 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1. 推敲。
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进程。
2. 调查。
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询问。
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益。
4. 账单。
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
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5. 选举。
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证之一。
6. 去除。
代表提出免职案件的权益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
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挑选的权益。
9. 建议。
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托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4. 参加相干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暂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1、修订前:没有规定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新代表法课件分解
(二)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的行为
3.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 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 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 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 专题调研。(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的行为
3.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 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 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结果)
(四)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3.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
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新增)
4.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 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
(三)中国给世界的两个形象
坏国形象 没有人权:强拆自焚 没有民主:形式上的民主 没有法制:赵作海案 没有信用:假货、盗版 不负责任: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大国
二、旧代表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代表自身认识不到位
(二)一些代表素质低下
雷人议案: 以身试法体验生活 雷锋精神申遗
代表法讲义
关于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表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代表法》基本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代表的法律身份2、明确了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了代表法定利益关系4、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1、审议。
审议的过程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
2、询问。
是指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可以对被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草案的任何问题,向提出的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质询。
质询权是指特定法律身份人---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议案。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提议案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5、选举。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
6、罢免。
人大代表享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措施,也表现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表决。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建议。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
2、代表视察。
3、代表调研4、列席有关会议。
5、提出建议。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知情权保障5、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乡代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
代表法的生动诠释
《代表法》的生动诠释----新一届潍坊市人大代表工作在突破创新中扬帆起航今年是新一届潍坊市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恰逢《代表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
多年的实践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人大工作的成效取决于人大代表的参与程度,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好代表的作用。
换届结束后,该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展开密集调研,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充实调整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胡岗同志强调,人大工作的重点就是代表工作,提出了“围绕中心、突出主题、讲求实效”工作原则。
围绕这个总原则,该市确立了打好学习培训基础,实现代表小组建设、代表建议高层次办理和开发区代表工作三个“突破创新”的代表工作目标和思路,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目前,他们正围绕着三个“突破创新”,积极做好各项代表工作,代表的履职热情更加高涨,代表的主体作用得到凸显。
抓好培训,着力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他们针对代表履职热情高,但亟需提高履职能力的实际,从抓好代表培训入手,让代表明白干什么、怎么干,为执行好代表职务奠定基础。
他们组织全体代表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时,领导讲话提要求、专家和有丰富代表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代表典型经验介绍相结合,宣讲法律条文与讲解履职实践相结合,学习宪法和法律与贯彻市委中心工作相结合,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加上了生动的注解。
通过培训,努力将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内化为代表自觉遵循的履职规范和行为准则。
该市还向全体代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和《2012年代表工作要点》,让代表明确学习和履职的方向。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把学习培训作为首要工作认真组织,确保实效。
40个市人大代表小组的第一次活动也是把学习作为主要内容,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研究制定本小组活动计划。
为丰富代表学习内容和渠道,该市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免费订阅、赠阅了《中国人大》、《山东人大工作》、《人民权利报》和《潍坊人大》等三刊一报,重新设计了潍坊人大网站,充实了内容。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代表法》这门课程让我对代表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
学习过程中,我从多个角度思考代表法对于有效沟通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首先,代表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观点和立场。
在真实的生活中,人们往
往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这可能导致沟通和解决问题的困难。
通过学习代表法,我学
会了怎样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了解他们的考虑和感受。
这种能力可以帮助我更
好地理解他人的观点,建立共鸣和共识。
其次,代表法可以帮助我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我
经常发现自己难以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可能导致误解和沟通的失败。
通过代表
法的学习,我学会了如何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意识到了沟通的艺术,学会了更加清晰和有效地传达我的想法。
最后,代表法还可以帮助我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面对问题和挑战时,我们常常陷入纷
纷扰扰的思维中,无法找到清晰的解决方案。
通过代表法的学习,我学会了如何从不
同的角度审视问题,找到问题的核心,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这种思维方式可以
帮助我更好地处理复杂的问题,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的来说,学习《代表法》这门课程对我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代表法不
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艺术。
通过代表法的学习,我可以
更好地与他人沟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解决复杂的问题。
我希望将来能继续深入学
习和应用代表法,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解读
代表小组 活动为基本形式 ,并不 限
于集体活 动和代表小组活动 ,代 表
个人也可 以依法 开展活动 。实践证
明 ,走访 、座谈 、持代 表证就地 视
察 、设立 代表信箱或者 电子信箱等
方式是行 之有效 的 ,既 能取得 听取
…
垦堕堡
立 法 聚 焦
意见 的实效 ,又符合 代表兼 职 的特
保 障人大代 表
了人大代表 的权利 和义务 、细化 了
★熊 明 根
要求代表 正确处 理执行职务 与
人 大代表 的履职规 范、加强了对人 从 事职 业活 动 的关 系 。总 体上说 ,
19 年 ,根据 《 92 中华人 民共 和 大代表履职 的保 障 、强 化了对 人大 我 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兼 职的 ,由
督 的一种有效 方式 。根 据代 表法 的
规 定 和 一 些 地 方 的 实 践 , “ 法 ” 权利 ,目的在 于防止有 关机 关或 者 不 适 当 ,效 果 不 佳等 情 况 。为 此 , 办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 县级 以 第二 十条对县 级 以上 的地方 各级人 个人对 代表在 人大及其 常委 会各 种 “ 民代 表大会代 表在参加 本级 人 民代 会 议 上 的发 言 和 表 决 进 行 法 律 追 上 的地方各级 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国代表法》 的规定 ,福建 省制定 了 代表 的监督 ,补充和完善 了代 表制 于绝大 多数代 表都有 自己的本 职工 《 福建 省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全 度 。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
作 ,这就难免 产生执行代表 职务 与
明 确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在 从事本职工作 的矛盾 ,也就要求代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代表法解读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据介绍,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修改代表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
明确代表七项权利七项义务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过去,一些地方和代表反映,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doc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自2017年10月进入县人大机关工作以来,一直联系代选任工委,从事与代表相关工作,持续学习《代表法》等业务知识。
周一夜学会上,又系统学习了《代表法》,进一步加深了理解。
现结合工作,谈几点自己的学习。
一、代表的职责是神圣的,必须要提高代表素质。
《代表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从这可以看出,代表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位,也意味着代表能否很好履职,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的彰显。
《代表法》也在第四章指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等等。
结合工作,个人认为需进一步狠抓代表履职管理,强化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加大代表学习培训力度,推动代表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遵纪守法的规矩人、为民履职的热心人。
二、人代会是代表履职的关键平台,要不断提高大会质量。
《代表法》的第二章就写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拥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以看出代表能否很好地审议发言,能否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贯彻组织意图与表达个人意愿的关系,能否提出反映民情、代表民意、汇聚民智的议案建议,关系着大会召开的质量,关系着党委决策部署能否很好地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
结合工作,个人认为要注重代表的视察调研工作,在组织的代表活动中、代表联络站主题接待中,有意识的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开展视察和调研,让代表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这样代表才能在大会上讲的出、讲的切中要害,才能提出情况掌握全面、问题分析深刻、建议具有操作性的高质量议案建议。
代表法监督法选举法有关规定内容概况
代表法监督法选举法有关规定内容概况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细胞。
我国现有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各级人大代表320多万人,他们活跃在各条战线上。
代表法是发挥他们作用、做好人大工作、完善人大制度、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
因此学习代表法、学好代表法、遵守代表法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监督法: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这项职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监督法的制定工作,早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研究。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起草。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此后,常委会有关部门又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选举法: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针对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政治公平公正。
我国坚持人民选举制度,通过各级人民选出我国的领导机构。
我国也因此制定了选举法。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关于代表法的几点思考
前面讲的这些集中起来就是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讲这些其目的就是要树立起一个代表的意识,有了这个意识,就能够自觉的学习和掌握人大代表工作的知识,认真的履行好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努力的为人民服务。下面的内容我就讲的快点,只是点到为止。
二、人大代表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监督和保障。
议案是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是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简称。它们的区别在于1、提议主体不同(法定的国家机关包括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提出的内容要求不同(议案一般是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3、提出的时间不同(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4、书写方式不同(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5、处理的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机构进行调研,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如果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话一般都转为建议处理。议案一旦形成并由人大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就不再仅仅是提议代表的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议案的要求比建议高,处理的程序要复杂,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那些议案可以作为议案处理,各地都有一些探索的做法,一般每次会议的议案只有少数。实际上人代会上人大代表最常用的形式是提出代表建议。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辅导材料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
1.代表的性质。
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代表法全文最新
代表法全文最新代表法全文指的是一种将事物、观点等通过代表性的方式来表达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选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来代表整体,从而更加简洁明了地传达信息。
代表法作为一种常用的工具和思维方式,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一、代表法的定义和概念代表法指的是通过选取具体事物或观点来代表整体。
在实际应用中,代表法可以通过具体的事例、案例、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表达。
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事物或观点,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示整体情况,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信息。
二、代表法的优点和特点代表法作为一种信息表达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和特点:1. 简洁明了代表法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能够将复杂的问题简化为一个或少数几个具体的例子,从而更加简洁明了地传达信息。
这种简洁明了的特点使得代表法在信息传递和沟通中非常实用。
2. 直观易懂代表法常常使用具体的事例来表达抽象的概念或观点,使得信息更加直观易懂。
通过与实际生活中的例子相联系,人们可以更加容易地理解和记忆这些信息,进而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中。
3. 减少信息冗余代表法在表达信息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上,避免了过多冗余的信息。
通过剔除不必要的细节,代表法使得信息更加精确和紧凑,减少了人们在处理信息时的负担。
三、代表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代表法作为一种实用的工具和思维方式,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下面以几个典型的领域为例,介绍代表法的应用情况。
1. 经济学在经济学中,代表法常用来描述和分析经济现象。
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或案例,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体经济的状况和趋势。
例如,GDP(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可以代表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
2. 社会学代表法在社会学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
社会学研究需要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的规律,而代表法可以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来代表整个社会群体。
例如,调查研究中通常采用的问卷调查方法,就是通过选取一部分受访者代表整个受调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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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据介绍,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修改代表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
明确代表七项权利七项义务
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过去,一些地方和代表反映,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新法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近年来,各地依据代表法的规定,丰富了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并拓宽了渠道。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新的代表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完善代表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是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三是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
据此,新的代表法明确: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四是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
五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
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直选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
一些地方曾反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代
表法对代表监督的规定还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此,新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
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
监督。
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
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考虑到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为此,新的代表法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
民报告履职情况。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
一些地方还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大,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
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