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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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
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
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
一、人大代表是什么?
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
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
“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但就每一个具体代表而言,你代表的人民是谁?在哪里?应当是明确的,肯定的,不应该是模糊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产生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准确地说,县乡人大代表应当是某某选区选民的代表;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则是某省、某市、某县人民的代表。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二、人大代表干什么?
1、人大干什么?
要说人大代表干什么,首先要弄清楚人大是干什么的。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人大居于核心地位,统掌国家权力,而“一府两院”则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委派其负责某一项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并赋予他们各自相应的权力,即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们常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包括了人大、政府、两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而不是单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
权力的内容和形式——权力机关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具体是些什么权呢?地方组织法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共15项职权(第8条)、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第9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第44条)。记住了13、14、15这三组数字,就记住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了。
“三权”或“四权”说——合并同类项
一是立法权(省、省会市、较大市);二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三是选举和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四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也就是人大要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和人事任免权、监督权。这就是人大要干的
事情
2、人大代表干什么?
简单地说——人大代表是人大行使四权(或三权)的参与者。或者说,人大代表参与行使本级人大法律赋予的四项权力。
具体地说——为方便大家记忆,我把它概括成十项工作:
(1)开会开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形成国家意志的法定途径和形式,也是国家权力关最主要的工作方法。开会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途径和形式。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既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又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法第49条规定,未经批准,代表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⑵审议审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大会的各项报告和议案,非经代表的审议,不得进行表决。审议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的意愿,集中人民的智慧,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定途径和形式,是代表在大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之一。
⑶选举选举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定途径。是国家政权机关合法产生的必经程序。选举是人大代表参与行使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定职责。参加投票选举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法定选举事项:
一是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是选举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或市、县、区长,副省或市、县、区长);
三是选举本级法、检两院的两长;
四是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的原则:
一是差额选举的原则,对不同职务的选举有不同比例差额的规定;
二是依法提名的原则,对各职人选的提名都有不同的要求;
三是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
四是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当选的原则;
五是选举结果依法公布和公告的原则。
⑷表决表决是国家权力机关形成有关决议和决定,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定程序和途径。只有通过表决,才能使各项报告、草案、决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代表参与表决是把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定途径。参与表决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
⑸提案(提出议案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这里的“提案”,是指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文本和行为。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议案议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代表议案,是指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案、候选人提名案、质询案、罢免案、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议事原案。
狭义的议案一般仅指重大事项决定案
代表议案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才能立案
一是所提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二是联名代表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三是文本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四是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建议建议是指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时间、人数、和内容的限制。
⑹调研(专题调研)
调研也称专题调研,是2005年中央下发9号文件之后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形式,2011年代表修改后,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专题调研的目的,就是通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为代表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必要的准备。是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一个新的措施和途径
⑺视察视察是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法定形式。视察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年终或会前的集中视察;二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部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题视察;三是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的个人持证视察。一般情况下,前两种形式的视察要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个人持证视察最好以代表小组为单位集体进行。
⑻检查(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又一法定形式。是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