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知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精品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
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复配剂)、对硫磷(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
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
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克颗粒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7 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七
、
结果确认和处理
( )结 果确 认 一
抽 样 单 位应 当 知书之 日起 1 5日内进行 书面确 认 。 逾期 不予 回复 的 , 及 时用 特快 专 递 向标 签 上 标称 的农 药 生产 企 业 和被 抽 对
,
品确认 通 知 书 ( 式见 附件 2 格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通
,
( )样 品检 测 二
对 逾 期不 予 回复 的
,
可 以委 托其 他 具有 检 测 资 质 的单 位 承 担 。检 测 项 目除 所提 出复 检 申请
说 明复检 理 由 ,同时抄送 抽查 单位 、 有 效 成分 含量 外 ,还应 当检 测 与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 密切 承 检 或判 定 工 作 的农 药 检 定 ( 理 )机 构 管 农 业 部 农 相 关 的质 量 控 制项 目 ,检 测 是否 含 有 其 他 农药 成 分 , 药检 定 所 认 为复 检 理 由充分 确 有必 要 的 ,及 时 安排 特 别是要 检 测是否 添加 甲胺 磷 等禁 限用 高毒农 药成 分 。 复检 复 检 采用封 存备 用样 品进 行 , 由原检 测机构 承担 , 检 测 方法 采用 相 应 产 品 的 国家标 准 、 行业 标 准 、农 药 特殊 情 况 下 由农 业 部 农药 检 定 所 委托 其他 检 测 机构 承
抽 查 的农药 应 当是 2 1 00年 1月 1日以后 生产 文件 和 抽 检 人 员有 效 证 件 ,说 明有 关情 况 。样 品 可 以在 市 场抽 取 ,也 可 以在 企 业 仓 库抽 取 ;在 企
( ) 一 杀虫 乙酰 甲胺磷、 阿维菌素、 毒死蜱、 业 仓 库 抽 取 的 ,必 须 是 附有 合 格 证 的成 品 ;在 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农办农〔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农〔2021〕9号根据我部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部署,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及31家农药检验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及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2020年部级农药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2020年我部组织抽查农药样品11536个,合格样品11103个,总体合格率为96.2%,比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88.6%上升了7.6个百分点。
不合格样品433个,不合格率为3.8%,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177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5%,占不合格样品数的40.9%。
不合格产品按标称生产企业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1,不合格产品按被抽查单位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
(一)随机抽查的产品合格率较高。
随机抽查农药样品8098个,合格样品7866个,合格率为97.1%,比总体合格率高0.9个百分点,比2019年随机抽查合格率89.6%提高了7.5个百分点。
(二)重点抽查的产品合格率偏低。
对市场上销售的近年涉及问题较多的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了1611个农药样品(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有重合),合格样品1498个,合格率为93.0%,比总体合格率低3.2个百分点,比2019年重点抽查合格率82.3%提高10.7个百分点。
其中假农药46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40.7%。
(三)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
对生物农药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灭生性除草剂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开展了专项抽查,共抽查2036个产品(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有重合),合格产品1941个,合格率95.3%,比2019年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86.9%提高8.4个百分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农办质〔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9〕20号为不断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持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一)承担2019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部级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它项目的能力验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我部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应根据其授权承检范围参加附件5相应项目的能力验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三)通过省级机构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三)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五)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七)肥料中养分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一)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
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参加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的部级能力验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农办质〔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农业质量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实现乡村振兴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一)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的标准,制定一批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行业标准和生产规程。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性启动制定一批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的标准。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川农函〔2019〕327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函〔2019〕327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18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12家兽药生产企业,其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
其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以确保产品质量,经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我省兽药生产企业涉及含量不合格、性状不合格和pH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省兽药监察所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在经营使用环节加强排查。
特别是通报中在我省抽检的2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其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
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经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后,方可恢复经营。
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办农[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特别要对近年来质量、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
三、抽查品种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一)抽查时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五、 时 间 安 排
抽 样 具 体 时 间 由农业 部 农 药 检定 所 自行 确定 。
承检 单位 应 当莅收 到样 品后 2个月 内前 将监 督抽 查 结果 报送 农业 部农 药检 定所 。农 业部 农药 检定 所将 监督抽 查结果 汇总后报 种植业 管理 司。
六、 工 作 要 求
农业部 办公厅
2 0 1 3年 5月 2 2日
药登 记核 准 的产 品化 学资 料或 企业 标 准规定 的检测
方法 。
( 三) 判定依 据 依 照《 农 药管 理条 例 》 和 相应 产 品标准 质量 控制 项 目指标要 求进行 判定 。有 效成 分含量 、 与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和 农 业生 产 安 全 密切 相 关 的质 量 控 制 项 目 ,
农 药 监 管
农 业 部办公厅 关 于开 展农 药产品 质量 专项监 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农 业 ( 农牧 、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 , 有关 农药质 量监督 检验 测试 中心 :
均符合 标 准要求 , 未 检 出其他 农药 成分 的 , 判 定 为合 格; 添加其 他农 药成 分 的 、 或 者有 效成 分含量 不符 合 标准 要求 的 、或者 与农产 品 质量 安全 和农业 生产 安 全 密切 相关 的质 量控 制 项 目不 符 合标 准 要求 的 , 均 判定为不 合格 。
耷 日 农诗
2 0 1 3 . . 7
( 一) 承检单 位
抽 取 的样 品 由农 业 部农 药质 量监 督 检验 测试 中 心( 测 试 中心 ( 杭州) 、 农 业 部农 药 质 量监 督 检 验测 试 中心 ( 长沙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农办农[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我部于2012年5月22日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33号),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抽查共抽取北京等20个省(市)45个生产企业的78个农药样品,其中杀虫剂50个,杀菌剂17个,除草剂11个,全部从企业成品仓库中抽取。
二、抽查结果经检测,合格样品64个,合格率为82.1%。
其中杀虫剂合格39个,合格率为78.0%;杀菌剂合格16个,合格率为94.1%;除草剂合格9个,合格率为81.8%。
不合格样品14个,涉及11家生产企业。
属于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的5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6.4%,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35.7%;属于劣质农药的9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1.5%,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64.3%。
生产假劣农药企业和产品分别是:山西省临猗中晋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和百草枯、南通新华农药有限公司的苦参碱、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辛硫磷、福建省建瓯福农化工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江西龙源农药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和辛硫·三唑磷、江西施普润农化有限公司的阿维菌素、安阳市国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甲基硫菌灵、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的马拉·辛硫磷、重庆市山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的百草枯、陕西国丰化工有限公司的阿维·辛硫磷和炔螨特。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I 6 I  ̄ 炭化市:l 化 业 深 体 。 I / 啄 o0农 行 资 媒 o
农药行业有多个项 目人选全省石化行业 “ 十二五 ”重大 、 重点项 目。
吨 /年 噻虫腈 、 噻虫胺 、 0 0 /年丙硫克百威产业化》、 10 吨 ( ( 现有 低毒 产 品提质 改 造 (0 0 3 00吨 /年 乐果 、3 0 0 0吨
/年 丁硫克 百威 、10 0吨 /年 甲基托布津 )》、 ( 00 ( 生物
要 闻 聚 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湖南多个农药项 目入选全省石化 “ 十二五"重大 ◆重点项 目
湖 南省石 化行业 “ 十二五 ”发展 规划 》 由湖南省 公 司 的 ( 0 0吨 /年 嘧 菌酯 、5 0吨 /年 抗蚜 威 、2 0 (0 2 0 00
经济 和信息 化委员 会 向全 省 印发 ,要 求积 极组织 实施 。
/年仿 生农 药原药 一期工 程生产 项 目 、湖南农 大海特 腈 、 ( 0 0吨 /年 氯化 吡啶技改 项 目 、湖 南大乘 医 (0 1 农化有 限公 司的 ( 0 0吨 /年 悬浮种衣 剂生产 装置 、 (0 1 药化工有 限公司的 ( 0 吨 / 白藜芦醇 生产 装置 )、 农 ( 0 1 年 )
临湘化学农药厂的 2 万 吨 /年农药原药及制剂项 目》、 0
药水 基化 改造及 植物农 药开发 、娄底农 科所农 药实 验
岳 阳迪 普化 工技术有 限公 司的 ( ( 原药 生产装置 改造 厂 的 ( 0 0 农药 ( 0 0吨 /年新型旱 地除草剂扩建 》、永 州广 丰农 1
工程 、湖南博翰 化学科 技有限公 司的 ( 0 0吨 /年恶 化有 限公 司的 (0 0吨 /年 草甘膦 可溶性粒 剂项 目 等 (0 1 ( 0 6 草酮原药项 目 、 ( 5 0吨 / (0 1 年二氯 喹啉酸原药项 目 、 (00 ( 0 0吨 /年农药制剂项 目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 限 1 人选全省石化行业 “ 十二五”重点项 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大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大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7]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大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农〔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涉及农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农药管理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者违规生产经营农药、超限使用农药等问题。
为举一反三,强化监管,严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风险,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农业部定于2017年9月上旬至10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药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强化责任落实,集中开展农药大检查,重点排查非法非标生产农药、违规经营农药、超限使用农药等问题,及时整改、依法处置,防止出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依规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证件是否齐全,农药产品是否依法依规生产,原材料采购与产品生产销售记录是否规范。
对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要追溯产品去向。
对近年发现存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农办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
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关于印发《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416热点关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药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司研究制定了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19年3月2日 农药生产供应与安全使用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农药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2019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全面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扶并举”的策略,强化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突出抓好农药行政审批服务、行业监督指导、产业持续发展等重点环节和关键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农药依法监管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助力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振兴。
一、落实机构改革新要求,全面提升农药履职能力 1.明确农药监管责任分工。
按照《条例》和新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要求,明确农药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完善农药管理体系,提升履职能力。
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央地方、部内部外、系统内部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2.大力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上半年,筹备召开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交流各地《条例》贯彻落实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分析农药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农药监管工作。
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关键时期,组派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调研督导工作,推进农药监管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农药法规宣传培训。
针对机构改革后新的管理职责、新的管理人员,大力开展以《条例》及配套规章为重点的法规宣传培训,农业农村部重点培训省级农药管理人员,各省重点培训市县农药管理人员和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市县重点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和用药大户,尤其要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农药依法管理水平。
2019年农药质量抽样检测情况分析
2019年农药质量抽样检测情况分析 农药产品监督抽查是农药监管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规范正常的农药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7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
农业部在条例实施以后迅速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1998年农业部组织的农药单剂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8%;2000年农业部发布《关于1999年农药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农发)3号),对江苏、山东、湖南等10个省(市)的64家农药经营单位的458个农药产品标签进行抽查,并对53家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75个辛硫磷、噻嗪酮、敌敌畏农药复配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标签合格率14.2%,质量合格率72.0%。
同时连续多年对种衣剂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有力打击了农药市场的不法行为,净化了市场。
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以法律的形式,将农药监督抽查作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近几年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抽样检测,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隐性添加农药等行为,2018年农药产品质量抽查总体合格率为93.2%,比1999年提高了21.2个百分点,农药产品质量总体向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农办农[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推进2011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2011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部署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二)《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等文件落实情况;(三)2010年以来举报案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等查处情况。
二、检查形式此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组织。
督查由我部统一组织,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
督查方式如下:(一)听取当地农业部门关于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情况汇报;(二)查看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相关记录、执法案卷等材料;(三)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单位,每省抽查至少1个农药批发市场、2个县,每县检查农药经营单位不少于10个,其中乡村农药经营门店不少于5个;(四)座谈交流农药市场管理及执法工作,反馈督导检查意见。
三、检查时间5月15日前各地自查,5月中下旬开始督查。
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与被检查省(区、市)农业部门商量确定。
四、督查地点和人员安排督查人员由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检定所和有关省(区、市)农药管理及执法人员组成。
督查人员名单和督查地点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既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查工作,又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确保农药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农质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有关检测机构: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全过程管理,依法规范和约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并完善相应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标准化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增强意识、高度重视,尽快依法、规范地启动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科学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各相关部门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以是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外源性非法添加物、防腐剂、保鲜剂等残留污染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黔农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安排部署,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2019年3月4日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精神,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三品”产地、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外销单位为主,监督抽查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监督抽查产品以无公害农产品或产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产品为主,共计抽检农产品样品3800个。
二、监督抽查时间、品种和数量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
抽查时间、抽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1、2,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将任务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并将任务安排情况表于2019年3月22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应检测机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第三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9〕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第三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第三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9〕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9〕1号)和省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市监食协字〔2019〕374号),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本年度第三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通报共有106个批次的农药产品,涉及安徽、江苏、河北、河南、广东、广西、湖南、江西、陕西、天津、浙江、山东等16个省(市)的96家农药生产企业和我省10市86家农药经营单位。
监督抽查范围包括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市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被抽查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品种,企业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部省监督抽查结果,突出涉嫌存在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品种。
二、抽查结果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抽取的106个农药产品中,合格产品102个,合格率为96.2%。
不合格产品4个,不合格率为3.8%,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2个,占抽查产品总数的1.9%,占不合格产品50.0%(见附件1)。
三、存在问题从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以下三种问题。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
标明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1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5.0%。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药生产监督抽查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药生产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川农函〔2019〕39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药生产监督抽查的通知川农函〔2019〕392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决定对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开展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数量(一)抽查品种:主要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二)抽查范围及数量:抽取的企业数占省内农药企业生产许可发证数量的60%以上,抽取农药样品数60个。
二、任务分工此次监督抽查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政策法规处、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共同牵头,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和相关市(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测农药产品质量,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含量。
三、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等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抽样应从企业成品仓库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
抽样时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农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数量。
(三)抽样单签署。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
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样品检测(一)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
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
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
现
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
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
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
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
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
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
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
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
一致。
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因特殊
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
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
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Y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
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
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
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
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