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中含有农药 农业部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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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第1859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农业部对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

下列农业行业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1.《茶叶中甲萘威、丁硫克百威、多菌灵、残杀威和抗蚜威的最大残留限量》(NY660—2003)2.《茶叶中氟氯氰菊酯和氟氰戊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NY661—2003)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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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第1878号《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等50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
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其中,《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和《缓释肥
料登记要求》两项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
业用硝酸铵钙》、《肥料三聚氰胺含量的测定》、《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土壤调理剂钙、镁、硅含量的测定》、《土壤调理剂磷、钾含量的测定》、《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和《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等8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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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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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发改委 第946号公告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业部 发改委 第946号公告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第946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化肥不合格处罚标准及赔偿

化肥不合格处罚标准及赔偿

化肥不合格处罚标准及赔偿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化肥不合格的处罚标准及赔偿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罚标准:
- 根据《化肥管理条例》,销售不合格化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销售,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化肥中含有重金属等有
害物质超过标准限值,或者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质,可以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 如果不合格化肥导致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能
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2. 赔偿: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购买的化肥不合格,消费者有
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合格的化肥,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 如果不合格化肥导致农作物死亡或者减产,农民可以依法要
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农作物损失、种植成本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及赔偿金额可能会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同时还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

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方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总页数】8页(P110-1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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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农办议〔2016〕24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240号胡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防止和治理粮食蔬菜等农药化肥使用过度问题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化肥、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障粮食和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和盲目使用,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施肥、用药工作,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2498个农业县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从2015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努力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取得初步成效。

一、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大农民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科学施肥、用药的主体,我部一直高度重视科学施肥、用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并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对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教育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科学施肥、用药的良好氛围。

一是组织媒体宣传。

2015年3月19日,我部专门召开由中央各大媒体参加的新闻通气会,向全社会通报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和具体措施,引起强烈反响。

各地也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目前,“零增长”已成为化肥、农药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也已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热词”。

二是开展技术培训。

各地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和信息宣传。

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举办科学施肥、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各类技术培训班6.5万个,组织现场培训观摩会9000多场次,发放技术培训资料5500万份。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农农(农药)[2020]88号)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农农(农药)[2020]88号)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农农(农药)〔202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准确把握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要求,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仅限出口农药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范围(—)"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的说明:无原药登记的母药适用本项。

(二)"新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原药及其制剂登记的"的说明:一是新农药原药和制剂可同时申请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原药登记之后,再申请制剂登记。

二是取得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企业,可按照新农药制剂要求申请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仅限出口登记,混配制剂中的其他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已取得登记。

三是曾取得境内农药登记,但已无产品在登记有效状态的,原原药生产企业可参照新农药的要求申请仅限出口登记。

二、关于申请仅限出口耳爾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的说明:一是"证明文件"指境外登记证复E卩件或境外农药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复E卩件,其中登记证需附标签。

二是申请人为境外农药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明持有人的供应商,但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明未载明的,还应经境外登记或进口许可所在国(地区)农药管理部门证明或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外,还应提供申请人与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持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二)"产品化学资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原药还应提供全组分分析报告)和毒理学试验资料(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的说明:一是"试验报告"和试验单位资质要求与境内登记要求一致。

回复12345投诉农药成分格式范文

回复12345投诉农药成分格式范文

回复12345投诉农药成分格式范文
摘要:
1.引言:介绍投诉农药成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投诉信的格式:详细说明如何编写投诉信,包括抬头、称呼、
正文:
尊敬的XXX 部门:
您好!我是一名关注农药成分的市民,我在贵地区的一家农资店购买了一瓶农药,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农药成分存在问题。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我决定向您们投诉,并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投诉农药成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药成分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质量和环境安全,不仅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还可能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危害。

因此,对农药成分的监管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详细描述我所购买的农药中的问题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药成分应当明确标明在包装上。

然而,我在购买的农药瓶上并未找到完整的成分说明。

经查询资料,我发现该农药可能含有禁用的成分XX 和XX,这些成分已被证实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针对此次投诉,我的目的是希望贵部门能对这家农资店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我希望贵部门能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农药成分合法、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

在此,我感谢您们抽出宝贵时间阅读我的投诉信,期待您们的回复。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和协助调查。

顺祝商祺!。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议[2017]19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7〕197号)
那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土壤寿命,改善土壤质量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控制化肥中重金属含量指标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中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控制化肥重金属超标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化肥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

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施用化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二是制定重金属含量标准。

国家标准委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3349-2009)等国家标准,农业部制定《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 1110-2010)等农业行业标准,对肥料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指标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三是加强肥料登记管理。

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4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4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47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议[2015]26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7.17
【实施日期】201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47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5]265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留农药管控的建议收悉。

经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农药,但乱用药、过量用药又会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农药残留监控,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业部从2010年开始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目前有800多个县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200多个县全面禁止高毒农药销售使用,实行高毒农药扫码进货、扫码销售、实名购买、电子
台账,推动建立高毒农药全程可追溯。

同时,大力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

自2011年起,农业部启动实施了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对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进行补贴。

2015年,低毒生物农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回复函范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回复函范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回复函范文尊敬的[执法部门名称]:关于贵部门近期对我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检查及反馈,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回复:一、回复事由首先,我公司对贵部门在本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深知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

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个问题,确保及时整改。

二、问题整改针对贵部门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已逐一梳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具体整改情况如下:1.农药残留问题: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确保农产品无农药残留。

同时,增加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频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添加剂问题:我们将对农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进行严格监管,杜绝违规使用。

并对所有农产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3.生产记录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便追溯。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记录的规范填写。

三、改进措施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公司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2.引入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农产品污染。

3.定期自查:我公司将定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保障措施为确保上述整改和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我公司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成立专项工作组: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长效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确保质量安全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

五、结语最后,我公司再次对贵部门在本次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表示感谢,并承诺将认真履行上述整改和改进措施。

同时,欢迎贵部门对我公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和指导。

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健康的食品。

谢谢!顺祝商祺![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日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
法律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8.18
•【文号】农办法函〔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
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农药不合格函

农药不合格函

农药不合格函
尊敬的相关人员,
我们通过最近的检验报告得知,您公司所生产的部分农药产品在质量方面存在问题,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我们深感遗憾地通知您,这批农药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检验,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1. 部分农药样品中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有毒成分,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2. 部分农药样品中的有效成分含量偏离标准范围,无法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造成农作物受害和生长受阻。

3. 产品包装标签上的说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给用户带来误导,并可能导致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

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农药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了巨大危害。

我们敦促您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停止销售和使用这批不合格农药产品,确保消费者利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请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尽快整改和改进质量管理系统,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与相关法规,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我们将持续关注您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

希望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重复发生。

谢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此致,
XXX监督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10.11.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阿维菌素等82种农药在农产品和食品中的194个最大残留限量。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单炜力
电话:************,59194105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3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3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3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9.17•【文号】农办议〔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3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16号魏后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计划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梯次推进,实行“双减双控”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

2015年以来,我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措施落实,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一是科学制定“双减”目标。

化肥减量,突出提高化肥利用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畜禽粪污和秸秆还田率、机械施肥占比和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等指标体系。

农药减量,突出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科学用药三个重点,制定病虫绿色防控(包括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覆盖率、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农药利用率等指标体系。

二是分区分类推进落实。

化肥减量,根据耕地土壤质量、作物布局等,分6个大区确定施肥原则和主要措施,推进测土施肥、机械施肥。

农药减量,突出主要作物和重大病虫,分7个大区制定防控技术路径,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

在水稻、玉米、小麦主产区,重点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和肥料统配统施,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在果菜茶优势产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全程绿色防控试点,集成推广绿色生产模式。

三是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绿色导向,推广绿色技术模式,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加强政策引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使用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大面积应用。

强化农企合作,依托产学研创新联盟,研发绿色技术,打造绿色品牌,推进产业融合。

2017年,我国化肥利用率达37.8%、比2015年提高2.6个百分点,农药利用率达到38.8%、比2015年提高2.2个百分点,提前3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取得了初步成效。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农办案〔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9〕37号杨晓红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的提案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加快创制新型农药。

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实施,先后创制了40多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研发出绿色生产工艺、集成化生产装备、自动化工艺控制、环保剂型加工等关键技术,使我国农药由仿制为主走向自主研发创新的跨越,二是加快淘汰高毒农药。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对4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采取了禁用措施,其中百草枯等灭生性除草剂已全面禁止在国内使用,高毒农药所占比例由改革开放初期70%下降到目前的1%。

三是加快推广低毒农药。

通过减免资料、优化审批服务等措施,加快生物农药等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和推广应用步伐。

同时,在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主产区开展高效低毒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示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探索补贴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农民应用高效低毒农药,目前低毒和微毒农药占比超过84%。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定《“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5年内淘汰现有的10种高毒农药,积极发展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环保新型农药,促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

二、关于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严格农药行业各环节的准入门槛,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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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中含有农药农业部复函
肥料中含有农药,这一问题引起了农业部的高度关注。

近日,农业部
针对此问题发布了一份复函,加强对肥料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力度。

随着农药使用的增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关
注的焦点。

而肥料中含有农药,更是让人担忧。

据悉,目前市面上的
农用有机肥、农用复合肥等,其中不乏含有农药成分的产品。

这些未
经过认定的农药会对作物生长产生影响,也会影响作物的安全性。

因此,农业部加强了对肥料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力度,旨在减少农药对农
产品和环境的危害。

农业部的复函内容中指出,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在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监管。

同时,加强对市场上农用肥料的抽检,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此外,农业部还将推广绿色肥料和有机肥料的使用,培育健康的
农业生产环境。

对于肥料中含有农药的问题,农业部的回应值得肯定。

通过强化对生产、销售和监管的管理,能够切实保障我们食品的安全。

希望政府相
关部门能够继续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全方位的
监管和管理,确保我们的餐桌安全。

同时,相信未来农业生产中会出
现更多绿色、有机的肥料种类,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也可以为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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