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肉搜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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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肉搜索的认识
据了解,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网”,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互联网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把细节曝光。
由于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
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通常都是网络上的愤青,他们看见令人愤怒、生气的事情就会头脑发热,失去理智,一心想挖出真相。
导致很多人肉搜索案件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这些在他们看来是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非正义的,他们的行为给人肉搜索的受害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失去工作、遭受指责。
人肉搜索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
“网络通缉令”时常有发错的时候。
一方面是惩恶扬善,但更多的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于这种不够理智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
利:人肉搜索代表了民众对社会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
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弊: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
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
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人肉搜索”呢?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统一的标准还是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
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使用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
如果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大概很难有效地打击。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而是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
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可是如果所有不合理的现象都得到了解决,还会有人“人肉搜索”吗?只有当法律过于落后的时候,人民才不得不自力救济。
在这种方式下,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如果社会上存在一种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也许“人肉搜索”就不会这么火了。
当前的很多的“人肉搜索”事件的被搜索人都是一些官员,这从侧面
显示出了当前中国政府内部的一些问题。
各种公权力的私用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民众们也只有在网络上吐吐槽了。
当前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有问题内部解决,不要让民众的不满累积起来,最终铸成错误。
当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之后,就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