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银龄安康保险条款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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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银龄安康保险条款文本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一级或以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4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终止日期止。
第5条保险金及其给付方式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一级或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 保险金给付方式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保险人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给付保险金。
第6条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7条续保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保险,应与保险人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8条保险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第9条保险合同解除
1. 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异议,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2.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1)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虐待、欺骗、胁迫等恶劣行为;
(3)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保险人提出解除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10条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附加说明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