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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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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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
(苏环管〔2006〕3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24号)要求,我厅决定对部分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现场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排查的区域和项目
拟排查的建设项目名单见苏环管〔2006〕24号文附件1。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㈠各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情况。
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规定的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三、排查方式
㈠查阅资料,听取汇报。
查阅相关项目资料(请建设单位准备报告书、评估意见及审批文件等),听取各省辖市环保局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的情况汇报,听取建设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㈡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对拟排查建设项目厂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周围是否存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同时检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是否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章、
环境风险内容是否完善。
㈢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
㈣督促整改,落实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排查参加人员
排查组由我厅开发处、污控处、咨询中心、法规处、监察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分五组见附件1),同时请所在市环保局及原环评单位(请项目所在地环保局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五、时间安排
排查总体时间安排在2006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18日,请各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局配合。
六、其他
㈠我厅苏环管〔2006〕24号文确定的42个由我厅负责排查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于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包括排查结果、补救方案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表》,同时应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专章。
㈡2006年4月15日前各市环保局形式提交本市总体自查报告,包括排查结果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统计表》等。
所有提交材料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各提供一份。
附件(略)
二○○六年三月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