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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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

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禁烟禁酒专项检查通知

禁烟禁酒专项检查通知

禁烟禁酒专项检查通知全体员工:大家好!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开展禁烟禁酒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消除吸烟和饮酒对员工健康和工作的不良影响,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形象。

二、检查范围公司办公区域、车间、仓库、食堂、休息室等所有公司所属场所。

三、检查内容1、禁烟方面(1)是否存在员工在公司所属场所内吸烟的情况,包括室内和室外指定禁烟区域。

(2)是否有烟头、烟灰等吸烟痕迹。

(3)是否配备了明显的禁烟标识和相关宣传警示标语。

2、禁酒方面(1)工作时间内(包括午休时间),是否有员工在公司所属场所内饮酒。

(2)是否存在员工酒后上岗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检查将从具体日期开始,为期X个月。

检查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具体检查时间不提前通知。

五、检查人员成立由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员工代表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对公司各区域进行检查。

六、处罚措施1、对于在公司所属场所内吸烟的员工,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罚款X元;第二次发现罚款X元,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予以辞退。

2、对于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员工,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3、对于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导致所属部门员工多次违反禁烟禁酒规定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整改要求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公司的禁烟禁酒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2、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专项检查小组。

3、公司将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和复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八、其他事项1、希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禁烟禁酒规定,相互监督,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如有员工发现他人违反禁烟禁酒规定,可向专项检查小组举报。

3、公司将定期对遵守禁烟禁酒规定的优秀员工和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样例5]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样例5]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样例5]第一篇: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鄂质监食函…2012‟105号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院:为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的工作部署和《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落实《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鄂质监食函[2011]648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监督检查情况2011年底,省局组织各地质监局对部分酒类生产企业实施了监督检查。

全省共有152家白酒生产企业、22家啤酒生产企业、113家其他酒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部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记录清晰,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生产,产品质量稳定。

部分小企业存在使用非白酒发酵的呈香物质或食用酒精、香精香料生产非液态白酒,产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

此次监督检查中,抽样检验白酒128批次,合格118批次,合格率92.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酒精度、总酯、己酸乙酯、糖精钠等;抽样检验啤酒26批次,全部合格。

二、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督促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力争实现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如下: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5 山东联兴 玻璃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排 名 不分先 后 。
( 图形 )
L X
50 L 8m
50 L 8m
20 .41 070 .0 . .
2 0 . .6 0 70 1 4
啤酒瓶产 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 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 号 企 业名称 商标 规 格 型号 生产 日期 主要 不合格 项 目
乏 盈 薪 巴 杀 监 仪 薹 型 氏 菌 测
膨 贝膨 鲁 伯 4 1}4 器 6 3’ 置 8{ o68 0 1 6 3 F 。 ; 4 4 0 08 6 - 8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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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贝隆电子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 簇 鼋
(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5 、应 尽量选 购 小规格 的瓶装 啤酒 饮用 。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 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名称 商标
( 图形 ) ( 图形 ) ( 图形 )
规 格
50 L 0m 60 0 mL 60 4 mL
1 宝鸡 市渭河 玻璃 有 限责 任公 司 2 焦作 市安 泰玻璃 制 品有 限公司
3 成都 金星 啤酒有 限公 司
市6 5家企 业生 产 的 6 5种 产 品 ( 不涉 及 出 口),产 品抽样 合格 率 为 8 .%。 62
此次抽 查依 据 GB 5 419 啤酒瓶 》等 国家 标准 进行 检验 ,主 要包 括理 化指标 和标 志指 标 。涉 44 —9 6《 及 的主要理 化指 标为 :内应力 、抗 冲击 、耐 内压 力和 垂直轴 偏 差 。标志指 标 主要是 为 防止不 耐压 的非 啤酒专 用瓶 用来 灌装 啤酒 ,国家 标准 规定在 瓶底 以上 2 m 范 围打有 啤酒瓶 专用 标记“ ” 0m B 和生产 企 业 的标记 ,生产 的年 、季 。经 检验 ,标志 指标项 目全 部合 格 ,部 分产 品理化 指标 中 的抗冲 击和 耐 内压 力

酒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酒类市场蓬勃发展,酒类产品种类繁多,消费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与此同时,酒类市场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如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未成年人饮酒问题突出、酒驾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为了有效规范酒类市场,保障公众利益,各级政府决定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工作。

二、总体目标。

本次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旨在全面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清理整顿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对未成年人饮酒的管控;严厉打击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1.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下架并依法处理。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未成年人饮酒管控。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的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酒类的认知,同时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饮酒的监管机制,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和饮用酒类产品。

3. 严格执法,加大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酒驾行为零容忍,严厉处罚违法驾驶人,有效遏制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关注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酒类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关注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实现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记者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根据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该办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

以下为《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一)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

质检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

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

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据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中明确将酒类纳为综合治理的重点品种,要求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

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2023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2023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2023酒类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标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对酒类市场的整治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无资质、不合规的酒类经营者,减少市场乱象。

2. 加强对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3.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主要措施1.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1)加大对无资质酒类经营者的整治力度。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无资质经营者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涉嫌偷漏税、假冒伪劣、贩卖非法酒类的经营者的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者依法处理。

(3)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2. 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1)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管标准。

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限销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2)组织开展对酒类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加大对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

(3)加强对酒类出厂检验的监管,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1)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2)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3)加强与行业协会和酒类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市场秩序的维护。

4. 打击违法行为(1)加强对假冒伪劣酒类的打击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加大处罚力度。

(2)对违法销售非法酒类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3)加强对酒类市场中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偷漏税企业的罚款力度。

三、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落地。

2.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进行整治工作。

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酒类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酒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针对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
的监管力度。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过期变质产品等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同时,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检查,确保酒类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酒类广告宣传的监管。

严禁虚假夸大宣传,严禁向未成年
人宣传推广酒类产品。

对于违规宣传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有效遏制不良酒类广告的传播。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酒类市场的消费者教育和引导。

通过开展酒类消费知识
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饮酒。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酒类市场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酒类市场信
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酒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

最后,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酒类市场整治
工作。

加强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酒类市场整治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酒类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总之,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该方案,全力推动酒类市场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8•【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为有效防止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切实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GB4544—1996《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啤酒瓶新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啤酒瓶,必须符合啤酒瓶新标准。

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的啤酒瓶不得出厂和销售。

二、根据《关于国家标准〈啤酒瓶〉(GB4544—1996)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8〕40号)精神,从1999年4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瓶装啤酒必须使用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

三、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自1999年6月1日起,凡销售者销售的瓶装啤酒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即认定为销售的商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的要求。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瓶装啤酒生产企业应当从严格按照啤酒瓶新标准组织生产的啤酒瓶生产企业购货,增加新标准瓶储备,并应建立回收瓶质量检验制度,尽快淘汰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确保自1999年4月1日起所用全部啤酒瓶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

啤酒瓶销售者应当自1999年4月1日起检查进货,验明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 范围内是否打有专用标记“B”、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和季等标识,确保在1999年6月1日起不再销售与啤酒瓶新标准标识不符的瓶装啤酒。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吉市政办函[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25号令)和市政府《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16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啤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为出发点,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啤酒和在瓶盖设奖等不正当有奖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加大啤酒流通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啤酒流通市场秩序。

二、整治任务(一)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辖区内进行啤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

(二)酒类经营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必须开具和索要《随附单》。

(三)严禁啤酒经营者、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禁采用在瓶盖内设奖和其它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五)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啤酒生产、经营、卫生、税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种问题。

三、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吉林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蔡玉和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成宝英市长助理杨顺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成员:付彦平市商务局副局长安丰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付春元市法制办主任李继臣市工商局副局长杨柱山市质监局副局长徐俭市国税局副局长王伟市地税局副局长张宝清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登余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毕市消防支队副政委董锡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杨光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耿云久永吉县副县长王中宪蛟河市副市长董慧忠舒兰市副市长李鹏飞磐石市副市长陈辉桦甸市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日常指导、调度、督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各设区市酒类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全省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自2008年10月7日起,在全省酒类监督系统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酒类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目标:一是检查已经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使用许可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借、买卖、涂改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和明零暗批问题二是检查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随附单使用情况,要求所有企业进货过程中要有随行的随附单,销售要开具随附单(批发企业),并且随附单的填写要真实、完整,管理要严格,重点查处是否有转让、转借、买卖随附单的问题。

三是对于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查明来源和销售去向,严格依法处理。

二、工作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从执政为民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出击,务求实效。

二是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集中整治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或因工作不力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失职人员。

四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发生重大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在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11月8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省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酒类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酒类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酒类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酒类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近期,国家媒体对河北省黄骅市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接连发生饮用散装白酒疑勾兑甲醇致人死亡事件进行了曝光,为成品油、酒类市场监管敲响了警钟,为防止我省发生此类问题决定对全省成品油、酒类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市场整治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彻底清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二是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尚失资质条件的依法予以清理,对不具备合法资质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利用年检之际,认真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强化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加大力度,强化成品油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

各市、州局要认真组织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市场检查,指导基层工商分局(所)利用简易检测法对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测,发现问题及时抽检。

要以群众投诉突出的、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多次检测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为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重点,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并发布消费警示,坚决把不合格成品油清除出市场。

(三)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经销假冒伪劣成品油行为。

要加大市场巡查的频次和密度,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沪市监食经2020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0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核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规范酒类商品经营,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规范经营,探索建立酒类商品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市范围酒类商品经营者,重点为非正规名烟名酒专卖店、散装酒经营商户、宾馆、餐饮单位、连锁超市、食杂店、酒吧、KTV、电商平台、旅游热点区域酒类商品经营者及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

三、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督促其规范经营。

一是持证亮证经营。

具有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内容相符,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符合酒类零售要求。

二是建立酒类零售日常管理制度。

经营者建立酒类零售进销存日常管理、规范堆放等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陈列“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

三是落实进货查验责任。

经营者加强酒类商品入库流程管理,及时查验进货凭证,做到无凭证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入库、上架。

四是推行食品安全承诺。

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酒类商品零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范文(完整版)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范文(完整版)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质监公文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辖区酒类经营单位:根据*局《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酒类市场,强化监管,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辖区决定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辖区酒类市场经营现状,全面加强酒类市场监管,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经营行为,督促酒类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不购进、不存放、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两个重点”开展工作,力求解决辖区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点品种:白酒、葡萄酒、散装酒、进口酒类,特别是市场占有率高和消费者青睐的品牌酒为重点品种。

(二)重点场所:以农村地区酒类销售的食杂店为重点环节。

三、整治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执法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内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一)全面排查摸底。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酒类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数量、地址、经营品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并根据排查掌握的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

(二)加大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监督检查。

对酒类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验酒类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针对消费相对集中的品牌产品和投诉较多的问题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白酒、葡萄酒、散装酒、进口酒等专项执法检查。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规模性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计量测试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计量器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计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在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节能环保、服务安全生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计量器具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计量器具管理,保障计量器具准确,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把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抓好实行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了调整,颁布了新的《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各单位要对调整后的计量器具目录准确把握,依据目录实施相应管理。

特别是对于新增的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带V的,如压力变送器等),要摸清底数,及时组织周期检定。

对于过去实行强制检定又未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也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购买使用目录中需要做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带P 的),应核实确认型式批准证书编号等。

三、突出做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对于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纳入《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各使用单位要及时通过《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周期检定。

未经过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为了上海1300万消费者的利益——上海市对啤酒计量器具实施综合管理

为了上海1300万消费者的利益——上海市对啤酒计量器具实施综合管理

为了上海1300万消费者的利益——上海市对啤酒计量器具
实施综合管理
刘建国
【期刊名称】《中国计量》
【年(卷),期】1995(0)1
【摘要】继成都市开展实施了啤酒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后,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生啤零售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根据《计量法》和《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关于加强生啤酒零售
经营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明确要求上海市所有宾馆、酒家、饭店及经营生啤酒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在生啤酒零售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以“扎”
作为计量单位,必须以“升”或“毫升”
【总页数】2页(P33-33)
【关键词】上海市;计量器具;生啤酒;容量刻度;计量监督;综合管理;消费者;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局;计量单位
【作者】刘建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关于授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转发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 [J],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通使用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子系统及进一步做好强检计量器具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J],
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上海市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J],
4.上海市质监局发布实施《上海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J], 孙国民
5.《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知识讲座第四讲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J], 潘光政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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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 除罐装、瓶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放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

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

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

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它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 ,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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