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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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铁路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客运站、火车站、动车组、高铁列车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管理职责
1. 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为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场
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
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 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4. 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管理措施
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2. 旅客进出人员密集场所应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
物品。
3. 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确保通道畅通。
6.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
灾事故发生。
7.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存放和使用。
8.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食品、药品等商品的质量检查,确保旅客安全。
五、应急处理
1.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六、监督与考核
1. 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铁路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