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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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
中文摘要: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资源,是人类所有社会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质基础之一。

淡水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资源之一,虽然地球70%的面积被海水所包围,但淡水的比例只有2.5%,其中绝大部分以冰雪和其他形式出现,实际能够用来饮用的不足全球淡水总量的1%。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

由此促使人们对国际水域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方能保障淡水资源的充足和维护淡水资源的秩序。

不论是在全球范围内不是在世界各国之间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立法保护已经形成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体系所以对水的保护必须提升到一个国际的高度,方能保障淡水资源以充足和国际的安全。

关键字:国际淡水资源国际保护立法保护
英文摘要:
This led to the international waters of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cological value and a new understanding of the. So the water protection must be promoted to an international level, can we ensure the adequacy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and maintain the order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global range than in the world among the countries on the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s formed a from slow to fast, from small to big, from fragmented to system.This led to the international waters of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cological value had new knowledge, can we ensure the adequate maintenance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resources system.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global range than in the world among the countries on the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s formed a from slow to fast,
from small to big, from fragmented to system so on water protection must be promoted to an international level, can we ensure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for adequate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Keywords: International freshwater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egislative protection.
简述国际淡水资源的立法保护进程
一、国际淡水资源的概述
对于国际淡水资源的概念,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尚未给出确定的定义。

但是在其现有定义上有几个公认的方面:第一,它是一个相对海洋的概念,指的是内陆的淡水资源;第二,它具有国际性,它指的是处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的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淡水水体;第三,它不同于国际法中“内水”的概念,它只包括陆地领土上的那些处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的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淡水水体,包括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跨国湖泊和跨国的地下水体;第四,地球上的河流中有将近一半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共有。

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国际淡水资源急需保护的重要。

二、国际淡水资源的全球性保护
尽管国际上开始关注淡水污染的时间相对较迟,但这方面进步却非常快。

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近几十年间在成倍增加。

1972年斯德哥尔摩大会行动计划呼吁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护整个水资源进行国际合作。

1977年在阿根廷马德普拉塔召开的水资源大会建议研究可以用来管理共享水资源的方法。

《21世纪议程》第18章呼吁通过“适用统一的开发、管理和利用水资源的方法”“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发展和编纂国际法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制定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1990年它通过了关于国际水环境保护的条款,1997年5月5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包括四方面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
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的条款。

中国参与了此公约的制定,并对作为《公约草案》基础的《公约条款草案》的若干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回顾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日程》第18章的有关条款,大会做出决议:从1993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世界水日”旨在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乏淡水问题,开展广泛的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开发的保护水资源的认识。

《21世纪水安全—海牙世界部长级会议宣言》2000年3月17~22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二届世界水论坛及部长级会议。

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世界水资源政策大会,大会通过了《21世纪水安全—海牙世界部长级会议宣言》。

《波恩国际淡水会议部长宣言》2001年12月,在波恩举行了一次有新意的国际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会议通过的《波恩国际淡水会议部长宣言》和《波恩国际淡水会议行动建议》等两份文件对国际水资源管理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联合国2002年12月12日宣布启动“国际淡水年”计划,根据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的提议,决定将2003年定为“国际淡水年”。

旨在提高各国政府及民众对淡水资源重要性以及淡水短缺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促进各国在淡水管理与消费领域寻求新的思路,制定新的战略与开发新的技术;提高各国民众参与保护淡水资源的积极性。

2004 年《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国际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方面的最新发展。

国际法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跨界含水层法,制定一套完整的跨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国际水法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国际淡水资源的区域性保护
对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区域性法律保护,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
地区时间条约名称
欧洲1963年
1968年
1968年
1976年
1976年
1986年
1992年
1992年
1994年
1996年
《关于莱茵河防止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尼协定》
《关于莱茵河防止污染国际委员会的协定》
《欧洲水宪章》
《在洗涤产品中限制限制使用某些去污剂的欧洲协定》《保护莱茵河不受化学污染公约》
《保护莱茵河不受氯化物污染公约》
《莱茵河行动计划》
《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
《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
《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进行合作的公约》
《保护莱茵河公约》
南美洲1969年
1975年
1978年
《银河流域条约》
《乌拉圭河章程》
《亚马逊合作公约》
北美洲1906年
1909年
1944年
1973年
《格兰德河灌溉公约》
《关于边界水域和美加有关问题的华盛顿条约》
《利用科罗拉多河、蒂华纳河以及格兰德河的公约》
《美加大湖水质协定》1978年新的《大湖水质协定》取代之《关于永久彻底解决科罗拉多河信含盐量的国际问题的协定》
亚洲1960年
1992年
1995年
1996年
1996年
1977年
2001年
《印度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的条约》
《关于恒河水域条约》
《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
《关于马哈卡河综合开发的条约》
《在与水相关的事务上进行合作的宣言》
《孟加拉印度关于分享恒河水和增加径流量的协定》
《中哈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
非洲1963年
1964年
1978年
《尼日尔河流域协定》
《乍得湖流域开发公约和规约》
《冈比亚河协定》
四、我国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保护
(一)我国的水法体系
中国关于水资源的国内立法主要有:1957年《水土保持暂行纲
要》、1961年《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1982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4年《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河道管理条例》、1991年《水土保持法》、1993年《关于加强水土保护的通知》、《水土保护法条实施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土保护法》、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0年《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不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水法》(修正案),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水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为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我国的国际河流和湖泊
国际河流有:黑龙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伊洛瓦底江,怒江—萨尔温江,澜沧江—湄公河,珠江,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恒河,印度河,元江—红河,额尔齐斯河—鄂毕河,伊犁河。

国际湖泊有:长白山天池—位于吉林省东南部的中朝边境上,兴凯湖—在黑龙江省东南部的中苏边境上,贝尔湖—位于内蒙古东北部,是中蒙边界湖泊,班公湖—在我国西藏西部和印度边境上。

(三)我国对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行动
近几年,我国也在为淡水资源的保护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中国作为水利大国,积极参与了各种重大国际水事活动,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年,联合国将纪念第四个“世界水日”全球活动的主会场设在中国。

1998年,水利部等代表团赴巴黎和纽约分别出席了国际水与可持续发展部长级会议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1999年,水利部等部门参加了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会议。

2000年和2001年,由水利部等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先后参加了海牙世界水论坛及部长级会议和波恩国际淡水会议,为会议做出了积极贡献。

另外,水利部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出席了水资源、水文、大坝、灌溉排水、水工程等领域的国际学术团体举行的历次大会。


今为止,我国水利部门和专家已参加了40多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水利组织。

20 多个国家和地区,120 多名出席国的政府官员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代表,2007 年5 月30 日—6 月1 日齐聚中国上海,参加联合国秘书长水与卫生顾问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暨亚洲地区对话会。

这是世界对“水与卫生”这一世纪难题在亚洲地区的重点关注。

中国的承诺给世界以希望。

中国解决水与卫生问题取得的成就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赞赏,荷兰王储威廉·亚历山高度评价:“中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 这是对世界的贡献。


1987年1995年《关于共同赞比兹河系统环境完善管理行动计划的协定》
《关于共享河流系统的议定书》
五、结语
《国际水道公约》是一个存在重大争议的公约,公约对于上游水道国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水道的主权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

如何承认和保护、均衡上下游水道国和合法权利和利益,是《国际水道公约》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制定出符合全世界水资源系统的公约让各个国家能够普遍的接受和承认,从而使全球水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对于我国淡水资源的国际法保护主要是跨界河流的问题,其他地区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了,而我国签订的跨界河流的条约却是可以屈指可数的。

我国有上述如此之多的国际河流和湖泊,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水就是石油之后的下一个国际战略资源。

由此,保护河流和湖泊肯定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是更高一个程度的关注。

所以我国要在深入研究国际淡水资源的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基础上,完善国内立法,承接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

还需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国际、跨界河流的开发和利用保护,从而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淡水资源免受争端的干扰。

参考文献:
1.亚力山大·基斯(法)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万霞,《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版。

3.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

4.林灿铃,《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年版。

5.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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