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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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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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1. 施工前,需根据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和图纸,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 装修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遵守工地安全规范,并佩戴好必要的安全装备。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合格。
5.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6.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噪音和粉尘的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干扰。
7. 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如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8.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装修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9. 施工合同应明确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和责任分工,如有纠纷,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10.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装修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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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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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房产、环保、建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治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都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爱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环保节能的装饰材料。
第二章装饰装修的一样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畴内从业。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的操作技能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从事专门工种的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形材料。
第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
第九条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提交信用公示材料。
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签订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
装饰装修合同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刻;(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刻;(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刻;(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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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
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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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索引号:012947031/2007-00334信息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地方性法规 / 其他发布机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生成日期:2007-07-26生效日期:2008-01-01废止日期:信息名称: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文号:关键词: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内容概览: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线链接地址: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c13a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12.png)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饰装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f12f3c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0d.png)
装饰装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装饰装修工程。
三、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公司设立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装饰装修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装饰装修施工过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资质要求1. 承揽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资质。
3.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五、装饰装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前,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和审核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明确工程施工内容、工期、施工责任等。
2. 施工前,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好相关的施工准备手续和手续备案。
六、装饰装修施工过程管理1.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七、装饰装修施工验收1.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2.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公司相关标准和要求。
八、装饰装修施工质量保修1. 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工程实行一定的质保期,保修期不得少于公司规定的时间。
2.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并确保该问题不再出现。
九、装饰装修违规处罚1. 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取消合作资格、追缴工程款等。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装饰装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公司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807c26ed630b1c59eeb572.png)
装修管理规定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加强本小区管理,保证建筑物的完好和安全,保持住宅区的美观和清洁,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并依据此规定对您或使用人房屋装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装修范围】业主应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二、【装修公司的选择】为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对装修的管理,业主装修应尽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装修公司。
业主选择的装修公司必须经物业服务中心资格审查,装修人员须熟悉房屋结构,承诺遵守本规定后,在物业服务中心监督下提供装修服务。
三、【装修管理费用】1、(住户)及装修公司在办理装修申请时,按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5元/㎡。
2、业主装修需向物业服务中心交纳保证金:面积在300平方以内交纳3000元/户,面积在300平方以上交纳5000元/户,待竣工初验和复验合格并使用1个月后退还保证金。
3、装修公司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还需缴纳以下费用: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张及一寸免冠相片两张,每证交纳工本费5元,押金10元(施工结束临时出入证交回物业服务中心退回押金);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每证交纳工本费5元(装修结束将此证交物业服务中心)。
四、【装修特别提醒】一)室内:1、装修前必须安装临时便池及冲水设施,给装修工人使用,装修动工前请先对下水管道地漏做通过试验(用脸盆倒水),如有堵塞请即报物业由施工队疏通后交付使用。
2、您(业户、装修公司)不得拆改原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楼板主体结构部件。
3、不得凿除地面和房顶的防水层。
4、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得改动、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改动共有部位水、电等管线走向。
封闭上述管线须严格遵守有关标准操作。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cbca132d1f34693daef3eef.png)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
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1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d593203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b1.png)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XXX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XXX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3cf50d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7e.png)
XXX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XXX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划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大概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修建主体,是指修建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首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动: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模版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35c5847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d.png)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保障居民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的装修装饰活动。
第三条装修装饰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居民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装修装饰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装修装饰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装修装饰活动应保持与邻近房屋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第八条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保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污染小区环境。
第九条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节约能源,减少噪音和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装修装饰活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装修装饰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装修装饰活动开始前,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向物业管理方提交装修申请。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应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发出装修许可证。
第十三条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按照许可证上的装修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密切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工作,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完工后,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向物业管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装修装饰活动完工后,物业管理方负责对装修现场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由装修装饰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装修装饰活动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条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电路、水路、燃气等设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装修装饰单位和居民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方,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南京市精装修质量管理要点
![南京市精装修质量管理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3b4cb6b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3.png)
南京市精装修质量管理要点一、装修材料控制1.1明确材料规格和质量标准在进行精装修施工前,需对所有使用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环保标准等,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1.2严格把控材料采购所有用于精装修的材料均应从合规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确保所采购的材料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明等文件。
同时,对于重要材料,应进行必要的进场检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1.3做好材料的储存和保管对于进场的材料,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避免因储存不当而导致材料的质量受损。
同时,应定期对材料的库存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二、装修施工过程管理2.1施工计划管理在施工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施工流程、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控制计划。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执行和管理。
2.2施工工艺控制对于精装修施工的工艺流程,应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应进行充分的验证和试验,确保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2.3施工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确保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都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关键施工节点,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督和质量抽查,防止出现质量问题。
三、装修验收及整改3.1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如水电改造、吊顶工程等,应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2对整体装修质量进行把控在装修完成后,应对整体装修质量进行把控,包括外观质量、功能质量等。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和修复。
整改完成后需再次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3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在验收过程中,应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如业主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应进行及时的响应和处理。
确保业主的满意度。
四、持续改进及监督4.1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在施工过程中和装修完成后,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收集各方面的质量信息,包括业主反馈、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12、南京市住宅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12、南京市住宅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dba1f541f524ccbff02184a4.png)
南京市住宅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制二O一七年使用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形成协议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有关委托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协议文本。
6.本协议条款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业主 /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公司)为了保障小区所有业主的安全和共同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房屋装饰装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装饰装修流程说明(1)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乙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甲方申报登记,乙方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甲方表明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并领取《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3.装饰装修方案(方案应包括:装饰装修项目、装饰装修工期、装饰装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数量、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留宿数量、消防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和装饰装修施工全套资料、图纸);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7.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892422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2.png)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
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9.24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
2007年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南京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需求、工艺水平和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
然而,装饰装修行为不规范、各方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以及装修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对装饰装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工程质量、装饰装修安全、现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且针对建筑工程装修和住宅装修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规范,内容较充实,规范较具体,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南京装修噪音整治有法可依
![南京装修噪音整治有法可依](https://img.taocdn.com/s3/m/1ccf0a1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3.png)
南京装修噪⾳整治有法可依南京市⼈⼤常委会举⾏《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据悉,这⼀条例于08年1⽉1⽇起正式实施。
对于⽬前常见的⼀些野蛮装修现象,条例给出了禁⽌性的规定。
夜间禁⽌装修作业案例:程先⽣的孩⼦刚升⼊⾼三,孩⼦每天都复习到深夜。
最近,楼上⽼张装修房⼦,晚上⼋九点钟也敲个不停。
程先⽣找到⽼张交涉,“装修怎么会没声⾳,”⽼张的答复让程先⽣恼⽕不已。
条例: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现场采取措施,防⽌或者减少废⽓、废⽔、粉尘、振动、噪⾳、固体废弃物和施⼯照明对⼈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12时⾄14时、19时⾄次⽇7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电钻、电锯、电刨等产⽣噪声的⼯具进⾏施⼯作业。
洗⾐机不能放在阳台案例:⽼王家3⼝⼈挤在不⾜40平⽅⽶的住房⾥,卫⽣间⽐较⼩。
⽼王就把洗⾐机搬到阳台,洗⾐机排出的脏⽔直接排⼊⾬⽔管道,平时的⽣活污⽔,⽼王也⼀同倒⼊⾬⽔管道。
条例:住宅装饰不得有下列⾏为:将未经防⽔处理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将房间、阳台改为卫⽣间;将⽣活污⽔排⼊⾬⽔管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使⽤安全的⾏为。
承重墙不能乱砸案例:刘⼥⼠在装修时为了打通饭厅和厨房,砸掉了中间的⼀道承重墙,可是半年之后,却发现墙体出现了半⽶多长的裂缝。
她请来监理机构,发现承重墙被砸掉了,刘⼥⼠不得不请⼈把墙重新砌上。
条例: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有下列⾏为:未经房产⾏政主管部门许可,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超过设计标准增⼤荷载,在楼⾯结构增开凿洞⼝或者扩⼤洞⼝,为增加房屋使⽤空间降低房屋地⾯地坪标⾼。
室内装修最少保2年案例:吴⼩姐去年为⾃⼰的新房装修花了不少⼼⾎,谁知道住了不到⼀年,房⼦开始渗⽔。
原来的装修公司却不予理会,吴⼩姐异常头疼。
条例:在正常使⽤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要求的厨房、卫⽣间和外墙⾯的防渗漏期为5年。
南京装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装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bcaa557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e.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对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企业负责人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二条人力资源保障1.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资金保障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南京市鼓楼区房子装修报备
![南京市鼓楼区房子装修报备](https://img.taocdn.com/s3/m/bbf1c8e6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68.png)
南京市鼓楼区房子装修报备
1、住宅装修: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城建监察中队进行申报登记。
2、非住宅(营业房)装修:在装修前应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办理《房屋装修许可单》。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装修时必须到物业登记的,办理装修协议,但是是严禁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可以收取出入证的费用。
但是很难禁止
5、装修向物业报备对你也有好处的,一些注意事项,可以清楚一点注意到。
6、房屋装修需要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申报。
因为房屋在装修时,可以会涉及到拆改的问题,而房屋中的承重墙是不能拆改的,所以,需要去物业管理处获取房屋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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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家装公司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0日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
第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
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第九条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四)开工、竣工时间;(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七)安全责任的分担;(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时间;(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装修人应当委托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施工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饰装修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
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当移交水电等线路图。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人民调解;(三)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
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施工方应当持合同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的,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检测合格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三十条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二)将未经防水处理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三)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四)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六)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登记证明,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施工噪声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有关事项的要求告知装修人和施工方。
第三十三条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
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
第三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环境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三)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五)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
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检查;(三)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新建和增加建筑面积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