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和居民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装饰装修。
第三条小区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民装饰装修应当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施工、合理布局、合理搭配和美观实用。
第六条居民在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居民在装饰装修前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
第八条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遵守施工时间、垃圾处理、施工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第九条居民在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表、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到居民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回复居民是否同意。
第十一条居民进行装饰装修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的目的和内容;(二)装饰装修的时间计划;(三)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等;(四)保证居民的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居民的装饰装修申请时,应当考虑小区整体利益和居民权益,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在审核居民的装饰装修申请时,应当建立居民装饰装修档案,记录审核的结果。
第三章施工安全与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居民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居民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工人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注意防火、防水、防雷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居民进行装饰装修时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保证装修质量。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随时对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饰施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 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5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____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2)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装修管理制度:对装修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改变房屋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2.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3.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4.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6.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7.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
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管理1.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严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
如确须开孔凿槽,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4.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隔墙;5.严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和厨房;6.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7.房屋装修如需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防水施工管理1.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____小时,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2.装修施工如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3.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因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4.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水泥沙浆厚度应≥60㎜;5.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500mm,阴角临界墙宽度为1000mm,高度必须达到1800mm。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的范围和要求1. 小区装饰装修范围仅限于业主的住房内部以及其拥有的私人车库、阳台、花园等私人空间。
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装饰装修,如大堂、楼梯间、走廊等。
2. 装饰装修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装饰装修时应选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二、申请装修的程序和要求1. 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前,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装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
2.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的装修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 业主需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后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损毁赔偿费用的保证。
4. 若装修申请被批准,业主可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施工。
施工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施工时间、噪音控制、安全防护等。
三、装修施工的管理要求1. 装修施工期间,业主应组织施工单位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确保邻近住户的安全。
2. 在施工期间,禁止乱堆乱放材料、占用公共通道,必要时需设置安全围挡。
3. 施工过程中,严禁违规搭设脚手架或使用超负荷施工设备。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垃圾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倾倒。
5. 装修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对邻里的影响,避免施工活动过于扰民。
6. 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等涉及到公共设施的操作,需提前通知住户并得到物业的同意。
四、装修完成后的验收和保修要求1. 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业主需及时整改。
3. 装修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业主需及时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毁坏公共设施。
4. 若装修施工损坏公共设施或侵犯他人利益,业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违规装修及处理办法1.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可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XXX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效劳中心交纳装修包管金、证件押金等有关用度,支付《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窜改、撤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撤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修装饰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是装修装饰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1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2023年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结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开始进行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预处理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符合规范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图、立面图、施工方案、防水、防潮、防火等细节图纸,清晰标注材料、工艺、工程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泥水工程和木工工程应选择质量可靠,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被记录并报验核。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更改设计,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四条水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前应进行水电设备的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防火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组成的验收组进行。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应检查房屋结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各项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
1.3 监督管理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二、监督管理职责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负责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对施工企业和设计师进行资质审查;(3)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4)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2)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安全、环保、节能;(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2.3 建设单位(1)负责组织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2)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3)保障施工人员权益。
2.4 施工人员(1)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2)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爱护建筑设施,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督管理内容3.1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和设计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2)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保证功能和使用要求;(3)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3 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验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验收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4.1 行政监管(1)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选2024)[1]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选2024)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规定解释权二、装饰装修管理责任2.1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2.2装饰装修公司的责任2.3业主的责任2.4承包商的责任三、装饰装修申请流程3.1申请材料3.2审批流程3.3装修施工时间3.4装修验收四、装饰装修行为规范4.1噪音控制4.2垃圾处理4.3安全施工4.4环保要求五、违规处理5.1违规行为的认定5.2违规行为的处理5.3争议解决六、附则6.1规定生效时间6.2规定修改和补充6.3附件附件:附件一:装饰装修申请表附件二:装饰装修验收表附件三:违规行为处理表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小区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制定本规定。
1.2编制依据本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建筑法》、《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装饰装修活动。
1.4规定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二、装饰装修管理责任2.1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装饰装修活动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2装饰装修公司的责任装饰装修公司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并对其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3业主的责任业主负责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装饰装修行为规范。
2.4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并对其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装饰装修申请流程3.1申请材料(1)装饰装修申请表;(2)装修设计方案;(3)装修施工图纸;(4)装修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3.2审批流程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业主审批结果。
3.3装修施工时间装修施工时间应符合小区规定,并尽量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
3.4装修验收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四、装饰装修行为规范4.1噪音控制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噪音,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返回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返回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返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 (5)1.1 施工管理基本原则 (5)1.2 施工范围与内容 (5)1.3 施工管理组织架构 (5)第2章施工准备 (5)2.1 施工前期调查与策划 (6)2.1.1 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环境、周边设施、施工条件等,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6)2.1.2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人员配置、施工周期等。
(6)2.1.3 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等,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6)2.1.4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工艺要求及安全规范。
62.2 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6)2.2.1 施工图纸应齐全、清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2.2.2 施工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图纸会审,保证图纸无误。
(6)2.2.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6)2.2.4 施工单位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技术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6)2.3 施工材料与设备准备 (6)2.3.1 施工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选用,保证材料质量合格。
(6)2.3.2 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2.3.3 施工设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格证明,保证设备安全、可靠。
(6)2.3.4 施工现场应配备齐全的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6)2.3.5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材料及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材料、设备合理使用,防止浪费。
(6)第3章施工人员管理 (6)3.1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6)3.1.1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保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
(6)3.1.2 施工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及地方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6)3.1.3 施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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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维护楼宇结构的安全、外观的整洁和美观,确保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我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装修施工技术要求:
(一)房屋结构
1、禁止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在楼宇外墙、承重墙、梁柱上穿、开孔或设固定支架、基础,禁止改变门窗结构位置、尺寸,请勿在楼面上开槽、安装管线;
2、装修时严禁改变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砌墙砖须使用轻质材料砖,不能用红砖等重质材料;
4、请勿凿除原楼地面水泥层或破坏防水,只允许凿毛;
5、禁止间隔使用8CM以上射钉、钢钉固定装修材料。
(二)关于外观
1、禁止改变楼宇外观,包括禁止在外墙、门、窗、玻璃、阳台、外墙护拦等喷涂与主体结构、自身设施不同的异色涂料,外墙不得随意粘贴瓷片等;
2、禁止在外墙及外墙玻璃上安装、张贴广告类的霓虹灯、招牌、条幅等;
3、商铺安装广告招牌需事先申请;
4、防盗网及窗花应安装在窗内;
5、进户防盗门严格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统一标准安装;
(三)、关于给排水与防水
1、请勿更改给排水(排污)管道的位置;
2、请勿私自更换水表或表外接管;
3、不得封闭排水管检查孔,请勿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严禁以重力碰击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
5、装修时请勿以重力碰击窗框或震动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窗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水现象;
6、禁止破坏或拆除原室内一切防漏涂层或防水胶带,如须重新做地面或墙体的装修,必须先做好防水、补漏工作;
7、洗手间装修时,必须做好防水(24小时闭水)实验,须在墙面做齐防水1.5米以上;
8、装修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必须先在室内安装简易洗手间;
(四)、智能设施及管线
1、请勿更改供水、供电、智能化设施管线;
2、请勿擅自移动或封闭室内的消防报警器,请勿拆卸或移动烟感、喷淋头等消防设施,如因装修改动需提供消防施工图纸报管理公司审批;
3、请勿擅自更改粉刷单元内消防管道标准色(红色);
4、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烟感)安装或者摆放位置;
5、请勿私自拆卸或敲击专用电子设备,如监控探头、火灾报警器、电子门锁、灯光感应器等;
6、装修时应妥善保管好室内智能系统设施设备,若须移动消防接驳位置,须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施工;
7、不得在装修室内乱拉电源,重新布线要事先申请,对埋设暗线或天花吊顶穿线必须使用PVC套管;
8、禁止在木质或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墙、柜、厨等设施上安装灯具及插座;
9、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严禁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空调安装
1、空调需统一安装在各单元空调预留位置,不可将空调放置在阳台等其它位置;
2、所装空调室外机规格不得超出原预留位置的大小和数量;
3、空调室内冷凝水排放必须排放在指定管道内,不得排放在室外;
(七)公共场地
1、请勿在公共通道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物件;
2、装卸货物须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进行,即卸即运,卸货时地面应铺彩条布或木板,货物搬运完毕,必须将停车场地面、公共走廊及货梯及时清扫干净;
3、公共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部位请勿堆放装修材料,请勿作为临时施工场地;
4、搬运装修材料和施工过程中,需小心维护公共设施,包括电梯、走廊、走道门窗、地面及其它设施,如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二、装修施工综合管理
(一)、施工时间管理
1、装修施工期限:物业公司审批之日起60天内完成,需延期的,到物业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2、装修施工时间: 周一到周五: 8:00—12:00 14:00—18:00
3、早上08:00--09:00、下午14:00--14:30禁止噪音施工;
4、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作业施工,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休息,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向甲方事先提出申请;加班时间内禁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住户滋扰的工作装修。
(二)、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粘贴在施工单元房门上,以备物业公司监督;
2、装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装修管理规定,按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地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装修内容。
3、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临时电箱,所配置的电气线路须符合消防和电器安全规程要求;
4、装修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废气、噪音、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
5、装修现场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6、装修期间,请勿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确实施工需要,请报物业公司审批,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7、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每日用量存货;
8、非紧急情况请勿动用园区内公共排水系统,消防箱、消防栓、消防阀门;
(三)、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出入证在规定时间出入小区,若出入证到期,请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业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2、装修人员请在许可范围内活动,亦不得在公共场地进行加工作业以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3、装修施工人员未经申请同意不得在施工场地留宿,严禁用燃气炉或电炉在施工场地煮饭、烧水,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工具及相关用具;
(四)、装修材料管理
1、装修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防火等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2、搬运材料只能使用货梯/消防梯,谨防磨损、碰伤电梯内设施,在电梯地面上铺软质缓冲物,如造成电梯损伤必须照价赔偿;
3、装载流体材料,粉状、块状材料应包装牢靠,无渗漏,无污染,遗留物自行清理干净;
4、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存放。
(五)、装修垃圾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使用垃圾袋包装并及时处理,日产日清,严格按客户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方式进行堆放、清运;
2、清运垃圾的斗车不准进入电梯,垃圾必须当天清理完毕;
3、在搬运装修垃圾期间弄脏小区内公共区域的,装修单位需要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4、装修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出小区的,可以免收垃圾清运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如乱倒垃圾,由此产生的清理、还原费用将在装修保证金内扣除。
(六)、装修延期管理
如果施工延期,请业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装修查验:
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及施工单位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查验申请,物业公司将会同施工单位、业主共同进行现场查验。
其隐蔽工程部分,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工程维修部查验:如未事先查验,物业公司可拆除遮接部分进行查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装修单位负责。
查验不合格的装修项目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装修查验合格后,业主、施工单位及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在查验表上签字确定。
装修保证金待1个月后复检,确定合格后退回。
客户服务中心对装修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装修活动涉及物业安全、外观和其他业户利益的装修内容的查验,不对单元内其装修质量负责。
四、违章装修处理
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如有违反上述各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1、警告;2、责令停工;3、责令恢复原状;4、扣留或没收工具、出入证;5、赔偿经济损失;6、收取违约金(100—500元/次)等。
五、其他
1、本小区内进行的所有装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2、本规定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