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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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在居住建筑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住宅装修的安全、环保和美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居住环境的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前需要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案。

2.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定,包括使用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等。

3.装修材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不能使用有害物质或污染物。

4.装修期间需要保持建筑物内外的卫生和安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和正常使用。

5.装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

6.不得更改或拆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7.装修过程中需要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资源,并确保接入电线、煤气等的安全。

8.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等应该对周围业主造成最小的影响,避免引起纠纷。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楼盘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装修前,建议咨询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

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设计阶段第六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二)合理利用空间,布局合理;(三)选择环保材料,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四)合理配置通风、照明、供暖、防水、防火等设施;(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六)符合建筑外观的美观要求。

第七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施工图纸等。

第八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经业主或者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九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扬尘、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

第四章验收阶段第十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装饰装修后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性、环保性等要求;(四)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5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5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____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2)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装修管理制度:对装修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改变房屋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2.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3.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4.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6.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7.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

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管理1.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严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

如确须开孔凿槽,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4.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隔墙;5.严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和厨房;6.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7.房屋装修如需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防水施工管理1.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____小时,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2.装修施工如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3.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因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4.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水泥沙浆厚度应≥60㎜;5.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500mm,阴角临界墙宽度为1000mm,高度必须达到1800mm。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分为以下几点:
1. 装修申请:居民在装修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装修图纸、施工方案等。

2. 装修资质:装修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 施工期限:装修期限需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

4. 拆除和改造: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拆除或改造房屋结构,如有需要,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5. 施工噪音和污染:施工期间需注意控制噪音和污染,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6. 安全防护:施工过程中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7. 防火措施:装修施工需符合防火要求,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8. 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建立装修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装修施工过程,确保其符合规定。

9. 室内装饰材料:选择材料时需注意环保性能,尽量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减少室内空气污染。

10. 环境保护:施工完成后,需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以上是一般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管理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在进行装修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____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物业管理处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规范、环保要求以及小区/大厦的整体美观等。

3、对于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业主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装修施工时间1、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规定,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下午X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下午X点。

2、为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禁止在午休时间(中午X点至下午X点)和夜间(晚上X点至次日早上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如电钻、敲凿等。

三、装修施工人员管理1、装修施工人员应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以便识别和管理。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大厦内留宿、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

3、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大厦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物业管理处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装修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业主的人身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动用明火。

如需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3、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房屋的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燃气管道等重要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4、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循“环保、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电力安全等规定,不得影响小区公共设施和邻居生活。

第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履行各项管理责任。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第七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主应当先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根据施工规范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九条申请装饰装修的业主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装修申请表;(二)业主身份证明;(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认业主现场负责人。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干净,不扰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管理,杜绝乱堆乱放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中的噪声不扰民,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邻居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废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期,并在施工完毕后进行现场清理。

第四章验收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完毕后,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进行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条若业主装修工程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和施工,则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撤回装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安全规范,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装修施工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3. 施工期间应遵守周边居民的安全、安宁和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对邻近居民的不良影响。

4. 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过量挥发有机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材料。

5.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应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6. 装修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确保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7. 装修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8. 室内装饰装修后应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对居民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9. 若发生装修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整改。

10. 居民应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以上是常见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管理。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作者:————————————————————————————————日期: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3、装修方案及图纸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3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第十条门窗及阳台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4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第十一条阳台花池鲜花种养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第十二条管线及设施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第十三条空调机安装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第十四条公共走道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5第十五条承建资格管理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第十六条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第十八条装修现场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第十九条施工消防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第二十条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6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第二十一条材料搬运管理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第二十二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填埋场处理第二十三条装修巡查管理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 7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竣工备案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第5节施工单位从业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第6节违章处罚第二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第二十七条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第二十八条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出租房屋室内装修必须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房屋所有人或管理者有责任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2. 室内装修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

装修材料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等。

3. 室内装修施工工人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且必须戴上安全帽等防护装备。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交通管制。

4. 室内装修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和影响。

夜间和节假日的施工必须提前报备并获得相关批准。

5. 室内装修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能随意倾倒或丢弃。

可以委托专业清洁公司进行清理,也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6. 室内装修后必须经过质量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建议咨询当地建筑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以了解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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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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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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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

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

因装修施工造成
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住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5、住户申请装修时,应预交2000元/户的装修押金,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如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扣除清运费后退回押金。

如有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现象,从中扣除赔偿费用或罚款,多退少补。

装修完工后半年内,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由装修责任人负责修复。

6、物管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业主因装修破坏建筑物结构,有权要求业主停止施工,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复工。

四、违章装修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者,可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不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亦可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O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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