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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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王兴斌
⾹港地区
⾹港《劳⼯法例》第四章《雇佣条例》规定了“休息⽇、法定假⽇及有薪年假”。

规定法定节⽇共12天:
劳⼯法例》规定法定节⽇
《劳⼯法例
元旦1天。

春节农历元⽉初⼀、初⼆、初三。

清明节1天。

劳动节5⽉1⽇1天。

端午节农历五⽉初五1天
⾹港特别⾏政区成⽴纪念⽇ 7⽉1⽇1天。

中秋节翌⽇放假1天。

重阳节农历九⽉初九1天。

国庆⽇10⽉1⽇1天。

冬节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如法定假⽇适逢雇员的休息⽇,雇主应于休息⽇翌⽇补假。

⼯作周为星期⼀⾄星期六。

“雇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休息⽇,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服务1~2年《雇佣条例》规定,“有薪年假的⽇数按僱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最⾼14天”,服务
为7天,3年为8天,4年为9天,5年为10天,6年为11天,7年为12天,8年为13天,9年以上
为14天。

“僱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僱员放年假,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澳门地区
澳门法定假⽇由特别⾏政区政府每年公布,时有修改。

(1)2012年8⽉3⽇澳门特别⾏政区第60/2000号⾏政命令订定公众假⽇为:
元旦:1⽉1⽇。

春节:1⽉23~25⽇、农历初⼀、初⼆、初三
清明节:四⽉四⽇。

耶稣受难⽇:4⽉6⽇。

复活节:4⽉7⽇。

佛诞节:4⽉28⽇(星期六)。

劳动节:5⽉1⽇。

端午节(龙船节):6⽉23⽇(星期六)。

中秋节翌⽇、中华⼈民共和国国庆⽇:10⽉1⽇。

中华⼈民共和国国庆⽇翌⽇:10⽉2⽇。

重阳节:10⽉23⽇。

追思节:11⽉2⽇。

圣母⽆原罪瞻礼:12⽉8⽇(星期六),⼜称圣母玛丽亚节。

澳门特别⾏政区成⽴纪念⽇:12⽉20⽇。

冬⾄:12⽉21⽇。

圣诞节前⽇:12⽉24⽇。

圣诞节:12⽉25⽇。

(2)⾏政长官2011年7⽉22⽇批⽰特许豁免上班⽇期:
元旦后⾸个⼯作⽇::1⽉2⽇。

复活节前⽇之后⾸个⼯作⽇:4⽉9⽇。

佛诞节后⾸个⼯作⽇:4⽉30⽇(星期⼀)。

端午节后⾸个⼯作⽇:6⽉25⽇(星期⼀)。

圣母⽆原罪瞻礼后⾸个⼯作⽇:12⽉10⽇(星期⼀)。

除⼣:12⽉31⽇(下午)。

(3)⾏政长官于
⾏政长官于2012年9⽉25⽇批⽰特许豁免上班⽇期:
10⽉3⽇(星期三)。

⾏政长官于2012年12⽉11⽇批⽰特许豁免上班⽇期:
(4)⾏政长官于
12⽉31⽇(星期六)。

2012年澳门全年放假共27天,其中法定“公众假⽇”19天、⾏政长官“特许豁免上班”8天。

佛诞节、圣母⽆原罪瞻礼⽇在星期六,下星期⼀补放1天。

全年连休假期为元旦3天、春节4天、耶稣受难⽇与复活节2天、端午节3天、国庆节3天、澳门特别⾏政区成⽴纪念⽇与冬⾄2天、圣诞节2天。

澳门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权利纲要法·澳门劳资关系》确定劳⼯的带薪休假权利。

“在每1平常年,⼯作者有权享受6个⼯作⽇的有薪假期;倘⼯作关系的时间少于12个⽉但多过3个⽉时,⼯作者有权享受的每年假期,系按⼯作关系的时间⽐例计算,每⽉或不⾜1⽉享受半⽇”。

对雇主违反法律,不给⼯作者合法休假的,《澳门劳资关系》规定:阻⽌⼯作者享受年假之雇主,将以赔偿名义给与⼯作者相当于不能享受假期时间之三倍报酬。

同时“⼯作者在每年有薪假期中,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薪的活动;但倘原已兼职或获得雇主许可者除外”。

“不遵守上款规定的⼯作者,雇主有权对其作纪律追究,并取回相当于每年假期的⼯资”。

台湾地区
公众假⽇
2013年的公共假⽇为:
新年假期: 1⽉1⽇。

台湾称为“中华民国开国纪念⽇”,纪念1912年中华民国成⽴,孙中⼭于南京宣布建国纪念⽇。

农历新年:2⽉9 ⾄14⽇共6天,2⽉9、10是星期六、⽇,23⽇星期六补上班,实际放假3天。

和平纪念⽇:2⽉28⽇;
⼉童节与清明节:4⽉3、4、5⽇,4⽉6⽇星期六补上班,实际放假2天。

劳动节:5⽉1⽇(只有劳⼯放假)。

端午节:6⽉12 ⽇,农历五⽉初五⽇。

军⼈节:9⽉3 ⽇,纪念抗战胜利。

中秋节,9⽉19⽇⾄ 20⽇24天,但9⽉14⽇星期六补上班,实际放假1天。

孔⼦诞⾠纪念⽇:9⽉28⽇,也是教师节。

双⼗节:10⽉10⽇(纪念1911年武昌起义)。

台湾地区现实⾏周双休⽇制度。

台湾公务员除春节3天外,其余节⽇不放假。

1998年《劳动基准法》把带薪假期作为开展终⾝教育,建⽴学习化社会的⼀项策
略。

2002年12⽉25⽇修正的《劳动基准法》规定,雇员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享有休假的权利,雇主有依法
⼯作1~3年有7天假期,⼯作3~5年有10天假期,⼯作5~10年
使雇员享受休假待遇的法定依据。

⼯作
有15天假期,⼯作10年以上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劳动基准法实施细则》(1985年2⽉25⽇)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契约》中,必须明⽂规定雇员的“休息时间、休假、例假”等有关规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契约》中,必须明⽂规定雇员的
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国民休假制度有3个共同特点:
1、保留春节、清明、端午、中秋、重等中华民族的传统节⽇,传承民族⽂化。

2、政治性、民族性节⽇只在当天放假(中秋节当天不放假,第2天放假,更⼈性化),与周末假⽇相重叠时补1天假,保证周末正常休假,很少挪⽤周末来拼凑连休假。

3、颁布法律(⾹港《劳⼯法例》、澳门《就业政策及劳⼯权利纲要法》、台湾《劳动基准法》),在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规定障劳⼯的休假权,并把选择有薪休假⽇期的权利交给劳⼯与雇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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