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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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条例

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八)办公经费的使用;(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9日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要求,确保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权责清单为依托,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以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促进政务信息管理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主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服务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

1.推进权责清单公开。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2.推进机构职能目录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甘民发〔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22〕148 号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省上的具体落实措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组织振兴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按照1年初见成效、3年整体跃升的思路,推动村民委员会建设实现“四个规范”(即组织体系规范、职能事务规范、制度章程规范、阵地建设规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加快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建设幸福优美陇原新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组织体系。

1.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2024年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样本一、提议流程两主干间应相互沟通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将议题提交至支村两委会上进行讨论。

若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认为其分管领域内的某项工作需提交会议研究,应直接向书记或村委主任提出,待两主干会商后再行提交。

未经两主干共同商议的事项,书记与村委主任均不得擅自向两委会提出。

二、商议机制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两委班子成员的联席会议,针对会前提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进行详细说明。

会议应安排充足时间供与会人员深入讨论。

讨论过程中,实行末位表态制度,即总支书记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个人立场,并最终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集体决策。

三、审议程序对于支村两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需首先提交党总支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流程包括:支部书记提出讨论事项;参会党员按党小组分组讨论;各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四、决议过程经支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需进一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决议程序为:支部或村委主要领导向村民代表汇报审议通过的事项;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同时,应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

五、公开要求1. 决策过程公开:四议两公开所决定的工作,其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需公开,包括工作进展、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及下阶段计划等,确保广大群众充分知情。

2. 实施结果公开:每项工作完成后,需全面公开其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信息。

3. 公开形式多样化:通过会议、公开栏、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

六、村务公开制度细则(一)公开内容涵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详情;扶贫、农业开发等资金使用;土地、集体企业财产承包租赁;农民负担及劳务情况;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及处罚;优抚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工作计划及考评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公开时间与周期每季度固定日期为村务公开日,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等形式公布相关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四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3月5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第七章会计人员第八章财务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0]2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发布日期】2000.05.17【实施日期】2000.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0〕28号2000年5月17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省,落实十五大确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推行的一种新的村务管理方式。

其核心是保证村民直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其实质是让村民当家作主,参与村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确定全面具体规范的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内事项,都要进行公开。

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甘政办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78号2012年7月1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指南,科学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省政府办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1.省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省政府组织机构。

3.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省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省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省政府人事任免。

省政府办公厅通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加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基础,是落实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村二委班子接受村民监督的不可缺少的渠道,也是沟通干群思想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村务公开要做到表里一致,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

一、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和内容。

1、村务公开的原则。

(1)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各种形式让村民清晰明白。

(2)村民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必须向村民有所交待。

(3)容易引起村民和干部,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矛盾的问题。

(4)村里的各项重大决策、体制、机制、人事调整等事项。

(5)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必须向村民公开。

(6)村务公开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内外一致的。

2、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级经济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季度(半年或者一年)的生产情况。

(2)村里的收支情况,包括村款待费分类公开,村干部外出费用开支。

(3)村的主要财产和债权债务,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4)干部的任免情况。

(5)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如投资、基础、机制转变等决策举措。

(6)征用土地赔偿青苗费,农转非人员进工厂或者补偿等。

(7)村干部报酬奖金等分配情况。

(8)基建中的发包和招标情况。

(9)村民救济救灾款。

(10)计划生育指标。

(11)农民宅基地安排情况。

(12)为民办实事项目。

(13)凡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1、在村民代表会上宣读各类重大决策、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等,如有必要包括村务公开内容中的所有问题,交待表会议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 1—2 次。

2、召开扩大的二委会或者村中层干部以上人员会议,公开村里和生产发展情况、经济收支、机制转换等内容。

3、召开各村民小组长会议,发布有关农、副、工生产和收费情况。

4、向农户核对承包确权土地亩数,接受查询和监督。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乡村村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乡村社区建设中,为了提高村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能力,促进村民自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决策公开的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信息公开1. 村务公开范围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民收入分配情况、村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村级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 村务公开渠道村务公开信息可以通过村委会公告栏、村务公开网站、村务公开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同时,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村民进行宣传,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3. 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布单位、内容摘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当提供详细的内容描述和相关的统计数据,以便村民全面了解村务情况。

4. 村务公开周期村务公开应当有明确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对于一些重要的村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便村民及时了解和参与。

二、决策公开1. 村民参与决策村务公开制度应当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务决策,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重要决策环节。

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村民通报决策的内容、原因和影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决策公开原则决策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评议。

3. 决策公开方式决策公开可以通过村民大会公告、村委会工作报告、村务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

村委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现场宣讲、书面通知、网络直播等,确保决策公开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决策公开反馈决策公开后,村民有权对决策进行评议和反馈。

村委会应当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村民关切,改进决策的不足之处。

三、监督机制1. 村民监督村民是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村务监督。

村民可以通过举报、监督会议、信访等方式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村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村务公开管理制度

村务公开管理制度

村务公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村庄的公共事务管理也日益复杂。

为了加强村务公开,提升农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公众参与度,制订和完善村务公开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和相关村务管理,增强村民参与村务公开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动农村发展。

(二)原则1. 公开原则:村庄行政管理、财务收支、土地利用等村务事项要坚持公开原则,便于村民参与和监督。

2. 公正原则:村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有效维护农民利益。

3. 公众参与原则:村庄事务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鼓励农民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公开内容一、行政管理公开(一)村务组织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选举产生情况;(二)村民自治组织章程、决策程序和规则等;(三)干部选拔和考核制度等。

二、财务收支公开(一)公示村庄年度预算和决算,包括收入、支出情况;(二)公开村庄土地收益、农田流转、土地评估等信息。

三、土地利用公开(一)公示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二)公开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

第三章:公开渠道与方式一、公开渠道(一)村务公开栏:建立村务公开栏,全面公示各类村务信息,包括行政管理、财务收支和土地利用等内容。

(二)宣传途径:通过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向村民公开重要的村务信息。

二、公开方式(一)信息公示:通过公开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和公示村务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民主讨论: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就重要村务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听取意见。

第四章:监督保障机制一、组织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和独立监察机构组成,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渠道,对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村务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村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促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对村务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 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村务决策、村务收支、村务项目、村务管理、村务改革等方面的信息。

2. 村务公开的内容:涵盖村务工作计划、村务决策方案、村务资金使用情况、村务项目进展情况、村务管理规定、村务改革方案等。

3. 村务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网站、公告栏、村务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1. 村务公开的时间:村务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村民及时了解村务信息。

2. 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公开等环节。

3. 村务公开的要求:村务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隐瞒、歪曲、篡改村务信息。

三、村务公开的效果1. 提高村民的知情权: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使村民能够及时了解村务信息,提高村民的知情权。

2. 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村务公开制度的推行,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

3. 加强村务的监督机制:村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使村民能够对村务进行监督,提高村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村务公开的保障措施1. 建立村务公开的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应当由村务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2. 健全村务公开的机制:建立村务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村务公开的顺利进行。

3. 加强村务公开的宣传教育:通过村务公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是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通过村务公开,村民能够了解村务信息,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监督村务的运行,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满意度,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村务公开内容及程序

村务公开内容及程序

村务公开内容及程序耿冲村门户网站 2008年9月19日来源:耿冲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1596次】一、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1、财务收支情况;2、农民负担情况;3、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5、使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6、集体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和经营情况;7、电费、水费收缴使用情况;8、征兵、招生和乡镇或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9、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10、村干部工作目标公开;11、重大决策公开。

结合自身特点的其它应公开的村务情况。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及时间:1、公开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2、公开后认真听取村民意见。

给予及时答复和改进;3、一般村务定期公开,最长不超过三个月;4、时限较长事项(如修路、建校等),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进展情况。

三、根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十项制度十种纪录簿,建立起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全套档案卷宗,十项制度是: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听证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换届后交接制度。

十种纪录簿是:村委会会议纪录簿、村民会议纪录簿、村民代表会议纪录簿、村“两委”联席会议纪录簿、村务民主决策纪录簿、村务公开纪录簿、村务民主听证会纪录簿、人民调解纪录簿、村干部值班纪录簿、民主评议村干部纪录簿。

抓好“两会”“两组”建设,加强四个监督。

“两会”建设即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两组”建设即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四个监督”即村务管理监督、村财审计监督、村干部廉政监督、村民与社会监督。

村务管理监督主要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务民主听证会进行;村财审计监督主要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清理村务、上级财务经管、审计部门进行;村干部廉洁监督主要是通过民政评议村干部和建立廉洁自律制度进行;村民和社会监督主要通过村民和村民代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渠道进行。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村务公开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管理,提高村民参预决策的机会,促进农村发展和民主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公开村务信息,村民可以了解村庄的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决策过程等,进而参预村庄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

二、公开内容1. 村庄基本信息公开:包括村庄的名称、位置、面积、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以便村民了解村庄的整体情况。

2. 村庄发展规划公开:包括村庄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以及规划的实施发展情况,使村民了解村庄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情况。

3. 村庄资金使用公开:包括村庄各项资金的来源、用途、支出情况等,以便村民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4. 村庄决策过程公开:包括村庄重要决策的讨论、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决策的结果和实施情况,使村民了解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5.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公开:包括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发展情况、使用效果等,以便村民了解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情况。

三、公开方式1. 公示栏公开:在村庄的公示栏上公开村务信息,包括公告、决策文本、资金使用情况等。

2. 村务公开网站:建立乡村村务公开网站,将村庄的基本信息、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情况、决策过程等内容在线公开,方便村民随时查询和了解。

3. 通知公告公开:通过村务公开网站、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向村民发布通知公告,包括村庄的重要决策、活动安排等。

4. 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村务信息,让村民代表了解和参预决策过程,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公开机制1. 定期公开:村庄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公开村务信息,例如每季度或者每年公开一次。

2. 事件公开:对于重要的事件或者决策,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村民了解和参预讨论。

3. 反馈机制:村民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网站、公示栏、信箱等方式向村庄提出问题和建议,村庄应当及时回复并采用合理的建议。

五、监督机制1. 村民监督:村民可以通过公示栏、村务公开网站等途径监督村庄的决策和资金使用情况,如有问题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有利于发展经济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本村的发展规则。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按照规划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修建村路、指导建房,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五)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义务。

协助政府搞好拥军优属、扶贫抗灾、社会救济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禁赌工作和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村务公开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甘政办发[2012]166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
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夏红民省长助理
副组长:王建太省纪委副书记
李均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世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田宝忠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魏宝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彦之省监察厅副厅长
XXX 省民政厅副厅长
钟建龙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牧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德兴省水利厅副厅长
妥建福省农牧厅副厅长
李智省林业厅纪检组长
王晓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陇军省人口委副主任
刘斌省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二)各级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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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
(二)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分配情况;
(四)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Fra bibliotek(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五条 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反映。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县级有关部门转交或者村民直接反映的问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予以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改正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
(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前款行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的,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五)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卡和入户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至二名成员列席会议。
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里就其反映的问题,未作处理或者对村民委员会的改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推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罢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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