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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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实施日期】2018.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
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