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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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潍坊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市经信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及时公开并解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智慧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
按照国办发〔2016〕61号、鲁政办发〔2018〕18号、潍政办字〔2018〕70号)要求回应处置
深入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及时公开城市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任务的进展情况。
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政策应于文件公开后3日内发布解读材料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并及时公开我市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工作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的解读,推动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海洋强市标准创新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的实施,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引导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综合改革,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市编办牵头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

淄博市村务公开政策

淄博市村务公开政策

淄博村务公开政策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全体村民三、公开栏标准1、合理选址。

公开栏要选择在各村(居)办公场所、主街道、文化广场等人员活动密集的地方沿街面设置,便于村民观阅,接受监督。

2、规范设置。

公开栏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名称要统一为“XXX村(居)公开栏”,版面要明确划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其它”五个公开区域。

3、科学设计。

公开栏的整体设计要体现统一、规范、大方、节俭、实用等原则,有条件的村,要统一设置雨搭和橱窗,总长度不少于2.4米,每个橱窗高1.2米、宽0.5米,橱窗底部距地面1.2米。

四、村务公开的内容1、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2、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3、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5、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6、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8、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9、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五、村务公开的程序1、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XX 省政务公开条例》、《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XX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

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

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探讨

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探讨

阴周海滔咱北京大成渊珠海冤律师事务所袁广东珠海缘员怨园员缘暂摘要院关于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只肯定村委会具备村务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而否定其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但也有少数案例对后者予以支持遥通过解构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曳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符合要求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具备政府信息要素袁且村委会实际成为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潜在提供者遥村委会担负组织村民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袁职能性质决定行为性质袁后者是判定信息属性的关键遥在此基础上袁有必要承认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袁继而为不同性质信息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遥关键词院村委会曰信息公开曰主体资格曰政府信息曰村务信息中图分类号院阅远猿圆援缘文献标识码院粤文章编号院员园园苑原愿圆园苑渊圆园圆员冤员圆原园园员园原员圆收稿日期院圆园圆园原园怨原圆园作者简介院周海滔袁北京大成渊珠海冤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法学硕士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遥基金项目院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冶的阶段性成果袁项目编号院圆园圆园员园远远园遥一尧问题的提出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曳渊圆园员怨修订冤渊以下简称叶条例曳冤第五十四条规定院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袁适用本条例遥冶如果只对该条款作语义分析袁村委会显然符合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要求袁且在圆园员苑在年员员月通过尧圆园员愿年圆月施行的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业的解释曳渊以下简称叶行政诉讼法解员园淤圆园员苑年员员月员猿日修改的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业的解释曳第二十四条第员款规定院野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尧法规尧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袁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遥冶于圆园员园年员园月圆愿日修订尧圆园员愿年员圆月圆怨日修正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曳第三十条第员款尧第圆款规定院野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遥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袁接受村民的监督院渊一冤本法第二十三条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尧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曰渊二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曰渊三冤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尧补贴补助等资金尧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曰渊四冤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曰渊五冤涉及本村村民利益袁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遥冶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苑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员员园号尧员员员号尧员员圆号行政裁定书遥释曳冤第二十四条就已明确村委会可因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淤遥这表明袁村委会符合前述条件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至少可以从规范层面解读出来遥但与此相反袁圆园员愿年员圆月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曳渊圆园员愿修正冤渊以下简称叶村委会组织法曳冤第三十条却将此类信息作为村务公开事项袁导致两个条款存在矛盾于遥从实践来看袁尽管有少部分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袁或是以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袁但法院大都是将其作为村务公开纠纷对待遥极少数案例显示袁个别法院所作判决认为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遥有鉴于此袁需重新反思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针对不同情形作出适当调整袁从而使不同性质信息在公开时能各有所属尧各行其道遥二尧村委会履职过程中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司法考察村委会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是当前实务界的共识袁村民一般不会向村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袁更不会以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遥即便有此案例袁法院通常也只是将其归为村务公开纠纷遥但少部分司法案例显示袁个别地区的法院所作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与前述普遍做法相反袁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遥渊一冤村委会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身份经案例检索发现袁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袁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袁双方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属于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遥如果属于袁村委会不仅具备村务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还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曰反之袁则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肯定观点认为袁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但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案例支撑遥在这些案例中袁村委会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袁是援引修订的叶条例曳第三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袁即修订后的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袁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村委会履行特定职能时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组织遥如福州市台江区法院曾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袁但福州市中院认为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继而以台江区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审裁定不当为由指令予以立案盂遥台江区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为袁依据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员员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苑冤闽园员行终源园苑号尧源园愿号尧源园怨号行政裁定书遥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员怨号行政判决书遥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圆员号行政判决书遥榆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渊圆园员缘冤寿行初字第圆圆号尧第圆猿号尧第圆源号尧第圆缘号尧第圆远号尧第圆苑号行政判决书遥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原告邱某玮尧邱某东等人曾以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A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袁要求被告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户的有关信息袁法院认为该信息是由A 村村委会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制作或获取的袁该村委会对此应当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淤遥袁某金尧张某兵也曾以此为由对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B 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袁即要求被告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户的有关信息袁台江区法院对此亦作出相同判决于遥除此之外袁山东省寿光县法院也曾于圆园员缘年作出数个相同的行政判决袁即原告均以C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袁且要求被告公开大沂路城区改线段工程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盂遥否定观点认为袁村委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袁抑或说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这是当前实践中的普遍做法遥否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院第一袁以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作出的三份行政裁定显示袁该法院曾以村委会不属于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曳渊圆园员苑修正冤渊以下简称叶行政诉讼法曳冤第二条规定的以法律尧法规尧规章授权的组织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袁因为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袁其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榆遥由此推断袁村委会既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袁更不可能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适格被告遥原因在于袁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建立在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袁即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主体互为认定标准袁极易陷入论证循环遥咱员暂叶行政诉讼法解释曳确认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袁法院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已不再成立袁但能否由此认定村委会属于行政主体则仍然有待论证遥第二袁以村委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遥叶条例曳规定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只有两类袁即行政机关和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袁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虽没有任何疑问袁但直接否定其不属于后者却有失妥当袁下文将予详细论述遥渊二冤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属性叶条例曳规定袁政府信息是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袁以一定形式记录尧保存的信息冶遥如果只对这款规定进行文义解释袁除了不具备行政机关身份以外袁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界定遥一般认为袁政府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包含三个要素袁即野行政职权的行使尧行政机关的实际持有和信息的实际记载冶遥咱圆暂但在司法实践中袁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并非易事袁所以对于村委会履职过程中有无掌握政府信息的可能性袁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遥肯定观点认为袁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遥具体而言袁法院员圆淤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园苑行初缘猿号行政裁定书遥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行终圆猿缘号行政裁定书遥盂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园苑行初圆源怨号行政判决书遥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晋园员行终远圆号行政判决书遥虞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浙园远圆源行初远园号尧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浙园远行终源园苑号行政裁定书遥判断村委会掌握的特定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以前袁首先要辨别村委会实施行为的性质袁继而区分由此产生的信息及属性遥如高某侠曾以D 村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袁但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却认为村务公开不属于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袁从而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淤遥2018年高某侠上诉至太原市中院袁该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部分信息与D 村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袁这部分信息的公开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继而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于遥杏花岭区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袁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补偿费用的安置发放属于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是政府信息袁但鉴于其中部分信息已公开或者尚未收到袁该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盂遥2019年高某侠上诉至太原市中院袁但该法院最终维持前述判决榆遥除此以外袁山东省寿光县法院尧福建省台江区法院所作前述行政判决也遵循这种思路和逻辑袁支持这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遥否定观点认为袁凡是村委会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都是村务公开事项袁即便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信息也不是政府信息遥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案例中袁尽管法院认定村委会或居委会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袁但却没有将其在此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处理遥倪某洪诉E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袁原告要求村委会公开其向绍兴市新昌县市监局提供的某份产权所有证明袁尽管新昌县法院认为这一信息属于该村委会协助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袁但根据叶村委会组织法曳第三十条将其归为村务公开事项而非政府信息袁绍兴市中院也对原裁定予以维持虞遥可见袁村委会能否被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关键在于制作或获取信息的行为是否源自行政职权的行使遥三尧村委会履职过程中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相关规范从规范层面分析袁实践中之所以对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存在分歧袁是源自村委会自身性质和职能的争议遥同样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对信息属性的判断也有不同标准袁前者侧重特定信息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属性袁后者侧重特定信息是否由村委会实际掌握遥巧合的是袁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具有政府信息属性袁也由村委会实际掌握遥有鉴于此袁有必要回归规范层面重新反思村委会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资格问题袁进而作出准确的法律界定遥渊一冤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究其根源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分歧来自野行政权力渊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冤的归属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制冶遥咱猿暂长期以来袁理论界和实务界否定村委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理由是袁它自始至终员猿淤圆园员愿年猿月圆园日施行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曳第员缘条规定院野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院渊一冤中国共产党机关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尧人民政府尧监察委员会尧人民法院尧人民检察院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尧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袁以及参照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曳管理的人员曰渊二冤法律尧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曰渊三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曰渊四冤公办的教育尧科研尧文化尧医疗卫生尧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曰渊五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曰渊六冤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遥冶都没有被视作行政主体袁而行使行政职权恰好是政府信息最核心的要素遥另外袁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具有不确定性袁这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遥有学者认为袁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袁就是一些依照有关法律尧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冶遥咱源暂前述观点的合理性在于袁这一概念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有提及袁如果结合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领域推断袁它确实更多地用以代指有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遥然而袁通过解构此类组织的构成要素袁即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冶和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冶可以发现袁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符合要求遥首先袁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遥长期以来袁因为野我国法律对特定组织的授权方式不统一尧授权范围模糊且权力边界难以确定冶等问题袁准确界定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易事遥咱缘暂因此袁在叶行政诉讼法解释曳明确村委会可因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以前袁它在规范层面从未被视作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袁否则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争论便早已停息袁因为村民可以对这类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遥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明确以后袁相当于间接承认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遥原因在于袁我国仅行政机关和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袁既然村委会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袁那么它只能凭借后一种身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遥这表明袁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袁此时不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身份存在遥值得注意的是袁法律解释在表述村委会因何种行为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袁采用的是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冶而非野行政行为冶遥根据规定袁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既然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属于授权组织袁而且可以因此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即表明两种表述并无实质差异遥其次袁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遥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虽无疑问袁但是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冶是否就意味着村委会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冶却有待进一步论证遥从规范上看袁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无疑是成立的遥第一袁叶村委会组织法曳明确规定村委会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冶袁即直接承认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袁尽管管理范围仅限于本村遥另外袁圆园员愿年猿月施行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曳第十五条虽然将第二项野法律尧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冶与第五项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冶作并列性规定袁但这并不意味二者完全有别淤遥原因在于袁将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时袁他们对自治事务的管理也被纳入监察范围遥咱远暂然而袁管理自治事务却不是村委会成员依据法律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袁该法只能将二者作并列性规定遥第二袁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掖中华人民员源淤圆园园怨年愿月修正的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曳规定院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袁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耶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爷院渊一冤救灾尧抢险尧防汛尧优抚尧扶贫尧移民尧救济款物的管理曰渊二冤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曰渊三冤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曰渊四冤土地征收尧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曰渊五冤代征尧代缴税款曰渊六冤有关计划生育尧户籍尧征兵工作曰渊七冤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遥冶共和国刑法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渊2009修正冤曳规定袁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成员以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冶论淤遥这表明袁村委会除了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外袁也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遥该规定之所以将村委会成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袁并对其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袁是希望借助刑事手段来规范村委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袁这与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复议制度尧行政诉讼制度并无本质不同袁尽管二者选择的监督手段存在差异遥可见袁自治组织获得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权限后袁野其身份不再是自治组织而是行政法上的法定公共职能组织冶袁即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遥咱苑暂渊二冤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部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对于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袁它的属性可作以下两方面分析院一方面袁不具有村务信息的属性遥村务信息源于村民自治实践袁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是村民自治的题中之义袁而是源自行政授权遥所谓行政授权袁一般是指野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机关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将一定范围的行政权授予行政系统外的组织或机构行使的行为冶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行政授权对象遥咱愿暂正因如此袁村委会才得以行使行政职权袁或者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而行使行政职权正是政府信息最核心的要素遥另一方面袁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素遥政府信息的概念和公开范围均有明确规定袁学界对政府信息的研究也基本围绕这些规定展开遥尽管不同学者将政府信息概念分解成主体尧职责尧产生方式和存在形式等要素袁但是各观点之间相差并不大袁较为流行的是野三要素说冶和野四要素说冶遥除此之外袁也有学者倾向于对政府信息作肯定式列举或对非政府信息作否定式列举袁而不是直接对概念本身进行界定遥然而袁无论是探讨政府信息概念本身还是采用更为直观的列举方式袁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我们对政府信息的认知袁而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遥对此有学者提出袁应当野避开对具体内容的界定袁而是通过耶持有即有关爷的替代性思路解决这一问题冶遥咱怨暂问题在于袁采用野持有即有关冶的思路对于分析行政机关持有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可能有效袁但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盲目套用这种思路存在较大隐患遥具体言之袁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四个要素遥第一袁符合主体要素遥村委会虽不属于行政机关袁但却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袁可以因此获得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第二袁符合职权要素遥学者们曾对政府信息是否必须源自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有过争议袁因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很多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判定是否源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袁尤其是在野政府无私事冶理念影响下袁更难对此作出准确判定遥因此袁早在叶条例曳修订前就有学者提出应当删除政府信息必须源于野履行职责冶的限定袁以化解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的认定难题袁这实际上也是以野持有即有关冶作为理论前提遥咱员园暂但叶条例曳修订并没有遵循这种思路袁而是对政府信员缘。

2018年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村务公开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为加大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力度,促进我镇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镇委、镇政府成立镇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高度负责,布置实施。

村务公开工作由镇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布置实施,主要内容是:制定《镇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村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档案等。

第二阶段:全面铺开,检查验收。

各村(居)委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村务公开工作,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派员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为自查和组织检查两个阶段,自查9月30日前完成,各村委会根据镇工作方案制定本村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机制,按村务公开工作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组织检查阶段定10月上旬,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全镇17个村在自查及听取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实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在开展村务工作中思想不到位,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及个人除了通报批评教育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村务公开的操作内容及方法(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1、村委会任期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2、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大病救助落实情况;4、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情况;5、五保供养情况;6、宅基地批建情况;7、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情况;8、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9、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10、退耕还林款物兑现情况;11、支农补贴情况;12、优抚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13、村、组干部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及标准。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概述村庄是乡村发展的基本单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本细则旨在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村民的参与和监督,促进村庄的良性发展。

二、村务公开1. 村庄事务信息公开村庄事务信息包括村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扶贫工作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开。

村庄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村民对村庄事务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2. 公开渠道建设村庄应建立合理的公开渠道,包括村务公开网站、宣传栏、通告等,方便村民获取村庄事务信息。

3. 制定公开标准村务公开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村庄应制定公开标准,明确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可以不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民主管理1.村民会议制度村庄应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讨论村庄事务,决策重要事宜。

村民会议应当公开透明,村民有权利参与,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2.村民代表选举制度村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推行村民代表选举制度。

村民代表应当代表村民利益,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建立村民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

3.村务监督机制村庄应建立完善的村务监督机制,包括村民监督、社会监督等。

村民有权利对村庄事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有权利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村庄应建立公开、透明、竞争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村民的意愿和需要,选拔具有能力和公正品质的村干部,确保村庄事务的良好管理。

四、参与机制1.村民参与决策村庄事务的决策应当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应通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避免单一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2.村民参与评议村庄应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听取村民对这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村民参与监督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务监督,通过举报、投诉、检举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村庄事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厅字[2004]1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村务公开制度(一)村务公开的原则和内容各村必须本着“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问的”都要公开的原则,对村级事务进行全面、真实、彻底的公开,并体现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有必要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包括:1、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党员发展情况;2、计划生育政策情况;2、宅基地使用情况;4、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5、村集体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经营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立项、承包方案及费用的收缴情况;6、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7、种粮直接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8、新型农村使用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9、村办公经费的开支情况;10、水、电费收缴情况;11、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1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13、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14、村对五保户、困难户补助和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标准及落实情况;15、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迁入本村人口,成为本村村民的情况;16、农民群众要求公开和应该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1、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2、为便于监督检查,全镇统一实行“三日”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第六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鲁政办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用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

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村务公开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乡村治理、提高农民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乡村发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的一套规范乡村村务公开的制度和程序。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

二、乡村村务公开的内容1. 村务公开范围:乡村村务公开制度覆盖全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事项。

2.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务公开的目标、原则、程序、方式、结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3. 村务公开的方式:通过村级公告栏、村级网站、村务公开APP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4. 村务公开的频率:村务公开应当及时进行,对于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应当提前公示,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 村务公开的形式:可以采用文字公告、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便农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

三、乡村村务公开的程序1. 村务公开的提案:村干部应当主动提出村务公开的提案,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并报村委会审议通过。

2. 村务公开的公示:村委会应当在村级公告栏、村级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公示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并设立公示期,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和意见。

3. 村务公开的听证:对于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村委会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听证结果纳入决策的参考。

4. 村务公开的执行:村委会应当按照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将乡村村务公开给农民群众,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全面。

四、乡村村务公开的意义1. 提高农民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农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村级事务,参与决策,增强农民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2. 促进乡村发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乡村村务公开,可以使农民群众了解乡村发展的规划、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乡村发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乡村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鲁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山东建设需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公共安全和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亟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任务,为实现我省走在前列、由大到强、全面求强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12件)(一)为了引领推动保障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现代优势产业集群,深化改革开放,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提请审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二)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统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加快生态山东建设,提请审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省环保厅起草)。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鲁发改办〔2018〕846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办〔2018〕846号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重大办、省对口支援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法治机关、透明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法治机关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一)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应当依法保密的外,决策方案拟定处室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机关网站、新闻媒体、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汇总、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预判”的原则,严格履行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制度,解读材料要在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

(办公室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责落实)(二)推进政府会议公开。

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委机关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时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

(办公室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责落实)(三)推进政策执行公开。

推进重要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公开,全面公开实施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展、督查方式等信息。

加大督查情况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

村公开监督制度

村公开监督制度

村公开监督制度村公开监督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村级组织的管理,提高村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村民的参与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村民和村干部。

三、内容1. 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对村级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会议上,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报告村级组织工作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2. 村级组织应当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还应当公开其他重要事项,如土地征收、招商引资等。

3. 村干部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同时,还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4. 村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发生,将接受严肃处理。

5. 村干部应当定期接受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以评估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

评议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晋升的重要参考。

四、执行1. 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村级组织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3. 村干部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同时,还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4.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村级组织工作规范、高效、透明。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对于未能履行公开监督职责而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六、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村公开监督制度,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我们相信,通过公开透明、群众监督,能够推动村级组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村民。

山东对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开展监督检查

山东对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开展监督检查

丨2〇2〇/6下丨农料百亊通山东:对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开展监督检查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了 《开展村务公开目录监督落实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和《开展村规民约 和居民公约监督落实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明确从2020年4月开始,分 别对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居民公 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村务公开目录监督落实专项行动包括查看村务公开内容 是否全面、村务公开程序是否规 范、村务公开时间是否及时、村务 公开形式是否便于群众知晓、村务 公开监督是否有力等五个方面,该 项工作将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

在各市组织县(市、区)进行自查 自纠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将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梳理信访举报 有关线索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逐 一列出清单,限期进行整改。

村规 民约和居民公约监督落实专项行动 重点查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 是否务实规范、制定或修订程序是 否合法合规、监督落实是否有效到 位,该项工作将于2020年12月底前 完成。

在各市组织县(市、区)进 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将 组织人员通过“四不两直”方式进 行实地查访,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 问题,并宣传推介一批优秀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资料来源:大众日报网}支持项目。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 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 能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以及 高标准农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项 目。

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 承担财政涉农项目。

支持符合标准 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 任农业科技示范户,承担和实施粮 油绿色示范、“3+X”工程、规模 养殖、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建设任务。

扩大家庭农场农机购置补贴 产品目录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 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 奖励。

(资料来源:中国农网}29。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乡村村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乡村层面建立起一套规范、透明、公正的村务公开机制,以确保村民对村务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公民意识,推动村庄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农”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村民自治,增加村民对村务决策的参与度,提高村民的知情权,使村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村庄的发展中来,推动乡村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1. 村务公开的范围:乡村村务公开制度应涵盖村务决策、村庄规划、财务收支、资源利用、项目建设、村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村民对村庄的各项事务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2. 村务公开的途径:乡村村务公开制度应明确公开的途径和渠道,包括村务公开网站、公示栏、村务公开报告、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传达给村民。

3. 村务公开的程序:乡村村务公开制度应明确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公示和反馈等环节,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信、全面准确。

4. 村务公开的监督机制:乡村村务公开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村民监督、村民代表监督、上级监督等,以确保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三、制度的实施和推进1. 宣传教育: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对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参与度。

2. 建立相关机构: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村务公开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公示等工作,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信。

3. 加强培训: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村务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

4. 审计监督:乡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村庄的财务收支、资源利用等进行监督,确保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执行。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1.21【实施日期】1998.11.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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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实施日期】2018.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
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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