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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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nn问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nn问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101问(2011年版)综合类91、问:哪些事项属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即保监局)管辖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92、问:在什么地方可以了解办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104、问: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取名应注意什么问题?105、问:怎样才能知道是否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116、问:为要设立的公司取好名称后还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准备工作?11保险专业代理类12法人机构设立127、问: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28、问: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139、问:代表全体投资人,全权办理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关事宜的受托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410、问: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有何具体要求?1511、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提交哪些材料?1512、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1613、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1614、问:对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16 15、问: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需要有关机构提供什么材料?1716、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内部制度包括哪些?1917、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包括哪些?1918、问:提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时的经营场所应该达到什么状态?1919、问:对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何要求?20分支机构设立2020、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2021、问: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2122、问: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有哪些?2123、问: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2324、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或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何写?2425、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或开业不足2年的自开业以来的情况说明如何写?2426、问: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什么条件?2427、问: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25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629、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办理?26动用保证金2730、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2731、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2732、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许可证注销、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28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2833、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哪些情形需要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934、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到期如何续期?3135、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当递交什么材料?31保险经纪部分32法人机构设立3236、问: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3237、问:准备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申请材料的第一步是什么?3338、问:代表全体投资人,全权办理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相关事宜的受托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3539、问: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有何具体要求?3540、问: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提交哪些材料?3641、问: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3642、问: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3743、问:对必须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3744、问: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3845、问: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制度包括哪些?3946、问: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提供哪些材料?3947、问: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时的经营场所应该达到什么状态?4048、问:对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何要求?40分支机构4149、问:保险经纪公司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4150、问: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4151、问:应该如何开始准备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4252、问: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4353、问: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或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何写?4454、问: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什么条件?4455、问: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4556、问:对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及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何要求?46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4657、问:保险经纪机构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办理?4658、问:保险经纪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4759、问:保险经纪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4760、问:保险经纪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47 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4861、问:保险经纪机构有哪些情形需要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4862、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到期如何续期?5063、问: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当递交什么材料?51 保险公估部分52法人机构设立5264、问: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5265、问: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5366、问:代表全体投资人,全权办理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相关事宜的受托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5467、问: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合伙人或股东有何具体要求?5568、问: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需提交哪些材料?5569、问: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5670、问: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5671、问:对必须经保监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5772、问: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5773、问:保险公估机构的内部制度包括哪些?5974、问:就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场所应提供哪些材料?5975、问:提交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时,经营场所应该达到什么状态?6076、问:对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何要求?60分支机构设立6077、问:保险公估机构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6078、问: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6179、问: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6180、问: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6381、问: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或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何写?6382、问: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什么条件?6483、问: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拟任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6484、问: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及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何要求?65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6685、问: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办理?66动用保证金6686、问:保险公估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6687、问: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6788、问: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哪些材料?67 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6889、问:保险公估机构有哪些情形需要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6890、问: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到期如何续期?7091、问: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当递交什么材料?70日常经营类7192、问:经保监部门批准设立后,保险专业机构还必须做些什么?7293、问:公告有何要求?7294、问: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有何时间要求?7295、问: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何具体要求?7396、问:对缴存保证金有何具体要求?7397、问: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设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有何具体要求?7498、问: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送报表有何要求?7599、问:除了每季度要报的报表外,还有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吗?76 100、问:保险业务监管费应何时上交,缴交标准及如何上交?77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解散78101、问: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申请解散,应提交哪些材料?78综合类1、问:哪些事项属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即保监局)管辖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答:属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辖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有:(1)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法人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的设立初审;(2)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的审批;(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审批、保险经纪机构的解散初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中介机构,其在保险销售和服务中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管理要求、监督措施等方面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定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险代理机构和财产险代理机构。

人身险代理机构主要销售人身险产品,财产险代理机构主要销售财产险产品。

二、管理要求《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致规定。

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办法要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2.组织结构与人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应设立合规与风控部门,负责保险销售过程的合规监督。

针对从业人员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认证等要求,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一定素质的从业人员。

3.产品管理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合理推荐,杜绝虚假宣传。

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与所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保险合同的解读和告知。

4.合作与交易规范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办法还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得利用虚假交易、串通投标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监督措施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1.执业资格审批保监会对于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9•【文号】保监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三)个人信用报告;(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取得许可证后,注册资本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是指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运作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整理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准入和退出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规定提交注册登记材料,并通过保监会的准入审批方可取得经营资格。

2.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退出市场,包括申请注销、合并、清算等方式,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程序。

二、机构业务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相应的保险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办理保险理赔等。

2. 保险代理机构要严格履行客户诚信和保密义务,确保客户的隐私安全和权益保护。

三、机构运作和管理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并定期向保监会报告经营情况。

2. 保险代理机构要保障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资质考核,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3. 保险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复和处理。

四、监督和处罚规定:1. 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和评级。

2. 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是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则和补充。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发布和执行可以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银发〔1994〕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长沙、大连、沈阳、厦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去年7月以前,部分人民银行分行没有认真贯彻总行关于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的人民银行分行越权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设立异地保险代理机构,甚至在代理机构之下再设代理机构;有的分行没有按照总行的规定禁止有关部门代办保险业务;有的分行还擅自批准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为了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现就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越权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设立异地保险代理机构的人民银行分行要立即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于已经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交通银行保险部按以下要求进行改组:(一)保险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撤销原保险代理处或交通银行保险部,分别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备组。

(二)保险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撤销原保险代理处或交通银行保险部,分别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事处。

(三)保险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保险代理处或交通银行保险部一律撤销。

三、改组后的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备组和办事处只能在所在市辖区内开展保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5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监发78号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保监发78号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9
保险经纪机构设 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 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 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改为后置 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 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审批 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91条:“经中国 印件"等文件资料。 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 定。”
1
取消
2
保险经纪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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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4
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分立、合并、 变更组织形式、 设立分支机构及 解散退出审批
取消
5
保险经纪机构分 立、合并、变更 组织形式、设立 分支机构及解散 退出审批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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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明确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 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 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 、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 、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 书面报告;解散退出应在事由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 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证书。” 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 进行执业登记。 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 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经纪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进行执业登记。 证书。”

(2015年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2015年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3)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一)申请须知 (3)(二)申请材料 (4)二、区域性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申请 (6)(一)申请须知 (6)(二)申请材料 (7)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9)(一)申请须知 (9)(二)申请材料 (10)四、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1)(一)申请须知 (11)(二)申请材料 (12)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13)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4)二、机构解散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5)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6)四、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6)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8)七、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9)(一)报告须知 (19)(二)报告材料 (19)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1)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2)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22)(一)报告须知 (22)(二)报告材料 (23)十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23)(一)报告须知 (23)(二)报告材料 (23)十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4)十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5)十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5)(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5)(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5)(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5)(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6)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7)一、指定公告报纸 (27)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7)三、监管费 (28)示例及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来说,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一下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第一,组织机构健全。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第二,专业技术人才集中。

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所在。

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第三,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

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机关:1.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2.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申请人: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报材料:(一)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0.住所证明文件;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二)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监发78号附件2

保监发78号附件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企业
45004
保监会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企业
45016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8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企业
45020
保监会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企业
45030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8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企业
45031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及备案,以及许可及备案期限均受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并向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条请行政许可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从业资格审查资料;(二)机构负责人简历;(三)复印件(经公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商业秘书资格证书;(五)有关业务证明;(六)经营场所审查证明;(七)报关、报检、报验有关资料;(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在核发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险行业协会、地方监管部门网站等公布渠道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请行政许可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从业资格考试组织管理、考生登记管理、审核照片、准考证发放等工作实施。

第八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每年报送经营情况,经监管部门审核审查后做出备案登记。

第九条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保险中介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之义务,并把本办法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第十条省级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具体的实施细则发布于相关公告渠道。

第十一条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办法自 promulgation之日起施行。

随着人们对保险行业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及时、准确、完整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旨在降低从业方的费用成本,建立良好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制度。

首先,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并向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风险管理》考试试卷(4422)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风险管理》考试试卷(4422)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风险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6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的战略风险通常独立于市场、信用、操作、流动性等风险而单独存在。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战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

多半战略风险与其他主要风险密切联系且相互作用,是一种多维风险。

2. 商业银行面临的声誉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下降时,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威望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负面西风评价的风险。

题干所述正解的风险是信用风险。

3. 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不良贷款率指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贷坏账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率高,说明收回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反之说明收回贷款的风险小。

4. 洗钱通常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洗钱通常是指运用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采写和性质,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把违法资金及其收益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和过程。

通常来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置放、离析、融合三个阶段。

5. 经济资本用于衡量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经济资本是描述在一定很大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可能需要的非加息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或需要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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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2013-07-04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受理机关: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申请人: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报材料: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所需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
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审查期限: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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