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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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在深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由深圳保监局审核。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深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
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代理等相关业务。
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
),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二)申请材料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示例1)。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附表1)。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附表2),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见附表3A,自然人股东附表3B)。
投资人中存在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2)。
(3)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
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3)。
投资人中存在自然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4)。
(3)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5)。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②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③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④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⑤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示例6);⑥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⑦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示例8)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0、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联系方式等)。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注:上述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同时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和一份PDF电子扫描文件。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6、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iio),进行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法人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B)。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