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监理公司监理工作制度与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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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监理工作制度与日常管理制度
目录
1 监理工作制度 3 - 59
2监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59 - 81
1监理工作制度
1.1施工图纸会审及现场核对、复查制度
1.1.1施工图纸会审
1.1.1.1现场监理人员在接到设计文件、资料、施工图纸后必须认真地对各种文件、资料、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和复查并作详细的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复查核对结果报到有关单位解决。
核对和复查的内容有: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2)各种工程技术措施是否可行,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文件、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3)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差、错、碰、漏问题,以及影响功能使用的问题。
1.1.1.2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综合、全面、相互核对,线路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以及桥、涵、路基结构等要结合一起查看,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路基桥涵隧道等建筑物的设计里程、标高以及方向;
(2)道路立交的位置和孔径及净空;
(3)结构物的使用功能是否合理。
(4)不同结构物之间、不同设计图纸之间的链接尺寸是否一致。
1.1.2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
1.1.
2.1组织:核对优化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
1.1.
2.2核对优化范围
(1)桥梁:跨路立交桥,墩台位置设置是否合理,净跨净空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跨河桥尤其是变迁性河流地段的桥梁,桥梁是否满足流量要求;特殊地段以桥代路通过的,选择基础类型(含桩长)是否满足《相应地区设计暂规附属工程设计是否到位。
(2)涵渠:主要是方向、标高、位置能否变动,以确保水流顺畅,力争一涵多用,立交、排洪、灌溉多功能兼顾,避免发生母子涵等。
(3)规模较大的挡护工程:工程范围、基础尺寸、挡墙厚度等。
(4)站场独立房屋:能否适当移位,避免较大基础工程量地段。
(5)取弃土场:位置是否合理、填料是否合格(通过试验),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优化程序按《铁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1.1.
2.3核对优化内容:位置、标高、功能、孔跨、净高、其他。
1.1.2.4操作程序
(1)监理项目部和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或施工资料后,应先进行审核,然后现场放样。
(2)现场放样后,施工单位经自检无误后报告监理项目部及时核对。
(3)监理项目部接到报告后,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的工点,填写《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单》并批准按施工图施工。
对具备优化条件的工点,则确定具体优化会勘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配合组人员参加。
(4)对现场是否需要优化难以确定时,监理项目部应邀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部门参加到现场直接核对优化。
(5)经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勘共同确认优化设计的工点,应即形成四方纪要,在此纪要基础上按相应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经过会勘确认应按施工图施工的工点,则填写《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设计单》,并批准按施工图施工。
(6)监理项目部对每个工点均需现场认真核对优化,禁止“走过程”。
监理日志中应记载工点核对时间,参加人员、中线及标高测量结果、优化结论等项内容,以备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部工作考核之用。
1.1.3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查制度
1.1.3.1监理项目部在接收设计文件后必须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查。
1.1.3.2监理工程师依据国家、铁道部及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1.1.3.3复查的重点:
(1)符合性复查。
即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
(2)准确性复查。
即专业设计中主要计算数据的准确情况;
(3)完整性复查。
即各专业的接口衔接。
(4)监理工程师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记录。
(5)监理项目部总监办公室负责设计问题的汇总,并整理形成意见或建议书,经总监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处理。
1.2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1.2.1当工程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须填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监理项目部审批。
1.2.2监理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在《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当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
1.2.3工程开(复)工应具备的条件:
1.2.3.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1.2.3.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2.3.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1.2.3.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1.2.3.5进场道路、水、电、通讯、信息传输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1.3变更设计审查制度
1.3.1监理项目部依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方法、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处理变更设计。
1.3.2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申报表(变更要求及说明、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工期与费用估算)。
1.3.3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3.4总监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与建设单位、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
1.3.5监理项目部依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1.3.6严禁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变更。
1.3.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而实施的变更,监理项目部不予计量。
1.3.8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的评估
1.3.9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编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大或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出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不得仅以文字说明代替),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1.4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1.4.1每道工序工作完成,进入下道工序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各专业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资料及《TA8工程报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隐检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
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
处理后经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签证。
1.4.2对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1.4.3工序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1.4.4工序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1.5监理例会制度
1.5.1第一次工地例会应选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监理机构进驻现场的较早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段下达正式开工令之前的适当时机举行。
1.5.2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主持,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
施工期间的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分站组长主持召开。
三方工地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1.5.3第一次工地例会内容:
1.5.3.1建设单位代表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分站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及其权限、职责;
1.5.3.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现场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能、权限,并提交相应图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5.3.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介绍现场经理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能、权限,并提交相应图表,详细介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1.5.4工地例会应按第一次工地例会商定的时间定期召开,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项目部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1.5.5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授权时总监代表)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会议。
1.5.6工地例会应包括下列会议内容:
1.5.6.1研究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及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1.5.6.2听取监理单位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5.6.3互相通报近期工作重点和安排,以便协调配合;
1.5.6.4工地例会由监理项目部(监理分站、监理工程师)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经与会负责人签字后下发执行。
1.6工程质量和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试验制度
1.6.1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送检程序
1.6.1.1进场原材料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填报《TA6进场材料报验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后方可用入工程。
施工单位应要求厂家提供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并作为《TA6进场材料报验单》的附件。
1.6.1.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砂、石、砖、水泥、钢筋、钢材、焊条、外加剂、有色金属、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油漆涂料、沥青等)、建筑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监理单位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1.6.1.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
有些材料(如水泥、钢筋、防水材料、砼外加剂等)
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书。
为了保证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外,还可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对进场的实物采用平行检验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方式进行抽检,各项检验必须合格,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并将不合格品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
1.6.1.4三电迁改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建设、承包、监理三方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适用后才可订货,必要时也可对厂家进行考察。
1.6.1.5重要的设备于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厂家进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订货。
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由承包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安装。
1.6.1.6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但于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承包、建设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
如认为合格时可用于工程;如认为不合格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文件作为备忘录。
1.6.1.7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给建设单位。
1.6.2平行检测试验程序
1.6.
2.1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查验的基础上,结合监理制定的材料设备质量检测要求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数量和质量
现场验收。
并按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
如对检验证明有疑问,监理工程师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
在确认其质量后还应对材料设备的存放环境条件进行检查验收。
1.6.
2.2未经监理人员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平行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理出场。
1.6.3见证检测试验程序
1.6.3.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材料按监理合同约定或按验标规定的比例进行见证试验。
1.6.3.2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理出场。
1.6.3.3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设备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并与建设单位一起签署意见。
1.6.4无损检测工作监理程序
无损检测工作主要是对钢材及焊接、混凝土强度的检测。
1.6.4.1对桥梁钻孔桩基及隧道工程的无损检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现场见证检测,并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资料上签字。
1.6.4.2桥梁钻孔桩基、隧道工程等的应经无损检测项目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末经见证检验的,监理人员不得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返工处理或重新检测试验。
1.6.4.3钢管、钢板的材质和焊接材料,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焊缝应按规范要求频率进行超声波和X光检查,不合格的焊缝必须返工。
1.6.4.4工厂加工应确保拱肋线形,每个节段要进行试拼,并正确编号,按现场施工顺序运至施工场地。
出厂时应有节段的合格证明。
1.6.4.5现场焊接监理应检查焊材的种类和天气情况,不满足要求的不允许施工。
1.6.4.6每一个节段焊接前均应检测拱肋轴线,满足要求后锁定,才可以进行焊接作业,确保安装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1.6.4.7无论工厂焊接还是现场焊接,施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4.8混凝土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须合格,监理工程师检查混凝土配合比,并对混凝土入模温度、塌落度、试块留取等进行监理。
1.6.4.9混凝土强度用同养试件做抗压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若有争议时可使用混凝土强度回弹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做为评定依据。
如果检测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取直接对混凝土体取芯做抗压试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6.5工程质量的检测试验制度
1.6.5.1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主要是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如桩基础的桩身质量检测、隧道衬砌厚度检测、管道压力和通水试、电气设备的通电试运行等,对具体检测的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按具体专业工程验标规定。
1.6.5.2施工单位应根据各专业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
检、自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资料及《TA8工程报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同意后方可验收。
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工程,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
处理后经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签证。
1.6.6施工过程工序(试件、试块)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1.6.6.1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诸如填料比例、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对施工安装的中线、位置的检验,对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性能指标如路基压实度、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电气设备安装性能等的检验。
1.6.6.2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各专业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资料及《TA8工程报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同意后方可进入下到工序。
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
处理后经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签证。
1.7监理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1.7.1监理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1.7.1.1制定现场取样及试验管理办法,在试验室的指导及监督下开展工作。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7.1.2对施工单位选定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
1.7.1.3按规定的比例检验进场的钢材、水泥、砂、碎石、添加剂等重要原材料。
1.7.1.4按规定的比例平行检测路基压实及地基承载力。
1.7.1.5负责施工现场的见证检测及见证检验。
1.7.1.6对工地试验室不能检验项目的送试验室检验或委外检验。
1.7.1.7负责监理管段内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委外检测试验的监督。
1.7.2监理委外试验管理制度
1.7.
2.1对监理试验室及工地试验室均不能检测及试验的项目,必须委外试验。
委外试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1.7.
2.2对需要委外检测的试验项目,由各工地试验室进行统计,试验室负责汇总,并委托有检测试验能力和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由中心试验室派人统一领取,费用由试验室先行支付。
1.7.
2.3委外试验应接受湘桂扩能改造工程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1.7.3监理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1.7.3.1监理试验室组织专人对施工单位刚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6)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能否满足拟开展试验项目要求。
1.7.3.2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人员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检查内容有:
(1)人员在岗情况;
(2)仪器设备使用状况;
(3)检测试验台帐建立情况;
(4)试验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8工程测量控制制度
1.8.1测量监理基本工作
1.8.1.1项目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和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配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设备和仪器,设备和仪器应能满足相应的精度要求。
1.8.1.2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检定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
1.8.1.3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定线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协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1.8.1.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8.1.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内、外业资料进行检查,
对其内、外业成果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采取抽查或旁站的方法对测量过程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独立复测。
1.8.1.6监理工程师应特别注意相邻合同标段搭接处测量结果及资料的符合性,必要时应组织相邻合同标段进行贯通测量和跨标段联测。
1.8.1.7督促施工单位在测量工作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完成交桩复测、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导线网、导线点和水准点保护等工作。
1.8.2现场交桩
1.8.
2.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现场交桩工作,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签署交接桩文件记录。
1.8.
2.2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的范围应包括:
(1)平面控制导线网、点桩、交点桩、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圆曲线及缓和曲线的要素点桩;
(2)永久水准基点及增设的临时水准基点桩;
(3)大型建筑物(如桥梁、隧道等)或复杂地段的平面控制桩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测算和精度评定资料;
(4)控制桩的护桩。
1.8.
2.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检查交桩数量、精度,签署手续及各种数据应齐全。
若重要桩位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需要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1.8.3复测复核
1.8.3.1交桩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单位的交桩复测工作,检查复测人员资格、测量仪器、作业方法、测量资料、桩撅、贯通精度,根据测量记录进行抽查,并定期检查控制网的复测工作。
1.8.3.2交桩复测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按工程需要加密控制导线网及水准点。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加密引测的控制点、水准点测量成果和记录进行审核。
1.8.3.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复测记录和结果,当复测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和施工控制精度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再次进行复测,如果确认复测资料或精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1.8.3.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复测后的控制导线网、水准点、加密控制导线网、加密水准点以及相应的护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测。
1.8.4重要工程独立测量
1.8.4.1对于大型和重点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计文件中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的工程,在工程开始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变形测量,其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审核测量方案和测量计划;
(2)检查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位置和精度。
每个工程至少有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工作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3)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变形
速率、观测精度要求和工程条件综合考虑。
在观测过程中,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应作适当调整;
(4)检查变形测量的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和测量结果。
1.8.5施工放样复核
1.8.5.1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结果,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施工放样结果禁止施工。
1.8.5.2根据工程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线路、桥梁、隧道、轨道、房建、设备安装的施工放样方法,审核施工放样测量结果。
1.8.6复测资料复查
1.8.6.1监理项目部测量组依据有关工程测量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复测资料报验单组织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1.8.6.2复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仪器鉴定书;
(2)测量方法、原始记录、计算软件、测量成果精度;
(3)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闭合精度;
(4)施工单位保护测量桩橛的保护措施。
1.8.6.3测量组组织测量监理工程师对复测成果进行抽检。
1.8.6.4当监理测量结果与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在工程测量规定规定的较差内时签认复测成果报验单;否则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重测,并重新报验。
1.9监理巡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