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供电公司属地化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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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供电公司属地化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新形势,充分发挥市、县公司地域优势,提高输电线路及电力通信线路(以下统称线路)运维、电网前期、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等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属地化工作系指由市、县公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线路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管理、电网前期、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等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县公司系指省公司直供直管县公司及子公司性质的县公司(含控股县、趸售县公司)。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县公司。
第二章线路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管理
第五条线路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属地化工作,系指将省检修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线路,按所在行政区域分解到输电运检工区和县公司,由输电运检工区和县公司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线路的属地化巡视及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线路属地化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工作的设备范围包
括:省检修分公司和公司所属的架空输电线路、电力通信线路。
电力通信线路包括与输电线路同杆架设的ADSS光缆、OPGW光缆以及单独架设的通信线路和借用县公司杆塔架设的电力通信线路.
第七条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线路属地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协调解决属地化工作中的重大或难点问题,完善线路属地化运行巡视标准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督导所属县公司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并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属地化工作的统计、分析、检查和考核。
(四)协助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负责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与省检修分公司进行线路运行巡视属地化工作相关的沟通协调、业务联系.协调省检修分公司线路运行巡视资料交付工作。
(七)负责组织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所属线路台帐的梳理和校核,资料交付县公司.
第八条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线路属地化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属地化设施保护工作中重大或难点问题。
(二)监督、指导输电运检工区和县公司做好线路属地化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并对属地化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与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配合县公司清除线路通道障碍及外力破坏隐患。
(四)负责线路外力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依法索赔。
(五)配合对属地化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知识、设施保护技能培训。
第九条农电工作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县公司属地化建设工作质量,督促县公司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进行考核。
(二)参加属地化管理实施过程中重大或难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第十条信通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ADSS光缆及OPGW地线光纤单元部分的安全运行工作,是所属通信线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二)负责公司所属电力通信线路的运行管理及消缺,故障巡视.
(三)负责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建议。
(四)配合公司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输电运检工区职责:
(一)负责所属线路的安全运行工作,是所属线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二)负责邢台市区内所属线路的运行维护.
(三)负责邢台市城区内省检修公司所属线路的属地化运行巡视、清除通道障碍、防外力破坏工作。
(四)负责对委托各县公司属地化管理线路的消缺、故障巡视和专业巡视。
(五)负责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提出考核建议。
(六)负责在线路危险区段装设电力设施保护警告牌、标示牌等,对周围群众开展护电宣传。
(七)配合公司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县公司职责:
(一)负责建立线路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属地化管理组织体系,充分利用农村供电所人员,建立属地化工作队伍,配备必要的巡视工器具,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域内公司、省检修分公司所属线路的属地化巡视、清除通道障碍、防外力破坏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属线路的运行维护。
(四)负责与县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
(五)负责协助公司、省检修分公司处理县域内生产性检修作业中的进地协调、青苗赔偿及其它妨碍正常施工作业的事件.
(六)负责协助省检修分公司、市公司开展外力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依法索赔.
(七)配合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县域内护电宣传,对大型机械车辆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培训。
(八)负责对属地化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九)负责县域内有关电力设施纠纷的协调和解决。
第十三条属地化运行巡视包括正常巡视和特殊巡视。
(一)正常巡视指巡视人员按一定的周期对线路本体及通道进行巡视。
巡视人员在运行巡视中严禁攀登线路杆塔。
1.线路本体巡视的主要内容:
(1)基础与基面:有无回填土下沉或缺土、水淹、冻胀、堆
积杂物等,杆塔基础有无破损、酥松、裂纹、露筋、基础下沉、保护帽破损、边坡保护不够等;
(2)杆塔:有无倾斜、主材弯曲、地线支架变形、塔材、螺栓丢失、严重锈蚀、脚钉缺失、爬梯变形、土埋塔脚等,混凝土杆有无破损、裂纹等,接地装置有无断裂、严重锈蚀、螺栓松脱、接地线丢失、接地线外露、接地线连接部位有雷电烧痕等,光缆接头盒有无破损、松动或脱落等;
(3)拉线及基础:有无金具等被拆卸、拉线棒严重锈蚀或蚀损、拉线松弛、断股、严重锈蚀、基础回填土下沉或缺土等;
(4)绝缘子: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倾斜角大于7。
5°或300mm;
(5)导线、地线、引流线、屏蔽线、光缆:有无散股、断股、断线、金具脱落、悬挂漂浮物物、弧垂过大或过小、导线缠绕(混线)、覆冰、舞动、对交叉跨越物距离不够,ADSS光缆有无外皮破损等;
(6)线路金具:有无线夹断裂、防振锤跑位、脱落、间隔棒松脱、变形或离位等;
(7)杆号、警告、防护、指示、相位等标识:有无缺失、损坏、字迹或颜色不清、严重锈蚀等.
2。
线路通道巡视的主要内容:
(1)线路通道内有无违章建(构)筑物、违章种植的树木、线路下方及附近危及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等;
(2)线路附近有无山火,堆积易燃易爆物品;
(3)线路下方有无新建或改建的电力、通信线路、道路、铁路、索道、管道等;
(4)杆塔的防洪、排水、基建保护设施有无坍塌、淤堵、破损等,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是否造成通道环境变化,巡线道路、桥梁是否损坏;
(5)线路周边是否出现新的污染源,采动影响区是否出现裂缝、塌陷等;
(6)线路附近有无放风筝、危及线路安全的漂浮物、钓鱼、采石放炮、射击打靶、藤蔓类植物攀附杆塔等。
(二)特殊巡视指在重大保电期、电网特殊方式期等特殊时期,以及在大风、雷暴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前后开展的特巡护线.
第十四条公司在委托属地县公司开展属地化运行巡视的基础上,输电运检工区应按照一定周期对所属线路开展全面的专业巡视。
专业巡视项目按照DL/T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开展,对导地线线夹磨损、开裂,闭锁销开口、缺失或锈蚀,绝缘子端部开裂、电蚀等地面巡视不易发现的缺陷应重点进行检查,必要时登杆塔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巡视的工作主体:
(一)输电运检工区、县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分别开展线路属地化巡视。
(二)特殊巡视由公司依据属地化原则组织属地县公司开展,或按照工作要求,由输电运检工区对本单位所属线路开展特巡护线。
(三)省检修分公司、输电运检工区负责所属线路的专业巡视和故障巡视。
第十六条属地化巡视周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线路正常巡视周期为1个月。
(二)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线路、单电源、重要电源、重要负荷、跨区电网线路、网间联络线及重要交叉跨越区段,巡视周期为半个月.
(三)运行状况不佳的老旧线路(区段)、缺陷频发线路(区段)巡视周期为半个月。
(四)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段,如易受外力破坏区、树木速长区、偷盗多发区、采动影响区、易建房区、漂浮物集中区等,应在相应时段加强巡视,巡视周期为半个月,必要时应增加通道巡视次数或安排人员现场看守。
(五)重大保电期、电网特殊方式期等特殊时期,以及在大风、雷暴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特巡.
第十七条专业巡视周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建线路和切改区段在投运3个月内,每月进行一次专业巡视。
(二)220kV及以下线路专业巡视周期一般为6个月,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线路、单电源、重要电源、重要负荷及重要交叉跨越区段,巡视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三)运行状况不佳的老旧线路(区段)、故障或缺陷频发线路(区段)巡视周期一般为3个月。
(四)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段,应在相应时段增加通道巡视次数。
(五)重大保电期、电网特殊方式期等特殊时期,以及在大风、雷暴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特巡.
第十八条线路所属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属地化运行巡视计划:
(一)省检修分公司、输电运检工区分别对所属电力线路按照行政区域范围建立设备台帐,包括线路名称、运行年限、起止杆塔号、线路性质、重要交跨、特殊区段、通道情况等,并交付属地公司。
新建线路投产前应组织输电运检工区、有关县公司参加线路验收,明确新建线路属地化管理责任范围,线路一经投运即纳入属地化运行巡视管理。
(二)输电运检工区和县公司根据巡视周期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月度属地化巡视计划及专业巡视计划,并编写当月运行巡视总结。
属地公司当月巡视计划及上一月工作总结,于当月3日前报线路所属单位备案.
(三)输电运检工区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专业巡视计划,报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线路本体缺陷管理:
(一)县公司在属地化巡视中发现线路本体出现危急、严重缺陷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控措施,并立即汇报线路所属单位。
发现一般缺陷时,应按照缺陷管理标准做好记录,并于每月3日随同月度工作总结报线路所属单位.公司所属线路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由输电运检工区消缺;ADSS光缆线路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由信通分公司消缺。
OPGW光缆线路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由输电运检工区消缺,光纤单元部分缺陷由信通分公司消缺.
(二)输电运检工区负责按照省公司缺陷管理标准,在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完成缺陷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线路通道缺陷管理
(一)清除通道障碍
1。
输电运检工区和县公司在巡视中发现线路保护区内存在违章建(构)筑物、违章树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矿渣、腐蚀性物质等一般通道缺陷时,应向违章责任人下发隐患通知书,并责令违章责任人限期清除,必要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处理。
2.清除通道障碍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时,县公司应通知线路所属单位,线路所属单位负责消缺过程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3。
输电运检工区在线路专业巡视中发现上述通道一般缺陷时,应做好现场防控措施后通知属地公司进行处理。
(二)消除外力破坏隐患
1。
输电运检工区在巡视或特巡中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出现以下严重、危急缺陷时,应立即制止,随即向违章责任人下发隐患通知书,必要时在现场看守,防止外力破坏事件发生,属省检修分公司线路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省检修分公司。
县公司在巡视或特巡中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出现以下严重、危急缺陷时,应立即制止,随即向违章责任人下发隐患通知书,必要时在现场看守,防止外力破坏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通知线路所属单位。
(1)线路保护区内出现塔吊、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违章施工,违章兴建建(构)筑物,违章植树等直接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外力破坏隐患;
(2)线路保护区附近出现放风筝、采石放炮、开挖土方等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外力破坏隐患。
2。
输电运检工区、县公司负责消除线路通道出现的严重、危急缺陷,必要时由属地县公司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处理。
如需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由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负责联系协调.
3。
输电运检工区在线路专业巡视中发现上述通道严重、危急缺陷时,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属地公司进行处理.
4.对于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由线路所属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由施工单位出具安全保证书),并按照协议收取安全保证金.属地公司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护电工作。
(三)线路通道一般缺陷由属地县公司于每月3日随同月度工作总结报线路所属单位。
输电运检工区应跟踪各类缺陷处理进度,督促属地县公司消缺,并按照省公司缺陷管理标准,在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完成缺陷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线路属地化工作检查:
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和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每年对输电运检工区和各县供电公司属地化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省检修分公司参加或委托市公司。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月度巡视计划完成率,月度巡视到位率,缺陷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线下三违处理及控制情况等。
第三章电网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网前期管理工作属地化,系指由市、县公分
别负责市、县域内电网项目前期阶段相关外部协调、办理许可协议及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发展策划部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电网前期工作属地化归口管理,协调解决属地化管理工作中重大或难点问题;负责属地化管理工作的分析和考核.
(二)负责督导县公司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并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进行考核.
(三)协助省公司完成属地内220kV及以上电网项目核准,负责办理220kV及以上电网项目核准所需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四)负责完成110kV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
(五)协助设计咨询单位在可研阶段办理市级规划、国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县公司职责:
(一)负责建立电网前期属地化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二)负责落实规划通道、站址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办理属地内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四)协助设计咨询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办理县级规划、国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电网前期属地化管理主要工作:
办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协议,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项目规划选址批复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用
地预审批复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等支持性文件,以及电网前期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需对外协调的工作.
第四章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工作属地化,系指由县公司负责县域内公司系统基建工程建设阶段相关外部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工作归口管理,协调解决属地化管理工作中重大或难点问题;负责属地化管理工作的分析和考核。
(二)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县公司开展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管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督导县公司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并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受理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的外部协调属地化管理需求。
(五)负责向县公司提供办理各类规划、土地及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公司职责:
(一)负责建立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二)负责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阶段相
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三)协助开展所属区域内相关拆迁、补偿等费用计取方法及标准的资料收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职责
(一)施工单位在组建施工项目部后,项目部明确专人(施工协调员)负责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部在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业主项目部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与工程所在地的县公司协调办理属地化有关工作.
(二)积极配合各县公司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施工受阻事件,保证工程项目的按期投运.
(三)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属地化管理重大或难点问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汇报,积极协助配合解决。
(四)配合各县公司协调沟通因工程建设与当地规划、土地、交通、环保、城建、公安、镇乡村委会等部门的关系,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第三十条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管理主要工作:
(一)变电站征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及赔偿。
(二)变电站临建占地、取水、排水、弃土、道路接口等协议及补偿。
(三)大件运输至变电站道路整修、桥涵加固、障碍清除及补偿.
(四)输电线路通道建筑物清理、林木砍伐等协议、赔偿及协调。
(五)政府部门审批的输电线路通道交叉跨越协调及赔偿。
(六)政府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各类规划、施工许可、消防及土地手续。
(七)变电站四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讯通).
(八)其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外部协调的事项。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线路运行巡视及设施保护属地化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纳入省检修分公司和公司预算管理.省检修分公司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费用,列入年度成本计划并下达。
由省检修分公司和公司分别与县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电网前期管理属地化及基建工程外部协调属地化相关费用,从相应电网项目建设投资中列支。
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公司、县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公司负责对县公司进行考核;输电运检工区负责对县公司属地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公司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负责督导所属县公司推进属地化工作,按照实施进度高质量完成属地化各阶段工作.公司对属地化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未按要求完成实施进度的县公司企业和领导班子纳入月度业绩考核,扣0。
5分。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属地化工作不力造成线路运维、电网前期、基建施工等工作中出现考核事项,公司对相应责任部门进行月度业绩考核。
扣0.5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方案,并制定、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发展策划部、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