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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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

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估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预决算审查。

第五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程度,表明单位地区内国内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

政府融资资料清单

政府融资资料清单

政府平台融资所需资料清单
一、融资主体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卡号复印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公司简介、历史沿革、经营状况、参股控股等情况介绍
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简介
5、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银行授信情况及对外借款明细
7、银监对公司融资平台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8、对外担保情况
二、项目情况
项目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相关批文、公路涉及到的拆迁情况、土地情况、环评、已投入项目资金汇总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未来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及其来源安排、项目进度、政府还款计划
三、市区财政情况介绍
1、市区财政基本情况介绍及经济情况介绍
2、市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领导介绍
3、财政实力:近三年及未来三年的财政收支表、刚性支出表、债务余额表、土地出让表、市纳税大户、对外负债及担保(见后页附表)
四、担保方介绍(2A评级机构)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法人身份证、贷款卡卡号复印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公司简介、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情况介绍
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情况
6、同意融资的担保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梳理和分析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梳理和分析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梳理和分析【摘要】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是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首先介绍了其重要性和研究目的,然后分析了其概念和特点,以及现行具体措施。

接着探讨了影响因素、风险和对策,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最后总结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启示,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策略,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概念、特点、措施、影响因素、风险、对策、改革建议、启示、研究目的、未来展望。

1. 引言1.1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重要性在当前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可以有效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短板,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

通过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可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增长,促进地方就业和消费水平的提高。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也可以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提高债务管理效率,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增长,提升地方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梳理和分析,深入探讨其重要性和影响因素,为地方政府在选择和执行举债融资政策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同时也旨在总结现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具体措施,分析其风险和对策,并提出改革建议,为地方政府在未来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本研究,旨在促进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的概念和特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策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向金融机构或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以筹集资金解决财政支出不足,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模板】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模板】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本次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通过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进行,请检查版本是否为最新的2.0版,使用旧版本无法进行清理甄别工作,下面针对债务系统设置和填报要求方面的变化进行说明。

1.1 建设项目注意:所有可能需要后续融资的项目均应填列“建设项目”模块内容,但由于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在建项目涉及到过渡期政策,建设项目中的所有选项均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也请在此次填列,但投资计划、已落实资金等为非必填项目。

此处需要填报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如下:1. 截至2013年6月30日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项目;2. 2013年7月到2014年底新增的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

1.1.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总投资计划【调整项】1、“项目总概算”:【保留项】,是指该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总概算金额,单位为万元,(注意,本次升级后,建设项目录入界面的所有金额都按万元填报。

)2、“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项】,是指在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财政部门计划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总额,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3、“单位自筹资金”:【保留项】,是指在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项目业主单位计划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的非债务性资金;4、“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协议,投资方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5、“融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各方计划通过各种融资渠道为项目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总额;6、“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除政府性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系统默认等于项目总概算减去上述四种资金,不能为负数;二、截至2014年底已落实资金【新增项】1、“合计:【新增项】,是指该项目截至2014年底已经落实到位的各类资金总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五类资金之和;2、“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财政部门为该项目已经拨付到位的资金总额,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3、“单位自筹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项目业主单位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到位的非债务性资金总额,没有可为空;4、“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已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截至2014年底投资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总额;5、“融资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相关各方通过各种融资渠道为项目实际举借到账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总额(不含已签协议未提款金额);6、“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三、后续资金来源【新增项】1、“合计“:【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继续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五类资金之和;2、“财政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财政部门继续为该项目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已明确安排的财政资金”与“财政资金缺口”之和;3、“已明确安排的财政资金”:【新增项】,是指已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投资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补助预算资金;4、“财政资金缺口”:【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财政继续投入、但尚未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拟投资资金;5、“其他资金”:【新增项】,是指除财政资金以外,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继续为该项目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四项之和;6、“单位自筹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项目业主单位继续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的非债务性资金总额,没有可为空;7、“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在2014年以后年度投资方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总额;8、“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总额;9、“资金缺口”:【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该项目除财政资金以外,尚未落实的资金来源缺口(包含已签订融资协议未举借的部分);四、2015年计划融资(一般债务)【新增项】1、“保证在建项目按计划建设2015年需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要保证该在建项目在2015年继续按计划建设,当年需要新增的一般债务融资金额(不含借新还旧);2、“2015年计划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该项目计划在2015年举借的一般债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其他融资方式”之和;3、“银行贷款”:【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一般债务金额;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举借的债务金额;5、“其他融资方式”:【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除银行贷款和一般债券以外的融资方式举借的债务金额;五、2015年计划融资(专项债务)【新增项】1、“保证在建项目按计划建设2015年需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要保证该在建项目在2015年继续按计划建设,当年需要新增的专项债务融资金额(不含借新还旧);2、“2015年计划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该项目计划在2015年举借的专项债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其他融资方式”之和;3、“银行贷款”:【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专项债务金额;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举借的债务金额;5、“其他融资方式”:【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除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以外的融资方式举借的专项债务金额;1.2 政府性债务1.2.1基础数据分类调整一、“偿还资金来源”基础分类修改。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参阅资料目录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围绕建立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疏堵结合。

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债务举借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谁决策、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按政府层级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同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二)分清责任,严格约束。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规范管理。

省政府对全省各级政府举债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各级政府要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管、用、还”相统一。

(四)滚动规划,集中实施。

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项目实施中期规划滚动管理,集中资金用于事关全省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

(五)加强考核,防范风险。

按照“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要求,将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使用与偿还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范畴。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地区和行业实施预警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鄂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部分地方和部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政府隐性债务呈现扩大趋势,债务风险不断积聚,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点。

各地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以实际行动和成效践行“四个意识”。

二、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政策。

省本级和市州县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各级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的限额。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限额的地方,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相关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徐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融资运作,为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功能性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为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保障我市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现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性债务扎口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改、国资、审计、人行、银监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同级政府性债务扎口审核、融资计划编制、数据统计、管理监督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严格举债审批和预算(计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市)、区统一管理。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将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同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平衡情况及年度执行情况全面监管;汇总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当年新建项目、续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赣府厅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32号2014年9月11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以下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或者因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实行统筹管理,对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实施核准职能。

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政府性债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及政府性债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风险控制等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政府一般债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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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政状况,确定需要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来筹集资金的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经常化、规范化管理,形成良性机制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性质及其使用范围(一)政府性债务。

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是指政府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是指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是指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公益性项目。

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批复如下:同意《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附件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投资稳定增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统筹用好专项债券融资支持政策,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增量,坚决禁止无序举债建设,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

——坚持突出重点。

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申请专项债的批复-解释说明

申请专项债的批复-解释说明

申请专项债的批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专项债是指由政府发行的用于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债券,其资金用途严格限定在特定用途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专项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重视。

专项债的发行不仅可以帮助政府筹措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项债的定义、申请条件以及批复流程,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了解专项债的重要性和申请过程,为我国的专项债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的整体布局和章节安排,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和结构安排。

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2.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背景和目的,让读者对专项债的批复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3. 正文部分将详细解释专项债的定义、申请条件以及批复流程,帮助读者了解专项债相关的知识和流程。

4. 结论部分将总结专项债的重要性,强调专项债申请的必要性,并提出未来专项债发展的建议,为读者提供对专项债更深入的理解和展望。

通过明确的文章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阅读和理解本文。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申请专项债的批复过程,介绍专项债的定义和申请条件,详细解析专项债的批复流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专项债的重要性,认识到申请专项债的必要性,并提出未来专项债发展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专项债的运作机制,以促进专项债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正文2.1 专项债的定义专项债是指政府为特定的项目或领域发行的债券。

专项债通常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工程、教育事业等具有长期社会效益的项目。

与一般债券不同,专项债的募集和使用具有特定的限制和规定,确保专项债资金专款专用,不会被挪作他用。

专项债的发行通常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事项汇总表

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事项汇总表

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经办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蒋辉填报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邓之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夏顺光
填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填报单位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填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财政部门经办人签字: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财经工作政府领导签字:
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党委主要领导签字:
附件1
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永州九中。

债务融资审批

债务融资审批

债务融资审批是企业获取融资资金的方式之一。

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发行债券、贷款和融资租赁等。

但是,在进行债务融资之前,企业需要进行,以确定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下文将从企业角度出发,探讨的流程、注意事项以及产生的风险和效益。

一、的流程(一)选择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

不同的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债务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是成功融资的重要前提。

(二)提交融资申请企业根据选择的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融资申请材料。

融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融资方案等。

企业要确保提交的融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金融机构审查金融机构会对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财务状况、融资用途、融资方案等进行评估。

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企业的融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四)融资方案制定和协商金融机构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并与企业协商。

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还款方式等。

企业需要认真审阅融资方案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以确保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五)审批流程融资方案确定后,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审批。

内部审批是企业内部部门对融资方案的审批;监管部门的审批是指监管部门对企业融资方案的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就可以获得债务融资资金。

二、的注意事项(一)认真填写融资申请材料企业需要认真填写融资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容易导致融资申请被驳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时,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

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审慎把握融资额度和利率企业需要审慎把握融资额度和利率。

专项债用款审批流程

专项债用款审批流程

专项债用款审批流程一、组建审批团队,确定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在专项债用款审批流程开始之前,需组建一个由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批团队。

该团队需确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和约束。

二、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及资金用途说明等审批团队需向项目单位收集有关专项债用款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及资金用途说明等申报材料。

这些材料是审批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的重要依据。

三、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专项债申请条件的项目审批团队根据收集到的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预算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经过初步筛选,确定符合专项债申请条件的项目,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四、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论证,对项目进行细致评估和分析对于初步筛选出的符合专项债申请条件的项目,审批团队需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论证。

这一环节主要是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包括项目的建设条件、环境影响、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

现场勘察和论证的结果将作为审批团队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做出审批决定,制定用款计划根据现场勘察和论证的结果,审批团队需要对符合专项债申请条件的项目做出审批决定。

决定主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两种情况,并说明理由和具体措施。

对于同意申请的项目,审批团队还需制定具体的用款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时间和方式等。

六、跟踪监督专项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审批团队在做出审批决定并制定用款计划后,还需对专项债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主要是对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若发现存在不符合专项债申请条件或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审批团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专项债的合理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七、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审批流程在专项债用款审批流程结束后,审批团队需要对整个流程进行总结和评估。

主要是针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和改进,优化审批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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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
财政部门:(盖章) 融资项目名称 融资项目信息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金额(万元) …… 还款资金来源 举债单位信息 举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名录代码(融资平台公司填写)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所属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联系电话 项目收益□ 举债单位自有的非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 其他□ 期限(年) 期限(年) 期限(年) 方式 方式 方式 项目建设地点 同级政府审 批文号 同级财政审批卡号: 同级人大 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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