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

合集下载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具体操作办法:
对涉及上述新增10个项目差额征税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对办法中第3条、第39条、第47条,涉及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按差额征税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对符合条件即将开展业务发生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及相关资料.到区局窗口办理,申请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确保我省电信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税人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预征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第一、二条所指云南省电信企业具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统一由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

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联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联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联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确保通信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省(区、市)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联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监管,各级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企业主体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企业的发展、建设、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

第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因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六条中国联通各级企业消防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等统一纳入中国联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组织与消防安全组织的统一。

即: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安保部(综合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中国联通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决策涉及全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省级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规划、落实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保证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要求;(二)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批准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工作;(五)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的奖惩事宜;(六)定期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财税〔2011〕13号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常见混合销售判定: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杨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杨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杨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1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云红陈红王瑞【审理法官】方云红陈红王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杨猛【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杨猛【当事人-个人】杨猛【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被告】杨猛【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钉钉打卡系上诉人考勤管理制度中方式之一,被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2月25日至3月21日期间的钉钉卡考记录显示其在上述期间系正常出勤,并且其提交了上述工作期间在上诉人系统中的工作痕迹记录予以佐证,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2019年2月25日至3月21日正常工作的事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旷工19天不能成立,上诉人据此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钉钉打卡系上诉人考勤管理制度中方式之一,被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2月25日至3月21日期间的钉钉卡考记录显示其在上述期间系正常出勤,并且其提交了上述工作期间在上诉人系统中的工作痕迹记录予以佐证,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2019年2月25日至3月21日正常工作的事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旷工19天不能成立,上诉人据此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郑大世——与财税〔2015〕5号比,将“改建”改为“改制”,文字上更切合了;二是明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与以前相比,范围上进行了扩大,不局限于房屋。

肖太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王越刘永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很显然,法人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只有作视同清算即先偿债再分配净资产处理,反向推理之,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到法人企业,也只能在清算后以清算后资产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一、契税的概念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房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条例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细则第5条,我认为对其概念的把握与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相同)三、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四、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六、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3、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3)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八、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每天前进一小步成就我们一大步 1依据条例第1条和细则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其中的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九、契税的税率依据条例规定税率为3%——5%。

我省在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5条中规定税率为4%,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1、商业用房、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2、2008年11月1日以后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为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简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简介

集团介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是2009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网通和原中国联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国有控股的特大型电信企业。

中国联通在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在香港、纽约、上海三地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

截至2008年底,资产规模达到5266.6亿元人民币,员工总数46.3万人。

中国联通拥有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通信网络,主要经营: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和各类电信增值业务,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

2009年1月7日,中国联通获得了WCDMA制式的3G牌照。

中国联通正在加快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步伐,加大固定宽带网络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固定和移动网络的宽带化,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宽带通信和信息服务。

面向未来,中国联通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宽带移动互联网业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拓宽发展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全面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建设成为国际领先的宽带通信和信息服务提供商。

发展战略中国联通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电信行业发展趋势,国内电信市场竞争环境的基础上,提出在未来几年,着力实施“3G领先和一体化创新战略”。

实现“3G领先”,是公司改变市场竞争格局,提升行业地位的唯一出路和必然选择;是公司加快经营模式转型、改善用户结构,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突破口。

中国联通将集中资源加快3G发展,建设领先的无线宽带网络,以高速数据体验和内容应用创新带动公司移动非话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将3G打造成为公司收入增长的第一驱动力。

“一体化运营管理”,是国际全业务运营商面向融合发展的大趋势,更是公司全面整合全业务资源,形成经营合力,实现快速增长,提升运营效率的基础保障。

中国联通将通过持续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全面整合公司的全业务资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分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分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分析随着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不同领域被广泛引入,其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也成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案例。

下文将分析这一改革的背景、现状和影响。

背景中国联通作为中国三大通信运营商之一,是中央企业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

但是长期以来,其独立经营能力受到限制,市场竞争、服务质量和盈利能力均存在一定难题。

在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浪潮下,中国联通也开始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希望借此实现盈利模式的调整、业务的优化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

现状2017年底,中国联通宣布正式引入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铁信托等4家企业以价格15.9亿元人民币入股了中国联通,成为联通的战略投资者。

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中国联通和中铁信托的混改事宜引起了热议。

在混改方案中,中铁信托等战略投资者以资本金方式入股,以受益权方式参与联通发行不超过68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从资本金的出资比例来看,中铁信托出资24.28亿元,占投资总额比例为14.81%。

其中,中铁信托应自然人购买的比例约占一半,整个混改方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具体来说,这种有着资金、技术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同中国联通的合作更多的是结盟而不是加盟,为联通注入新的经营理念和智慧。

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中国联通来说,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混改引入了新的投资者,为联通注入了新的投资和运营理念。

中铁信托这样的资深行业投资者向联通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联通获益匪浅。

其次,混改也加强了联通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同时,混改的引进也有望促进市场竞争,使中国联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然而,混改也将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混改关系到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严格控制风险。

同时也面临着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

混改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福利和贡献,并逐步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结论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中国联通来说,是一个既有机遇又有挑战的时期。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上海税务局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上海税务局

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

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通信企业以及今后兴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9月22日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单位名称|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沈阳移动通信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9|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2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宁波市||---|--------------------|------------||2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2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2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省深圳市||---|--------------------|------------||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2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3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3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3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3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3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结束——。

罗文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文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文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0【案件字号】(2019)豫09民终30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和培斋李瑞玲崔树峰【审理法官】和培斋李瑞玲崔树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文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罗文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文杰【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进孝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进孝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进孝牛朝霞任文阁【代理律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文杰【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经一审法院释明,罗文杰在一审中已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清丰联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清丰联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罗文杰增加的诉讼请为依法认定其与正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并请求正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经一审法院释明,罗文杰在一审中已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清丰联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清丰联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罗文杰增加的诉讼请为依法认定其与正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并请求正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查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查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云29民终1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明纳左丽梅谷荣华【审理法官】马明纳左丽梅谷荣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查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当事人】查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查润【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燕春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燕春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燕春【代理律所】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查润【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异议主张1、3项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异议主张2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此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综合评定。

查润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事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各项赔偿,但未申请对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查润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事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各项赔偿,但未申请对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对此,查润申请的仲裁事项均建立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之上,故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查润释明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中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联通学院)

中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联通学院)

作者: 无[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现代国企研究
页码: 97-9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联合网络
摘要:2010年6月,联通学院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挂牌成立.2016年9月,经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设立中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校(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党校"),与联通学院合署办公,同年12月,经中央党校和国资委批准,中国联通党校列入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管理序列.2018年11月,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强化企业党建和廉政教育,集团党组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联通党校(联通学院)"党性锻炼的熔炉、理论学习的阵地、干部培训的摇篮、党建工作的智库"的职能定位,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组织机构、充实队伍力量,为中国联通党校(联通学院)进一步发展壮大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9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3
【实施日期】200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
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为保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集团)成功重组和其所属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国家持有70%的股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30%的股权)在香港上市成功且股价的长期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决定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对可能存在风险但预期效益好的cdma网络由中国联通集团下属的国有独资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兴建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13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12.01【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30号2005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联通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务营业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224号
【发文日期】2009-04-29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批准,2009年1月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

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现就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