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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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
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杨芮
发布时间:2010-01-27
保监会在2007年6月19日发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巩固和扩大传统再保险业务,充分发展传统再保险服务功能,满足市场基本的再保险需求。

”根据分出人和接受人责任划分的不同,传统再保险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

长期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非比例再保险发展滞后。

本文尝试对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功能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两种分保方式的应用建议,希望能够对保险人合理设计再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再保险功能有所裨益。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定义和主要形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称金额再保险),是按分出保额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事先确定分保比例及赔偿责任的分保方式。

按分出比例确定方式的不同,比例再保险进一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形式,也是最简单的分保方式。

再保险分出人将约定范围内的每一保险标的的保额依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按照此比例摊回赔款。

(二)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应用最广的方式。

再保险分出人确定自留额(称为1线),将约定范围内的每一保险标的保额中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以分出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作为分保比例,再保险接受人以分出人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作为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赔偿限额内,分出人按照分保比例摊回赔款。

因此,溢额再保险只适用于按保险金额或按损失全值保险原则承保的风险。

(三)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的异同。

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都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对约定范围内任一风险的责任分摊比例与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相同。

但由于它们在分保比例确定方式上的不同,使两者在自留额确定、赔偿限额、弹性以及赔款计算等方面都不尽相同(表1)。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指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赔分保,是以实际发生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赔付责任的分保方式。

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分别约定分出人的自负额(起赔点)和接受人的赔偿限额。

因同一原因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损失的总和,超过分出人自负额时,其超出部分由再保险接受人负责至赔偿限额,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仍由再保险分出人负责。

超赔分保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保障某一原因所导致的每个风险单位实际发生的损失;事故超赔再保险,保障由同一原因所导致的若干个标的的累计损失,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拓展。

(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以赔付率(赔款与保费的比率)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赔付责任的非比例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说是险位超赔在时间上的拓展。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特点比较
有关专家研究认为,由于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划分分保责任的基础不同,从本质上决定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见表2)。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功能比较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再保险具有资本融通、风险分散和技术传导三大核心功能。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分保接受人在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两种方式上都有广泛合作,两者在技术传导方面的功能没有显著差异。

下面就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分散风险功能上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一、资本融通功能
再保险融资功能是指“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


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量大,能有效降低自留风险的绝对数额,可以在短时间内高效缓解资本约束,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扩大承保能力。

一直以来,中国保险企业饱受盈余干涸的困扰,业务的高速增长与资本金的相对缺乏始终是发展的瓶颈。

由于保险合同初期产生的展业签单费用要在保单签发的会计年度当期作为费用一次列支,保费则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使得业务增长越快,盈余越少。

这种现象就是通常所说的增长惩罚或盈余干涸。

而保险人通过比例再保险安排,将其未到期的保费移转给再保险接受人,降低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高了应收分保准备金,而且还有分保佣金收入,缓和了盈余缩减的困境,发挥了财务杠杆效应。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资回报率不理想,国内众多保险企业都面临着偿付能力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困境,在保监会实施更加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下,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与股东增资、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等融资方式相比,再保险方法最便捷,也最易于实施,且不会稀释股东价值,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灵活性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通过比例再保险融资,理应受到认可与重视。

从趋势上看,非比例再保险分担了再保险分出入的赔付责任,使得分出人能够承担更大的风险,有助于提高分出人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中得到了体现。

但是,对于分出人来讲,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没有分保佣金收入且分出保费量小,还常常采用期初预付、期末调整的方式支付分保费。

这样,在中国市场上,非比例再保险对分出人最低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影响远小于比例再保险,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反映偿付能力、承保能力指标的作用相对有限。

二、风险分散功能
再保险发挥风险分散功能,主要是通过恰当的再保险安排降低分出人业务总损失分布的分散程度(方差),维护再保险分出人财务的稳定性。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能够显著削减再保险分出人承担赔款的变异性。

有关专家根据效用曲线的性质推导、证明了,当风险厌恶的保险人采用期望效用最大原则进行决策时,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无论从风险最小化的角度还是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都优于其它再保险形式。

他们认为,同理可以证明超额赔款再保险优于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优于成数再保险。

有关专家通过实证分析得到结论: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损失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具有厚尾性,在高置信水平条件下,非比例业务的风险损失远远大于成数业务。

综合他们的研究成果,再保险安排方式按风险转移由大到小的顺序为:赔付率超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再保险。

综上所述,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和风险分散两方面功能的差异如图2所示。

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各有用武之地,保险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经营目标及财务状况,结合使用两种分保安排方式。

通过恰当的再保险设计,稳定损失经验、扩大承保能力、缓解盈余干涸,并尽量降低成本支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

一、因才施用,充分发挥各种分保方式的优势
(一)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具有显著的盈余释放功能,且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缺点是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合约范围内的业务没有选择机会,保费支出大,风险责任难以全面平衡。

因此,成数分保较适用于规模增长较快的业务、新开办业务,以及赔付频率高的业务,比如车险、责任险等。

溢额再保险的优点是弹性较大,再保险分出人可以进行业务选择,进而控制自身的获利能力;缺点是操作复杂,管理成本较高。

溢额再保险使用广泛,尤其是可以用来处理那些良莠不齐、保额高低不均的业务,比如企财险、货运险等。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对特大风险的保障作用,是比例再保险无法比拟的,且管理成本一般低于比例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一般小额业务,使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自负责任,扩大承保能力。

国际市场一般将险位超赔用于火险及附加险、海上货运险的分保安排。

事故超赔再保险,主要用于应对巨灾等特大风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通常其保费较贵,很难获得。

在我国,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仅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保安排。

二、合理厘定自留额
“再保险通常引起超过转移的损失分布的损失期望值的成本,这个成本使得利润目标的实现程度下降。

”因此,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平衡分出风险需求与再保险成本的关系,合理设定自留额,在优化业务风险的同时尽量降低支出。

选择成数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盈余补贴,所需要的盈余补贴量是设定比例再保险自留额的关键因素。

选择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获利能力、节省保费支出。

因此,要按照业务种类,根据业务的质量、性质确定最小自留额,尽量保留优质业务。

选择超额赔款再保险,主要是为了稳定经营。

自留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再保险分出人的风险偏好和愿意支付的再保险成本。

风险偏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能接受的最大可能波动对其损失比率和净资产影响的程度,与在忽略净资产的运用方式和其它再保险损失补偿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可以承担的风险额度密切相关。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自留额由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协商而定,取决于再保险分出人愿意支付的保险费和接受人能够承担的费率水平。

一般来讲,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额都高于其期望水平。

如果再保险分出人在同一风险下拥有几种分保安排,那么应结合考虑各分保方式的兼容性,确定每一分保安排的自留额。

《中国保险》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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