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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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章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填写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包装情况;
2.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3. 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转移方式、运输工具及装载量;
4. 危险废物的目的地、处理方式和处理单位信息;
5. 签发人、接收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有效日期;
6. 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编制,经过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后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应当采用机打或者电子版方式进行填写,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转移联单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应当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转移联单上发生的任何错误或者遗漏,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转移联单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由对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执行。

第十七条转移联单上的有效日期必须合法有效,过期的转移联单不得使用。

第三章转移联单的报备和保存
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应当在废物转移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给国家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转移联单的报备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转移联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 转移交付单位、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转移联单的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身份证明;
4.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转移联单的报备材料应当通过国家环保部门指定的电子平台进行提交。

第二十一条转移联单的报备审核结果应当在废物转移前3个工作日之内下发,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废物转移。

第二十二条转移联单的原件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留存,复印件分别由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和国家环保部门保留。

第二十三条转移联单的保留期限为5年,期满后应当进行销毁,并由责任人出具销毁证明。

第四章转移联单的上报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转移联单的报备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转移联单的报备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转移联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 转移交付单位、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情况;
3. 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审核情况;
4. 转移联单的报备和审批情况;
5. 其他必要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转移联单的上报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上报时间由国家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转移联单的统计数据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分析和统计报告。

第五章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环保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国家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第三十一条国家环保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相关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转移联单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2)
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 申请方需要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a) 申请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b)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
c)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
d)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的选择;
e)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和时间表。

2. 申请方必须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运输和处理方式的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将根据情况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申请方提供补充信息。

4. 审批通过的申请方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手续,包括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办理相关证明和许可等。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内容和要求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必备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以下内容:
a)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b) 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
c) 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选择;
d) 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和装载要求;
e)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
f) 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表和交接手续。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由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交接过程中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四、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要求
1. 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必须经过检测和批准。

3.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交接和确认,确保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运输条件的完整和准确。

五、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1.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2.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和许可,必须由经过审批和批准的单位进行。

3.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隔离、封存、中和、清洗等,以确保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会产生危害。

六、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申请过程、转移联单的填写和使用、运输过程、处理和处置过程等。

2.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相关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提高活动的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效果。

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责任和义务
1. 申请方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确保所提交的申请和资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活动负责,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环保。

3.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活动的合规和安全。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有其他与本制度不一致的管理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用于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

请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3)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该制度包括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在生产、使用、处置的全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这一制度,任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必须通过联单进行记录和申报。

转移联单是记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一种文件,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发货方、收货方和运输方都需要填写相应的信息,并保留该联单作为实施有关规定的证据。

转移联单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危险废物的流向,确保危险废物的法规合规性,防止废物被非法倾倒和环境盗猎。

同时,转移联单还可
以提供数据基础,用于监管部门的统计和监测,为危险废物的立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转移联单制度在国际上也是普遍应用的管理制度,在《巴塞尔公约》等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对转移联单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置,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
____市____材料厂
转移联单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实施产品废弃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针对我厂用户的各种废固体综合情况进行回收处置并再利用。

3、由厂运营部全面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

4、厂业务部须会同运营部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联系,向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通知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危险物转移联单的动作如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裁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5)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在完成一次危险废物转移后,再由安保部与业务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自留联复印,自留联原件交行政部存档,复印件由安保部存档。

(7)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5、厂相关人员的责任(1)安保部在厂长的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工作,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厂业务部负责与产生单位定期保持沟通,将产生单位废物产生量并与厂生产部协调后,确定接受废物期限,保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顺利交接。

(3)运输和押运人员必须及时查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认后进行运输,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安保部汇报,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和押运人员可以拒绝运输,并向厂长和行政部汇报。

(4)厂在接收危险废物前,由安保部核实是否与转移联单载明的内容一致,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同时与业务部协调产生单位重新做好申报工作。

(5)安保部与财务部共同制定内部统计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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