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社会的本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市民社会的本质
黄川
《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
我认为应该从分析商品经济入手。

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的存在,并由此产生商品交换,因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地发挥每个个体的创造作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能,从而克服个体生产的有限性和不足。

而且生产国总是存在使自己以最快的速度向前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对这种物质交往关系的主体即人的限制(包括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其具体享有的权利义务的限制)和对客体即资源的限制必须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从对主体和客体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宽的过程,生产力也呈现出一个加速向前发展的过程,以致于到了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作为一定生产力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关系的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其主要内容,当商品经济从小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时,市民社会之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发展。

并最终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成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成了最典型的、真正的市民社会。

因此,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是内在同一的,真正的市民社会所对应的正是真正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而在小商品经济时代却不能称为真正的市民社会。

所以,可以说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实质内涵,市民社会的本质就是市场经济社会。

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同一的,这种要求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是主体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主体(可以谓之市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平等地赋与每一个市民以平等的权利能力。

这种权利能力或称为之为主体资格是市民成为真正之市民、市民社会成为真正之市民社会的必要前提之一。

这里有必要简单地说一下“市民”这个概念。

所谓“市民”,绝不是指城市中的居民,尽管在古代罗马可以被称为市民的就只有城市居民,并且市民概念就是从城市居民发展而来的,但是这种市民是小商品经济下的产物,并不具有一般性。

因为市民资格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其授与是无条件的,是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

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实现市民之间的物质交往,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在古代罗马,市民的身份性质严重存在,广大奴隶没有市民资格,这种市民范围的有限性就使得市民本身先天不足。

另外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使得市民之物质交往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极为有限,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并没有成为最主要的社会生产关系。

古罗马之生产关系仍为奴隶制生产关系,在这种条件下,是不可能出现完全意义上的市民的。

只有在真正市民社会之资产阶段社会中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因为在这里,市民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人身依附关系完全解除,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实现了平等,商品经济完全化而成为市场经济,并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市民社会之下,作为市民,其目的并不在于通过自己自给自足的劳动而获得自已的利益,商品经济之所以是商品经济或更进一步说
市场经济之所以是市场经济就在于交换。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市民都是通过一定的交往形式来获得自己所追求的利益,如买卖。

当然市民的交往必须是以遵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的。

所以市民的概念可以简明地归结为这样:在法律之下,通过一定的物质交往形式来获得自己所追求利益并使之最大化的人。

主体平等原则还要求对权力进行绝对的排除。

因为权力一旦介入市民社会.就会造成人身上的依附性、压迫性和奴役性,交往双方的利益就会失去平衡,其结果必然是市民要么不进行交往,要么进行有限交往而达不到自己所正常预期的利益,或不得不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最终物不能尽其用,人不能尽其才,这显然与生产力发展规律背道而驰。

第二是自由原则,即市民的意思自治原则。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资本主义那里最终分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在此之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重合在一起的,市民生活(实质上是公民生活)与国家生活是同一的,市民的意思自由受到了国家的严重限制,因此这样的社会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民社会。

在真正的市民社会中,市民追求何种利益,何时去追求利益,以及用何种具体手段去追求都是市民自己的事,市民在法律之下是完全自由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应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此关系中,国家的作用就是:①制定法律确认市民的自由。

在市民社会下市民作为一个完全的人,在人身上不依附于任何其他人,他的意志必然是完全自由的,只要是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当确认这
种自由而不能加以限制,这是市民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②当市民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市民自己无法解决时,市民诉诸国家,国家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予以解决,即所谓的不告则不理的原则;③根据市民社会之固有规律制定反映这些规律的法律,对市民社会进行适当的宏观上的调节,主要是调整利益的再分配,防止利益超出应有的合理范围而失去平衡。

第三是公平原则就是指法律根据市民社会的规律为市民的交往活动规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市民在这些规则之下进行活动,追求自己的利益。

从广义上说,主体平等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但由于主体平等有着待别重要的意义从而上升为一个独立的原则,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不再重复。

法律规定必要的规则的本来目的,是为市民提供一个均等的机会,任何人在此规则之下都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他把这种利益用于自己的私利还是公益。

但这仅仅是指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因为每一个市民的具体情况是不一祥的,市民自己的能力也有大小之分。

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同一规则之下,其结果有不同是自然的事。

如果把公平理解为结果上的平等,那么就犯了平均主义的错误。

当然由于市民本身具体的差异(特别是财产状况的差异)决定了市民把握机会的能力不同,由此造成了这种机会在事实上也并不均等,均等只是相对的。

因为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某些机会在事实上是不可能把握的(如需大量投资而自己却一无所有),这些机会对他们来说就等于并不
存在,那又何来机会均等呢?由此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这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要想消灭这种情况就必须消灭市民社会本身,从而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

市民社会的历史性与过渡性决定它只是生产力发展的权宜之计,它只能为市民交往提出一个要达到的目标即公平。

但它本身并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公平。

不过这里对这一问题不作更深的探讨。

公平原则也要求市民在交往中要诚实信用。

法律不仅提供了一个均等的机会,而且还提供了在具体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种规则在于保证市民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公平地获得自己的利益。

这就要求市民必须要诚信无欺如果在交往中一方欺诈另一方,使自己
的利益不法增长,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显然破坏了交往的安全,就使得一部分人本来不应该失去的利益失去了,本来以一个正常的代价就可以换得另一个利益,却支付了较大的代价,由此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多数市民就会因安全之考虑而不参加交往或尽量少参加交往,市民的意思自由就被限制了,那么这也就不能被称为市民社会了。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同经济基础大体相当,属于社会存在的
领域,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但它不是全部上层建筑,而只是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

既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内容的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就意味着经济基础决定国家,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创新之处。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经济自由运行的社会性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单元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为主要特点的经济形式。

社会民主和公民自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前提。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
客观上要求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发展。

长期以来,政治的高度集权化和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是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特点。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是唯一的主导力量,同时又是微观社会生活的具体操作力量。

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政治与文化之间所应有的内在区别和外在功能统统都被打上了深深的国家政治的烙印,形成了非政治领域政治化的社会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被调整和重构,社会结构也必然随经济发展的要求发生巨大的变迁,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市民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
民社会得以孕育、生成的现实条件,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转变;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文化世俗化"#*$。

这说明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诸多“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市民社会因独立于国家而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具有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生存领域,这为社会结构的分化留下了广阔
的空间。

近代西方有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分离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分化,使经济活动最终摆脱了国家的干预和控制,获得了和政治同等的地位,从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发展史表明,社会结构的分化已成为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超越单纯的政治的视域,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加强对社会结构的分化的研究和对市民社会的建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当前,如何调整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证明,由“市民社会”来
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比过去单纯由政府出面,靠政府强力协调要好得多。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市民社会不仅以其特殊的方式维护着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而且对建构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的新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卷
改革前,中国社会是“强政府和弱社会相结合的模式”#$%&。

当前,中国只能走社会与政府由不相适应到较适应再到共同提高的道路,而不能走“市民社会对抗国家”与“国家宰制社会”的道路。

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高效的、规范的市民社会是当务之急。

当然,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政治国家的消解及其伦理精神的支撑。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就是要使政治国
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的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这其中蕴藏着深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伦理要求。

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行进的过程。

同时中国市民社会的建
立还需要一个广泛的文化生活领域,需要一种文化尤其是伦理文化的变革。

“这是一个通过人为而为了人的活动领域,它构成了真正的市民社会。

因为它满足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要求:活动目的的为我性,活动规则的自主性”。

有的学者指#$’&
出这一伦理文化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转型:由私德型伦理向公德型伦理转化;由神圣型伦理向世俗型伦理转
化;由身份型伦理向契约型伦理转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