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怎么样才能进行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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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样才能进⾏强制解散公司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百⼋⼗⼆条:“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股东的最后⼀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管剥削和压迫中⼩股东的“吸⾎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管通过关联交易、⾼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
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作⽤也是⾮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百⼋⼗⼆条的规定。
1、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
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
在法院采⽤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
只有股东⽆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实践中,法院也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严重困难,⽽不能以诉讼请求中并未包括其他解决途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