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调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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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法院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调度和使用。

第三条车辆调度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合理、高效。

第四条车辆调度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购置车辆。

第七条车辆登记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
系统。

第八条车辆保养和维修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九条车辆报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报废车辆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车辆调度
第十条车辆调度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合理
调度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调度应当优先保障审判、执行、应急等重点工作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应当实行预约制度,用车部门应当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
车申请。

第十三条车辆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上级领导、重要会议、重大案件、紧急任务用车需求;
(二)合理安排车辆使用,避免车辆闲置;
(三)确保车辆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十四条车辆调度流程:
(一)用车部门填写《法院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车辆管理部门;
(二)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用车申请和车辆实际情况,提出调度意见;
(三)车辆管理部门与用车部门协商确定用车时间和车辆;
(四)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和交接。

第四章车辆使用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损坏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节约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二)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

第五章车辆检查与维护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持车辆清洁、整洁。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检查和维护记录,确保车辆维护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车辆安全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车辆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三)公正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车辆管理、调度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我院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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